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兒童計畫免疫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兒童預防接種證制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居住我省的兒童必須在出生一個月內到當地的村衛生所或市區地段醫院領辦預防接種證,建立預防接種卡片,並交納預防接種證成本費。
(二)託兒所、幼稚園、國小校在辦理入托、入園、入學手續時應查驗預防接種證。凡無預防接種證、未種或未按規定完成接種者,必須補辦預防接種證,按規定重新補種,否則不予辦理入托、入園、入學手續。
(三)兒童預防接種證由兒童家長或監護人保存,並隨兒童轉移。
(四)預防保健人員對兒童預防接種後,應及時填寫預防接種證並簽字,同時填寫預防接種卡片。
(五)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託兒所、幼稚園、國小校負責人應帶領或組織兒童到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指定的地點按時進行預防接種。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計畫免疫工作目標,制定本轄區的計畫免疫工作目標,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完成計畫免疫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免疫協調小組由政府領導人任組長,有衛生、電力、交通、公安、財政、商業、教育、民委、婦聯、工會、新聞、廣播電視、殘聯等部門參加,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審定工作規劃,決策有關重大事宜,各成員部門應按照分工,各司其職。
(一)衛生部門負責計畫免疫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二)電力部門應保證計畫免疫“冷鏈”正常運轉的電力供應。
(三)交通部門應免收各級衛生防疫站設有固定裝置專用防疫車的養路費。
(四)石油經營部門應保證防疫用車的用油。
(五)財政、教委、民政、民委、新聞等有關部門及婦聯、工會、殘聯等民眾組織應主動地配合計畫免疫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掌握情況,向同級計畫免疫協調小組匯報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主要職責:
(一)制訂疫苗使用計畫,負責疫苗的訂購、儲運和分發。
(二)冷鏈設備的管理和維修。
(三)計畫免疫所控制疾病的監測、疫情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
(四)定期進行接種率和接種效果的考核和評價。
(五)培訓計畫免疫專業人員。
(六)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接種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的主要職責是:
(一)確保計畫免疫設備、器材處於良好使用狀態。
(二)及時為兒童辦理預防接種證和預防接種卡片。
(三)按時領取疫苗並按要求儲存,準確掌握應種對象、正確適時實施接種。
(四)及時填寫預防接種證和預防接種卡片。
(五)及時匯總上報預防接種報表。
(六)處理並上報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接種事故。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託兒所、幼稚園、國小校負責本區或本單位的計畫免疫宣傳、動員、組織工作,協助基層衛生人員做好新生兒登記上卡和預防接種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畫地推行兒童計畫免疫保償責任制等籌集資金的制度
第三章 預防接種
第十條 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應開設計畫免設門診,按日或按周進行預防接種。農村地區按月或雙月進行預防接種。出現疫情暴發或流行時,應及時進行應急接種。
第十一條 各地區、省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條件,組織實施流行性乙型腦炎疫苗、流行性腦脊髓炎菌苗和B型肝炎疫苗的預防接種。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情況,逐步將上述三種疫苗納入計畫免疫用疫苗。
第十二條 預防接種的器具應嚴格消毒,實行一人一針一管一用一消毒。防止醫源性感染。
第四章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成立由流行病學、微生物學、免疫學、病理學、傳染病學、法醫學及臨床等有關學科高、中級技術職務人員單數組成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各級診斷小組沒有隸屬關係。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計畫免疫工作中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診斷及事故的鑑定。
(二)出具診斷或鑑定證明。
(三)對疑似病例可請上一級診斷小組鑑定,上一級診斷小組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協助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預防接種事故時,實施接種的醫務人員及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進行搶救治療,並及時報告縣級衛生防疫機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搶救時間,縣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在接到報告後立即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縣級診斷小組認為有必要,或死者家屬和監護人要求進行屍體解剖的病例,應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任何一方拒絕屍檢或拖延屍檢超過48小時的,後果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進行屍檢的單位要出具屍檢報告,屍檢費用先由提出屍檢的一方墊付,屍檢確認是由預防接種引起的死亡,費用由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從衛生事業費中核銷;確認不是預防接種引起的死亡,費用由提出屍檢的一方負擔。
第十六條 經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鑑定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做出以下處理:
(一)偶合病不負經濟賠償責任;
(二)下列情況,負經濟賠償責任;
1、對經過治療恢復正常的預防接種事故病例,憑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證明報銷其醫藥費。
2、對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致殘的,可視殘廢程度給予一次性300-1500元補償。
3、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致死的,可給予一次性1000-2000元的補償。
4、因預防接種事故致殘的,除為其核銷醫藥費用外,可給予一次性500-2500元賠償。
5、因預防接種事故死亡的,除核銷醫藥費用外,可給予一次性1000-3000元賠償。
本款費用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從衛生事業費中列支,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列支確有困難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型混合疫苗,麻疹疫苗,百日咳疫苗、白喉類毒素、破傷風類毒素混合製劑所需經費由省衛生事業費中統一解決,省財政部門每年應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上述幾種疫苗的經費。
(一)每年為全省兒童購置的按免疫程式所用的計畫免疫疫苗經費由省衛生事業費中解決。
(二)發生傳染病暴發或流行時,應急接種和為控制傳染病漫延所需疫苗的購置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財政計畫時,應保證冷鏈運轉、維修和冷鏈設備配套所需費用。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和其他沒有固定收入的接種人員的勞務補貼費,可從預防接種注射費、計畫免疫保償費和籌集的其它計畫免疫資金中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凡違反兒童計畫免疫條例和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經濟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執行,行政處分由主管部門根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建議作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完成計畫免疫任務,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300元罰款或行政處分,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或未按計畫免疫程式接種,人數在1-5人的,給予批評教育;超過6人不足30人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50元罰款或行政處分;30人以上者處以100-200元罰款,並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兒童無禁忌症的情況下,預防接種人員每拒絕接種一個兒童,罰款10元,兒童家長或監護人拒絕接種的罰款20元。
第二十四條 造成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預防接種人員,可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玩忽職守,造成疫苗供應失調、失效或冷鏈設備嚴重損壞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損失價值的5倍以內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貪污、挪用計畫免疫經費者,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條例和本辦法提出的其它計畫免疫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警告;仍拒不執行者,除責令其執行外,並可處以200-1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由於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原因引起傳染病發生或暴發流行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應出具書面通知,該通知一式兩份,於做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兩日內送達被處罰的單位或當事人,由單位法人代表或當事人在通知書上籤字,一份留給被處罰的一方,一分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做出經濟處罰決定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憑證交被處罰的一方。
罰款應足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偶合病例是指被接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某一急性傳染病的潛伏期或前驅期,接種後正好發病,這是一種巧合,即不論接種與否,這種疾病必將發生,與預防接種沒有關係。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授權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