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西安市戶外廣告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工作,明確戶外廣告及牌匾標識設定管理主體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等事項,依據《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導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許可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市資源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遊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管轄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實施行政許可,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辦理委託手續。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定審批管理及執法許可權劃分
第四條 全市範圍內原則上不再設定立柱式戶外廣告,確需設定的,按程式報市政府審核後,嚴格按規劃設定。
設定50平方米以上的LED顯示屏廣告,由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政府及各開發區審核後,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方可設定。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工作,對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管理;監督指導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及各開發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審批許可權劃分。
(一)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含50平方米及以下LED顯示屏廣告)進行審批;負責組織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範圍內50平方米以上LED顯示屏廣告設定的初審工作。
(二)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及各開發區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50平方米以上LED顯示屏廣告設定的初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LED顯示屏廣告的審批工作;每月向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情況。
第七條 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受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每月向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戶外廣告設定審批情況。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日常監督和行政處罰;負責對管理許可權存在爭議的戶外廣告及牌匾標識進行協調並明確管轄權。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及各開發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日常監督和行政處罰。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發現區縣、開發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未按規定查處職責範圍內違法戶外廣告的,應當責令其查處或者直接查處。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定規範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除《條例》中明確的戶外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裝置、廣告彩旗、布幔、橫幅外,還應包括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立柱、招牌、匾額、圍擋、桁架、展架、花籃、桌椅、遮陽棚、水座旗、易拉寶、投影設備、地面廣告布、新型空氣氣球宣傳幅等設施。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大於等於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中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大於1米小於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1平方米小於10平方米,小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小於等於1米或者單面面積小於等於1平方米。
第十一條 建(構)築物同一牆面只允許設定一個平行於建築牆面的大型LED顯示屏廣告,大型LED顯示屏廣告面積不應大於該牆面允許設定面積的10%,廣告總面積不應大於該牆面允許設定面積的30%。
大型LED顯示屏廣告運營時間為每日8時至22時(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周邊等特殊區域除外)。
設定雙色LED滾動屏戶外廣告,應在一樓牌匾標識下方適當位置設定,長度不得超出牌匾標識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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