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貫徹實施中某些法律問題的研究

《《礦產資源法》貫徹實施中某些法律問題的研究》是由雲南省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擔任第一完成單位,由孫廉、夏軍、牟軍、宦銳、李俊昆擔任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法》貫徹實施中某些法律問題的研究
  • 成果登記號:19920296[05555]
  • 第一完成單位:雲南省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 項目類別:科研項目
成果信息,成果摘要,

成果信息

成果登記號
19920296[05555]
項目名稱
《礦產資源法》貫徹實施中某些法律問題的研究
第一完成單位
雲南省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完成人
孫廉、夏軍、牟軍、宦銳、李俊昆
主題詞
礦產資源法;採礦法規;礦產資源管理;法規;中國

成果摘要

研究對該省礦產資源的管理、開發利用進行了全面總結,對如何貫徹實施"礦產資源下可供領導及有關部門參閱的政策性意見: 提出礦產資源是國家對礦產資源享有占有、開採、收益、經營管理權.針對目前實現所有權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保障礦產資源所有權實現的對策和措施,並對法律限定;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等問題進行了研究分析,對採礦權的清理提營、允許承包、取締租賃、保護支轉讓"的政策建議.提出理順礦業管理體制,強化各級礦管部門對礦產資源監對策建議,強調礦管部門是代表國家管理礦產資源的行政主體,應從立法應的五項權力,如礦產資源的分配權,探礦和採礦權的授以,礦產資源寂理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權,礦產資源消耗及礦產品流通的對該省礦產資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加強管理的七點對策建議.探討了礦產資源管理和礦產品管理了建議建立健全礦產品管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礦產品管理機構、理順礦銷售渠題道及調整礦產品價格體系等四方面的建議.系統研究了礦管行政處罰程式,提出礦管工作中授權和委託的述了礦產資源糾紛的概念、性質和礦產資源糾紛的行政調解仲裁制度.對無證開採、越界開採以及採用破壞性方法採礦等問題從法律、概念法律性等方面進行了較深入的探討,提出目前對無證及越界採礦活動,情節嚴重法150條、151條、152條的規定,以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論治,今後法時,增設盜採搶挖礦產資源罪;對故意破壞性采、選礦,給國家造成重情節嚴重的可通過擴張解釋暫時適用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罪,今後在刑法中資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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