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與人群之關係

《《聖經》與人群之關係》是馬相伯所著作品,出自於《馬相伯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聖經》與人群之關係
  • 作者:馬相伯
  • 創作年代:近代
  • 作品出處:馬相伯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孟子曰:心之官則思。思則知我非我自造,前無今有,萬物皆然。譬如鎖上一座空房,他日開見坑幾字畫,鋪陳如式,位置鹹宜,決無疑物自生,偶然堆積的,故知必有一全能全智造物之主。主既造萬物,必愛萬物,萬物皆安其性分,雖老虎吃人,亦照科學公理而行,如其不吃,人必反以為奇。獨人為萬物之靈,反因浪用自主之權,喪失性天,違背科學法理,故造物主哀憐人類,親來救世。所有記載已來後種種言行,曰《新經》;記載未來前種種預備,曰《古經》。從知《古經》、《新經》,皆以救世主為樞紐,新與舊合而言之曰《聖經》。《聖經》之所以為聖,在引人歸向萬有之原,萬善之元,故也。大都泛說《聖經》,則以救世主《新經》為本位。英文《聖經》始譯者曰排代,在第八世紀。希臘與辣丁文,皆在第一世紀,當時即有通行監本。救世主非救一國一民,故《聖經》之關係,關係普世人群,但關係我中國人群、中國國家為尤甚。何以故?《聖經》為萬法之根原故。
無法律,非國家,而法律之要,一在保障通國身命財產,二在通國上下一體奉行。乃中國人動稱有治人無治法,是說無治人則法不能行。法不能行,不得謂之法律,怕從古以來,沒有一起案件,一場人命,是從始至終,按照法律,正正噹噹審判過的。可見我國之人,無古無今,皆不知法律為何物,所知者取決於有權人之胸臆而已矣。即如誅少正卯,按少正卯在魯與同時,之門,三盈三虛,虛者門人去仲尼而皈少正卯也。考其罪狀,只曰“心險而達,行辟而堅,言偽而辯,記醜而博,順非而澤”云云,試問有何可殺之條?一無事跡可證實其罪,而即誅之,是何法理?又,齊侯作侏儒之樂,借曰有罪,罪亦不在侏儒,而竟誅之,是何法律?至商鞅之徙木予金,謂之詭計則可;王荊公之青苗等法,無上下遵守之必要,謂之為一種命令猶可。要按照良心,得一真正法律,保障身命財產,使軍民上下一體奉行,苟無誘掖萬眾天良,殆不可。故中國至今以不守法律為榮。或告之曰禽獸不能立國者,因無法律觀念故也。孰意相習成風,甘為達爾文大獸大鳥之世?今姑不論如何關係國家,以免許多疑忌,第混而言之曰關係人群。人群譬一掛朝珠,其串合必有線索。線索非他,即按救世主之訓,該彼此相親相愛而已。諸君且慢說:然則與墨子兼愛相同了。不然不然。難道儒生不說君臣之際要忠愛,父子要慈愛,夫婦要恩愛么?何況“四海之內皆兄弟”,兄弟不該友愛么?惟所說四海皆兄弟,乃真兄弟,同為造物主所生、所養、所愛護,非黃、農、虞、夏等空名詞,其代數班輩,尚摸不清,算至我輩,更渺茫無稽了。所說,兄弟是真兄弟,愛情是真愛情,要實行其愛,先去其反背的,大要有四,實行的亦有四。請分言於後。【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馬相伯(1840—1939),江蘇丹陽人,中國近代著名教育家、思想家和政治活動家。1851年遷居上海,畢業於徐匯公學,加入耶穌會,為神父。1876年脫離教會,任李鴻章幕僚,參與洋務活動,後回歸天主教,創辦震旦學院(1903)、復旦公學(1905)。辛亥革命後,擔任總統府高級政治顧問,兼任北京大學校長,籌建輔仁大學。馬相伯學貫中西,精於歐洲語言、宗教、哲學和歷史,思想通達、公允、理性,為學界尊奉。晚年參與抗戰宣傳,隨遷大後方,在越南諒山去世。 編者簡介李天綱,1957年生於上海,畢業於復旦大學歷史系中國思想文化史專業,獲博士學位。曾任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思想文化史研究室主任,2003年起任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宗教學系主任、利徐學社主任。著有《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1998)、《人文上海》(2004)、《跨文化的詮釋:經學與神學的相遇》(2007)、《增訂徐光啟年譜》(2011)等,與業師朱維錚先生一起主編《徐光啟全集》(2011),編輯《馬相伯集》(1996)。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