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讀本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讀本

《讀本》對各類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構成及其量紀標準、處分的種類和適用、許可權與程式等進行了闡釋,並收錄了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和重要檔案,是學習、理解的重要材料,是查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做好執法辦案工作的實用參考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讀本
  • 出版社:中國統計出版社
  • 頁數:275 頁
  • 開本:32 開
  • 作者:屈萬祥 林賢郁
  • 出版日期:2009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375648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讀本》中的規定是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的,已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學習、宣傳和貫徹《讀本》,由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國家統計局副局長林賢郁主編的《讀本》系列讀本已由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發行。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宣傳貫徹實施《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通知
新聞通稿:《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答記者問
一數一字真如金 嚴紀明法不容沙
嚴肅統計法紀 保障數據質量
第二部分《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解讀
第一講 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
一、制定《處分規定》的必要性
二、《處分規定》的起草過程
三、制定《處分規定》的目的和依據
四、《處分規定》的適用範圍
五、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
第二講 處分的概念和種類
一、處分的概念
二、處分的種類
第三講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的實施主體及其處分許可權
一、處分的實施主體
二、處分許可權
第四講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量紀標準
一、領導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
二、領導人員對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三、領導人員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四、領導人員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五、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六、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七、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八、統計調查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
九、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十、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十一、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和商業秘密,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十二、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行為
第五講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認定
一、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概念
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
三、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四、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
第六講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程式
一、任免機關的處分程式
(一)初步調查
(二)立案
(三)調查取證
(四)聽取被調查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五)作出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通知和宣布
(七)歸檔
(八)備案
二、監察機關的處分程式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七講 不服處分的申訴
一、申訴的途徑
二、申訴的期限
三、受理覆核、申訴的機關作出決定的期限
四、最終決定權
五、覆核、申訴期間處分的效力
六、申訴的處理
七、處分被撤銷或者變更後的法律後果
第八講 處分的法律後果及解除
一、處分的法律後果
二、處分的解除
第九講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講《處分規定》的解釋權及法律效力
一、《處分規定》的解釋權
二、《處分規定》的法律效力
附錄 現行有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8.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9.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10.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11.土地調查條例
12.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13.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14.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15.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
16.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17.監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18.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19.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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