《遼寧省葦田防火暫行規定》修正案

《遼寧省葦田防火暫行規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葦田防火暫行規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中“公安機關”改為“公安消防機關”。
遼寧省葦田防火暫行規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葦田防火工作,保護蘆葦資源,保障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一切葦田防火工作。
第三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葦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日常工作由所屬公安消防機關負責。
凡在葦田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葦田管理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劃定防火責任區,建立防火責任制度和聯防組織。
第四條 預防和撲救葦田火災,保護蘆葦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葦田防火戒嚴期。
第六條 葦田防火戒嚴期間,葦田內禁止帶入火種,嚴禁野外用火、使用槍械狩獵和進行爆破、施工、勘察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
因特殊情況必須進行爆破、施工、勘察等生產活動或野外用火的,應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採取有效防火措施,做好滅火的準備工作;作業人員和操作機械的人員以及用火人員應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七條 葦田防火戒嚴期間,在葦田作業和通過葦田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嚴防漏火 、噴火引起火災。
第八條 葦田防火戒嚴期間,經市或縣公安消防機關批准,葦田管理單位可以臨時封閉用於葦田管理的道路,禁止行人、車輛通行。
第九條 葦田防火戒嚴期間,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葦田管理單位與有關單位可以在葦田區設立聯合檢查站,巡護葦田,並對進入葦田作業或通過葦田的人員和車輛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條 葦田內的村屯和生產性建築物周圍,應開設三十米寬的防火隔離帶。
第十一條 葦田內的熱源、火源、電氣設備和可以引起火災的其他設施周圍,應砌防火牆或挖防火溝或開設防火隔離帶,防止失火後蔓延。防火工程設施占用葦田,其審批許可權,補償標準,依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蘆葦堆垛,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堆場應有防火設施。
第十三條 葦田燒塘,必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通報有關單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做好滅火準備。
在有重要設施或設備密集的葦田內,禁止燒塘;因此影響蘆葦產量的,由設備、設施的使用單位給葦田經營單位適當的經濟補償。
在雙台河口自然保護區內燒塘,必須保留一定面積,保護鳥類的棲息、繁衍環境。
第十四條 葦田管理單位和葦田內的其他單位,應當建立民眾義務消防隊,適當配備滅火器材、工具,發現葦田失火,及時進行撲救。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葦田失火,必須立即報警,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關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撲救葦田火災時,轄區內一切單位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動。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消防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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