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
公約 ,旨在保護瀕臨滅絕的植物和動物,最大限度地保護地球上的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以造福於當代和子孫後代。
公約規定,已開發國家將以贈送或轉讓的方式向
開發中國家 提供新的補充資金以補償它們為保護生物資源而日益增加的費用,應以更實惠的方式向
開發中國家 轉讓技術,從而為保護世界上的生物資源提供便利;簽約國應為本國境內的植物和野生動物編目造冊,制定計畫保護瀕危的動植物;建立金融機構以幫助開發中國家實施清點和保護動植物的計畫;使用另一個國家自然資源的國家要與那個國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術。
截至2004年2月,該公約的簽字國有188個。中國於1992年6月11日簽署該公約,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書。
誕生 1972年,在
斯德哥爾摩 召開了聯合國關於
人類環境 的大會決定建立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各國政府簽署了若干地區性和國際協定以處理如保護濕地、管理國際
瀕危物種 貿易等議題,這些協定與管制
有毒化學品 污染的有關協定一起減慢了破壞環境的趨勢,儘管這種趨勢並未被徹底扭轉,例如,關於捕獵、挖掘和倒賣某些動物和植物的國際禁令和限制已經減少了濫獵、濫挖和偷獵行為。
1987年,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Brundtland委員會)得出了發展經濟必須減少破壞環境的結論,這份劃時代的報告題為“
我們共同的未來 ”,它指出,人類已經具備實現自身需要並且不以犧牲後代實現需要為代價的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報告同時呼籲“一個健康的、綠色的經濟發展新紀元”。
1992年,在巴西
里約熱內盧 召開了由各國首腦參加的最大規模的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 ,在此次“地球峰會”上,簽署一系列有歷史意義的協定,包括兩項具有約束力的協定:
氣候變化 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前者目標是工業和其它諸如CO2等
溫室效應 氣體排放;後者是第一項生物多樣性保護和
可持續利用 的全球協定,生物多樣性公約獲得快速和廣泛的接納,150多個國家在
里約 大會上籤署了該檔案,此後共175個國家批准了該協定。
主要目標 1、保護生物多樣性
2、生物多樣性組成成分的可持續利用
3、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遺傳資源的商業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廣泛,處理關於人類未來的重大問題,成為了國際法的里程牌。公約第一次取得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的
共同利益 和發展進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的共識,公約涵蓋了所有的
生態系統 、物種和遺傳資源,把傳統的保護努力和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經濟目標聯繫起來,公約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遺傳資源利益的原則,尤其是作為商業性用途,公約涉及了快速發展的生物技術領域,包括生物技術發展、轉讓、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為重要是,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締約方有義務執行其條款。
公約提醒決策者,自然資源不是無窮無盡的,公約為21世紀建立了一個嶄新的理念――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利用,過去的保護努力多集中在保護某些特殊的物種和棲息地,公約認為,生態系統、物種和
基因 必須用於人類的利益,但這應該以不會導致生物多樣性長期下降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速度來獲得。基於預防原則,公約為決策者提供一項指南:當生物多樣性發生顯著地減少或下降時,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作為採取措施減少或避免這種威脅的藉口。公約確認保護生物多樣性需要實質性投資,但是同時強調,保護生物多樣性應該帶給我們環境的、經濟的和社會的顯著回報。
主要機構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方大會(COP),它由批准公約的各國政府(含
地區經濟一體化 組織)組成,這個機構檢查公約的進展,為成員國確定新的優先保護重點,制定工作計畫。COP也可以修訂公約,建立顧問專家組,檢查成員國遞交的進展報告並與其它組織和公約開展合作。COP可以從公約建立的其它機構獲得專業知識和支持,如:
科學、技術和工藝諮詢附屬機構(SBSTTA)
SBSTTA是由來自成員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它在向COP提供科學和技術問題建議方面起著關鍵作用。
資料交換所機制
秘書處
設在加拿大的
蒙特婁 ,與聯合國環境署緊密聯繫,主要職能是組織會議、起草文獻、協助成員國履行工作計畫、與其它國際組織合作,收集和提供信息。此外,COP在其認為適當時可成立專門委員會或機制,COP於1996至1999年間成立了生物安全工作組,並成立了土著知識和
地方社區 工作組。
全球環境基金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履行義務 生物多樣性公約作為一項國際公約,認同了共同的困難,設定完整的目標、政策和普遍的義務,同時組織開展技術和財政上的合作,但是,達到這個目標的主要責任在締約方自己。私營公司、土地所有者、漁民和農場主從事了大量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活動,政府需要通過制定指導其利用自然資源的法規、保護國有土地和水域生物多樣性等措施發揮領導職責。根據公約,政府承擔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義務,政府必須發展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畫,並將這些戰略和計畫納入更廣泛的國家環境和發展計畫中,這對林業、農業、漁業、能源、交通和城市規劃尤為重要。公約的其它義務包括:
1、識別和監測需要保護的重要的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
2、 建立保護區保護生物多樣性,同時促進該地區以有利於環境的方式發展;
3、與當地居民合作,修復和恢復生態系統,促進受威脅物種的恢復;
4、在當地居民和社區的參與下,尊重、保護和維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的傳統知識;
6、控制現代生物技術改變的生物體引起的風險;
7、促進公眾的參與,尤其是評價威脅生物多樣性的開發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
8、教育公眾,提高公眾有關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和保護必要性的認識;
處理議題 1、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措施和激勵手段;
3、包括生物技術的技術取得和轉讓
4、技術和科學上的合作
5、影響評估
6、教育和公眾意識
7、資金來源
8、 履行公約義務的國家報告
締約國大會
深入考慮的內容
第1次一般性會議(1994)
財務機制指南,中期工作計畫
第2次一般性會議(1995)
海洋和海岸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的獲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生物安全 第3次一般性會議(1996)
第4次一般性會議(1998)
內陸水域
生態系統 ,執行公約的總結,公約第8條j款和相關問題(傳統知識)
第5次一般性會議(2000)
旱地、
地中海 、乾旱、半乾旱、草原和熱帶
草原生態系統 ,可持續利用(含旅遊業),遺傳資源的獲取
第6次一般性會議(2002)
第7次一般性會議(2004)
第8次一般性會議(2006)
具體執行對
轉基因生物 進出口的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和人體的健康不受潛在的威脅
第9次一般性會議(2008)
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
第10次一般性會議(2010)
制定未來十年保護生物多樣性的
戰略計畫 ,合理利用生物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