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旅遊垃圾管理辦法

《池州市旅遊垃圾管理辦法》,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池州市旅遊垃圾管理辦法》。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池州市旅遊垃圾管理辦法》的決議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了《池州市旅遊垃圾管理辦法》,決定予以批准,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池州市旅遊垃圾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26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遊垃圾管理,最佳化旅遊環境,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旅遊垃圾,是指在A級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鄉村旅遊重點村等區域因旅遊活動或者旅遊服務經營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條 旅遊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城鄉統籌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旅遊垃圾管理工作機制,將旅遊垃圾納入城鄉生活垃圾運轉體系,加強和統籌旅遊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旅遊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督促文旅行業做好旅遊垃圾分類相關工作,倡導保護生態環境,開展文明旅遊。
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保護、市場監管、林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各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旅遊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旅遊垃圾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文明旅遊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違反旅遊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旅遊垃圾管理相關活動,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風景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旅遊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基礎設施,改進旅遊垃圾投放、收集等公共服務。
第七條 旅遊垃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
A級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旅遊垃圾管理;省級以上鄉村旅遊重點村,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旅遊垃圾管理。
其他不能確定責任人的區域,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在責任人確定之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八條 旅遊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規範、合理設定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垃圾中轉站、旅遊廁所,及時開展旅遊垃圾清理收運,並加強管理和維護,保持設施完好、衛生和環境整潔、優美。
A級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鄉村旅遊重點村應當加強客流高峰期等時段旅遊垃圾的清理收運,採取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清理懸崖、溝谷、河湖等點位的旅遊垃圾。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當依法履行旅遊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旅遊垃圾產生者責任。
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旅遊垃圾。
禁止隨意拋撒、傾倒、堆放、焚燒、填埋旅遊垃圾。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在與旅遊者訂立、履行旅遊服務契約時,應當告知和引導旅遊者遵守旅遊垃圾管理規定,並為旅遊者遵守旅遊垃圾管理規定提供便利。
倡導旅遊經營者提供可循環利用並符合衛生要求的消費用品。
第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減少使用產生旅遊垃圾的用品,優先選用可循環、易回收的替代產品。
第十二條 在A級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鄉村旅遊重點村等區域開展節慶、會展、露營、演出等活動,舉辦者提交申請應當包括旅遊垃圾處置的內容。
第十三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旅遊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12345政務服務熱線、信箱、電子信箱等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並依法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未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旅遊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者隨意拋撒、傾倒、堆放、焚燒、填埋旅遊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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