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STCW)規則》1997年修正案

《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STCW)規則》1997年修正案是1997年簽訂的海事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STCW)規則》1997年修正案
  • 條約分類:海事
  • 簽訂日期:1997年06月04日
  • 生效日期:1999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STCW)規則》1997年修正案[1]
(1997年6月4日以MSC.67(68)號決議通過)
第A-V/2節對滾裝客船的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1以下條文取代第A-V/2.5節:
“危機管理和人的行為培訓
5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和在緊急情況下負責乘客安全的任何人員應:
.1按表A-V/2中所列的其職務、職責和責任成功地完成了第V/2條第8款要求的經認可的危機管理和人的行為的培訓;和
.2需要按表A-V/2第3和4欄中所列的評估適任能力的方法和標準提供已達到所需適任標準的證據。”
2在第A-V/2節末尾處加上下列新的表A-V/2:
“表A-V/2危機管理和人的行為的最低適任標準
┌─────┬──────────┬──────────┬──────────┐
│第1欄│第2欄│第3欄│第4欄│
├─────┼──────────┼──────────┼──────────┤
│適任│知識、理解和熟練│表明適任的方法│評估適任的標準│
├─────┼──────────┼──────────┼──────────┤
│組織船上應│了解:│對從經認可的培訓、一│船上應急程式應確保隨│
│急程式│.1船舶的總體設計和布│個或多個已制定的應急│時對緊急情況作出反應│
││置│計畫的操練和實際演示││
││.2安全規則│中獲取的證據進行評估││
││.3應急計畫和程式│││
││制定船上具體應急程式│││
││原則的重要性,包括:│││
││.1船上應急程式的預先│││
││規劃和演習的必要性│││
││.2所有人員均注意到並│││
││在緊急情況下儘可能認│││
││真地堅持預先規劃的應│││
││急程式的必要性│││
├─────┼──────────┼──────────┼──────────┤
│最好地利用│最好地利用資源,考慮│對從經認可的培訓、實│應急計畫最好地利用了│
│資源│到:│際演示和船上培訓及應│現有資源│
││.1緊急情況下的可用資│急程式的演習中獲取的│任務和責任的分配反映│
││源也許有限的可能性│證據進行評估│了個人的已知適任能力│
││.2需要充分利用可以立││對團組和個人的作用和│
││即得到的人員和││責任有明確規定│
└─────┴──────────┴──────────┴──────────┘
┌─────┬──────────┬──────────┬──────────┐
│適任│知識、理解和熟練│表明適任的方法│評估適任的標準│
├─────┼──────────┼──────────┼──────────┤
││設備並在必要時臨時湊│││
││成根據從先前的客船事│││
││故中得到的教訓組織現│││
││實演習以保持準備狀態│││
││的能力;演習後的總結│││
├─────┼──────────┼──────────┼──────────┤
│控制對緊急│對緊急情況作出初步評│對從經認可的培訓、實│程式和行動符合確定的│
│情況的反應│定並按照制定的應急程│際演示和應緊程式的船│船上危機管理的原則和│
││序作出有效反應的能力│上培訓和演習中獲取的│計畫│
││領導技藝│證據進行評估│目標和戰略適合於緊急│
││在緊急情況下領導和指││的性質,考慮到意外情│
││導他人的能力,包括需││況,最好地利用了現有│
││要:││資源│
││.1在緊急情況下作出榜││船員的行動有助於保持│
││樣││秩序和控制│
││.2將精力放在決策工作│││
││上,因為在緊急情況下│││
││需要行動迅速│││
││.3激勵、鼓勵和安定乘│││
││客和其他人員│││
││緊張心理的處理│││
││察覺個人和船舶應急小│││
││組其他人員過度緊張心│││
││理症狀發展的能力│││
││懂得緊急情況引起的緊│││
││張心理能影響各個人員│││
││的工作以及他們按指示│││
││行動和遵守程式的能力│││
├─────┼──────────┼──────────┼──────────┤
│在緊急情況│人的行為和反應│對從經認可的培訓、實│船員的行動有助於保持│
│下控制乘客│在緊急情況下控制乘客│際演示和應急程式的船│程式和控制│
│和其他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能力,包│上培訓和演習中獲取的││
││括.│證據進行評估││
││.1了解在緊急情況下乘│││
││客和其他人員的一般反│││
││應方式,包括下列可能│││
││性:│││
││.1.1一般人們要過一定│││
││時間分能接受有緊急情│││
││況的事實│││
││.1.2一些人可能驚慌失│││
││措,並且不以正常的理│││
││性行動;他們的理解能│││
││力可能受到損害;他們│││
││對指示的反應不如在非│││
││緊急情況時那樣敏捷│││
││.2了解乘客和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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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任│知識、理解和熟練│表明適任的方法│評估適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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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除其他行動以外,│││
││可能:│││
││.2.1在出現問題時的第│││
││一個反應是開始尋找親│││
││友和(或)其所有物│││
││.2.2躲避在其住艙或他│││
││們認為能避開危險的船│││
││上其他地點│││
││.2.3當船舶橫傾時,往│││
││往移動到較高一側│││
││.3了解家人失散可能會│││
││引起的驚慌失措問題│││
├─────┼──────────┼──────────┼──────────┤
│建立和保持│建立和保持有效通信的│對從經認可的培訓、練│在整個緊急情況期間盡│
│有效通信│能力,包括:│習和實際演示中獲取得│快地取得、評估和核實│
││.1清楚簡明的指示和報│證據進行評估│所有現有來源的信息│
││告的重要性││向個人、應急小組和乘│
││.2鼓勵與旅客和其他人││客提供的信息是準確、│
││員的信息交流和鼓勵他││相關和及時的│
││們提供反饋的必要性││信息使乘客不斷了解緊│
││在緊急情況下向乘客和││急的性質和需要他們采│
││其他人員提供有關信息││取的行動│
││,使其了解總的局勢並│││
││通報要求他們採取的任│││
││何行動的能力,考慮到│││
││:│││
││.1適合於特定航線上所│││
││載乘客和其他人員的主│││
││要國籍的一種或多種語│││
││言;│││
││.2在緊急情況下當口頭│││
││通信行不通時可能需要│││
││以演示、手勢或提請注│││
││意須知、集合站、救生│││
││設備或撤離路線的位置│││
││等一些其他辦法進行通│││
││信;│││
││.3在急情況或演習期間│││
││用廣播向乘客傳達重要│││
││指導和促進船員幫助乘│││
││客的緊急通知所使用的│││
││語言。│││
└─────┴──────────┴──────────┴──────────┘
3在現有的第A-V/2節後加上下列新的第A-V/3節:“第A-V/3節對除滾裝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人群管理培訓
1第V/3條第4款對在應變部署表中被指定在緊急情況下幫助乘客的人員所要求的人群管理培訓應包括但不一定局限於:
.1了解救生設備和控制圖,包括:
.1.1知道應變部署表和緊急指示,
.1.2知道緊急出口,和
.1.3對使用升降梯的限制;
.2幫助途中乘客到達集合站和登乘站的能力,包括:
.2.1發出清楚的安定人心的指示的能力,
.2.2控制走廊、梯道和通道處的乘客,
.2.3保持脫險通道的暢通無阻,
.2.4撤離殘疾人和需要特別幫助的人的可用方法,和
.2.5搜查居住處所;
.3集合程式,包括:
.3.1保持秩序的重要性,
.3.2使用程式減少和避免驚慌失措的能力,
.3.3在適當時使用乘客名單進行撤離清點的能力,和
.3.4確保乘客著裝適當並正確穿上救生衣的能力。
熟悉培訓
2第V/3條第5款要求的熟悉培訓應至少確保取得適合於要擔任的職務和要承擔的職責和責任的下列能力:
設計和操作限制:
.1正確理解和遵守對該船的任何操作限制,理解和套用旨在維護人命和船舶安全的性能限制,包括惡劣天氣時的航速限制。
為乘客處所內的乘客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的安全培訓
3第V/3條第6款要求的額外安全培訓應至少確保達到下列能力:
溝通
.1在緊急情況期間與乘客進行溝通的能力,並考慮到:
.1.1適合於特定航線所載乘客主要國籍的一種或多種語言,
.1.2不論乘客和船員是否使用共同語言,使用基本英語辭彙作出基本指示的能力提供與需要幫助的旅客的溝通手段的可能性,
.1.3在緊急情況期間,當口頭溝通行不通時,可能需要以演示、手勢或提請注意須知、集合站、救生設備或撤離路線的位置等一些其他辦法進行溝通,
.1.4以一種或多種乘客的母語向乘客提供完整的安全須知的程度,和
.1.5在緊急情況或演習期間用廣播向旅客傳達重要指示和促進船員幫助旅客的緊急通知所使用的語言。
救生設備
.2向旅客演示如何使用救生設備的能力。
旅客安全
4第V/3條第7款對船長、大副和被指定對乘客上、下船負直接責任的人員要求的乘客安全培訓應至少確保取得適合於其對旅客上、下船並特別注意殘疾人和需要幫助者所負的職責和責任的能力。
危機管理和人的行為的培訓
5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和負責緊急情況時乘客安全的任何人員應:
.1按表A-V/2表所列的其職務、職責和責任成功地完成了第A-V/3條第8款要求的經認可的危機管理和人的行為的培訓;和
.2按表A-V/2第3和4欄中所列的評估適任的方法和標準提供已達到所需適任標準的證據。”
注釋:
[1]1999年1月1日生效——編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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