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學院發展促進條例》是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的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科學院發展促進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組織體系、創新發展、保障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科學院發展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河南省科學院創新發展,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作用,實施創新驅動、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河南省科學院的組織體系、創新發展、保障促進,與中原科技城、國家技術轉移鄭州中心融合發展,以及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各級人民政府等的合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河南省科學院的發展促進,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統籌、改革創新、開放合作、平台支撐、融合發展的基本原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積極承擔國家戰略科技任務,主動服務國家戰略需求,推動本省科技創新發展。
第四條河南省科學院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科研事業單位,是社會力量參與的集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人才培養、科技智庫於一體的綜合性新型研發機構,是本省綜合性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科學技術重要諮詢機構、自然科學與高技術綜合研究中心,努力成為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堅持體制機制創新,重塑科技研發體系、成果轉化體系和支撐服務體系,發展成為貫通產學研用的科研實體,具有國際視野的開放創新平台,集聚一流創新團隊的人才中心。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河南省科學院的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促進政策措施,提供要素資源和經費保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河南省科學院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審計、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河南省科學院發展。
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積極探索與河南省科學院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共同推動科技創新,引領經濟社會發展。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河南省科學院重建重振、融合發展、科技合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二章 組織體系
第十條河南省科學院設立理事會,實行院長負責制,採用以研究所、實驗室、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實驗裝置等為主體的運行模式。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河南省科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由省級相關負責人、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有關設區的市主要負責人、戰略科學家、產業界代表、出資捐贈單位代表以及河南省科學院主要負責人、科研人員代表、融合單位代表等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通過河南省科學院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二)審議批准河南省科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聽取年度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准河南省科學院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四)籌集河南省科學院運行和科學研究經費;
(五)聘任或者解聘院長;
(六)根據院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二)負責理事會的全面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科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河南省科學院院長由理事會聘任,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全面負責科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院長的具體職責和履職方式由河南省科學院章程規定。
河南省科學院法定代表人由院長或者執行院長擔任。
第十五條河南省科學院實行院務會議制度。院務會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科研、行政等事項進行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河南省科學院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以自主設立或者調整所屬研究所、實驗室、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等科研機構,並向有關部門備案。
河南省科學院自主設立的研究所、實驗室、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等科研機構具有用人自主權、業務自主權和財務支配權。
第十七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聚焦特色優勢產業的共性關鍵技術、助力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壯大新興與未來產業,與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合作,共建參建研發機構,充分發揮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作用。
-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河南省科學院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河南省科學院依法行使自主權和決策權。
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放盡放原則,充分授予科研機構自主權,保障河南省科學院依法開展創新活動。
第十九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全省構建科學的研發體系、轉化體系、支撐服務體系,形成多學科交叉、產學研用貫通的完整創新鏈條。
第二十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聚焦科學價值和技術價值創造,建立基礎學部組織前沿基礎研究,推動原始創新;建立產業學部解決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和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建立未來學部開展前瞻性關鍵技術研究,為本省未來產業搶占先機。
河南省科學院應當改造提升現有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台,積極創建國家級創新平台。
第二十一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根據全省產業布局,建設中試基地、孵化載體、科技產業園、科技金融服務等平台,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鼓勵河南省科學院組織引進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在本省轉移轉化,省科技專項資金應當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二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強化一體化服務功能,加強支撐服務體系創新,在分析測試、中試基地、文獻情報、信息化服務、大型儀器設備等方面,為社會提供創新創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建設高端科技智庫,圍繞國家戰略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開展科技創新戰略和產業技術發展方向研究,發揮科技智囊團作用,服務本省建設國家創新高地。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河南省科學院、中原科技城、國家技術轉移鄭州中心融合發展,推動三方在空間布局、科創體系、人才機制、金融資本、產業發展、管理隊伍、服務保障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打造創新高峰。
第二十五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深化與中國科學院等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協同創新,共建重大研發平台,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河南省科學院應當鼓勵其研究所、實驗室、產業研究院與相關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進行法人型、合夥型、契約型等多種方式的合作共建,形成開放辦院模式。
第二十六條河南省科學院可以通過建立不同類型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促進軍民融合、區域融合、行業融合、產業融合、基礎與運用融合、產學研用融合,凝聚創新驅動的新動能。
第二十七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創新人才引進機制,制定市場化、有吸引力的人才引進辦法。
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建立以首席科學家、首席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為核心的科技創新組織管理制度,賦予首席科學家、首席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的團隊組建權、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
第二十八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突出知識價值導向,建立有利於調動創新創業人才積極性、與貢獻大小相適應、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分配製度。
第二十九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建立全員崗位聘用制度。採用契約制、短聘、長聘等方式,聘用優秀科研人才。
第三十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利用財政資金,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投資基金、信貸資金以及各類社會資金投入,接受社會各界捐贈,推動發展資金來源多元化。
第三十一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創新項目管理方式,按照不同的項目類型,實行揭榜掛帥制、賽馬制,項目考核里程碑制,科研項目經費包乾制等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推進科教融合,與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合作開展研究生教育,共建博士後工作站。
- 第四章 保障促進
第三十三條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建立健全黨的組織及其工作體系,在章程中明確黨組織的職責,確保體制機制創新和科技工作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河南省科學院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分類管理,長期穩定支持。
河南省科學院應當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在預算控制範圍內,自主組織項目申報、自主確定項目、自主核定項目資金額度,對基礎研究給予穩定支持。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河南省科學院與河南省新興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投資基金,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處於孵化期、種子期、成長期的成果轉化項目和初創企業。
第三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通過財政資金引導、貸款貼息、風險投資、保費補貼等方式,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支持河南省科學院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發展需要,將河南省科學院基礎設施建設列入省發展建設規劃,制定年度投資計畫,在項目審批、規劃選址、土地報批、資金安排等方面優先保障。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支持河南省科學院研發基地、中試基地、孵化載體、科研平台和大科學裝置等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省重點項目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河南省科學院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要素指標的審批或者修改,符合條件的應當實行即報即批,對重大科研平台、大科學裝置的用地需求予以單項保障。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河南省科學院參與政府間對外科技合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河南省科學院在國內外創新資源集中地設立研發中心。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河南省科學院與國內外高等院校聯合培養博士和碩士研究生;支持河南省科學院籌建研究型大學,逐步建設成為研究生獨立招生單位。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河南省科學院人才引進自主權。河南省科學院可以自主使用事業人員編制,招聘符合條件的高端人才,不再進行前置審批。對河南省科學院招聘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綠色通道,簡化招聘程式。整體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成員可以不受學歷、職稱的限制。
賦予河南省科學院人才評價自主權,省、設區的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認可評價結果。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就河南省科學院引進人才的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制定相關政策。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原職務或者職級同等待遇標準安排引進人才配偶就業。
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河南省科學院從事有毒有害研究的人員制定保健津貼政策。
第四十三條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河南省科學院研究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河南省科學院人才住房安置,滿足高層次人才住房需求。
第四十四條河南省科學院在推進管理創新、科技研發、科技合作、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等活動中,相關人員創新探索,出現失誤偏差,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免除相關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戰略方向、發展規劃;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三)決策程式符合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河南省科學院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2年8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河南省科學院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發布會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王新民介紹,《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組織體系、創新發展、保障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第二條將適用範圍界定為:“河南省科學院的組織體系、創新發展、保障促進,與中原科技城、國家技術轉移鄭州中心融合發展,以及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各級人民政府等的合作,適用本條例。”
適用範圍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省科學院的組織體系、創新體系和保障促進,旨在激活省科學院自身發展的內生動力;二是省科學院與中原科技城、國家技術轉移鄭州中心的融合發展,旨在加快推動省科學院科技資源與中原科技城、國家技術轉移鄭州中心等創新要素的深度融合,打造三位一體的創新高峰;三是省科學院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各級人民政府等的科技合作,旨在以省科學院為中心,構建覆蓋全省的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網路,打造環省科學院創新生態圈。
《條例》在“組織體系”一章明確了省科學院設立理事會,實行院長負責制,採用以研究所、實驗室、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實驗裝置等為主體的運行模式。具體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理事會是省科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由省級相關負責人、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有關設區的市主要負責人、戰略科學家、產業界代表、出資捐贈單位代表等組成,負責審議通過章程、聘任或者解聘院長、籌集科研經費等重大事項的決策;二是省科學院院長執行理事會決議,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全面負責科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省科學院實行院務會議制度,院務會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科研、行政等事項進行討論決定;四是賦予省科學院充分的自主權,可以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自主設立或者調整所屬研究所、實驗室等科研機構,並向有關部門備案;自主設立的科研機構具有用人自主權、業務自主權和財務支配權。
《條例》在“創新發展”一章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省科學院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省科學院依法行使自主權和決策權,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放盡放原則,充分授予科研機構自主權,保障省科學院依法開展創新活動。二是支持省科學院建立以首席科學家、首席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為核心的科技創新組織管理制度,賦予首席科學家、首席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的團隊組建權、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三是在項目管理上,授權省科學院進行項目管理創新,按照不同的項目類型,實行揭榜掛帥制、賽馬制,項目考核里程碑制,科研項目經費包乾制等項目管理方式。
《條例》在“保障促進”一章,建立了以下長效保障促進機制,切實解決科研人員的切身利益問題,讓科研人員安心、安身、安業,努力打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一是省科學院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體制機制創新和科技工作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二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省科學院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分類管理,長期穩定支持;三是明確了省科學院可以自主使用事業人員編制,招聘符合條件的高端人才,不再進行前置審批;四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就省科學院引進人才的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制定相關優惠政策;五是建立容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勇於創新,明確科研人員創新探索、出現失誤偏差、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國家和本省戰略方向、發展規劃,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決策程式符合規定,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應當免除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