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20世紀80年代,中國多數大中型城市陸續實行,直到今天,一直是大多數城市對非本地戶籍人口實施管理的主要辦法。
1984年,深圳開始實行暫住證制度。
2003年,《
行政許可法》頒布後,暫住證制度的強制性失去了法律依託甚至發生牴觸,暫住證成為社會學及法律學專家聯合“聲討”的對象,當年少數城市開始取消暫住證制度。
2005年,部分取消“暫住證”的城市因外來人口犯罪率反彈而恢復該制度,有些則將“暫住證”換了個說法,“居住證”應運而生,成為各界人事熱議的話題。
2006年,深圳發布人口管理“1+5”檔案,對暫住證管理制度進行改革,減少暫住證類別,降低門檻、簡化程式,明確了持證人享有的權利。
2008年8月1號開始,深圳居住證制度正式實施,實施了近13年的暫住證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台。7月31日,首批兩萬張居住證開始在深圳市發放。
2008年深圳市共有流動人口800萬,預計2008年發放500萬張居住證,2009年上半年前居住證發放全部完成。當今“暫住證”仍是大多數城市管理外來人口的主要辦法。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標誌著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進一步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背景
1984年,深圳開始實行暫住證制度。深圳市從改革開放開始,就成為創業者的樂園,它所擁有的包容氣質和巨大的成功,吸引了城外萬千人流慕名湧入。他們是這個城市的建設者,給城市發展帶來了人口紅利,另一方面,也給城市的治安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1、深圳的社會治安一直廣受詬病,參與詬病的當然也包括外來人口。來自深圳市公安機關的統計數據顯示,深圳市的刑事案件有九成由外來人口所犯。相關專家解釋這種矛盾的現狀時稱,政府對外來人口的基數控制不力,管理水平低是治安不力的主因。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外來人口並未進入政府管理的視野範疇,他們游離於政府的視線外,當然,他們也享受不到基本的文化服務、免費技能培訓,缺乏相對公平的教育機會。這種“相安無事”的現狀隨著深圳經濟結構的轉型、城市形象更進一步邁向文明,成為一種不得不打破的必須。
2、多重未知的管理現狀造成深圳警情不斷,市民居住缺乏安全感。居住證的實施對打擊犯罪顯然不具備直接的效用,但居住證制度實施後,政府有能力對生活在深圳的每一個人做到精確掌控,通過這種“精確”而動態地跟蹤流動人口的管理,包括將違法犯罪記錄載入居住證內等一系列措施,能“精準”地對犯罪分子實施打擊。一直困擾深圳市政府的治安問題有望大幅度改善。
版本
暫住證經歷過3種版本,最早的暫住證是多頁手寫的證件形式,比較容易被偽造;後來採用IC卡形式的暫住證,可以機讀,內含較多個人信息,但由於成本高,製作周期長,給外來務工人員帶來不便,同時在過程中,許多功能由於實際情況限制,很少發揮作用。
特點
優勢
作為一種應當依法廢除的“舊法”,暫住證制度在許多地方還能繼續存在下去。主要原因就在於,有關方面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而是從他們更為看重的“社會”的角度,認為暫住證制度繼續存在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即使暫住證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動搖,所以不能為了“合法”而將其一廢了之;如果批評者一定要追問合法性,那么通過修改相關法律,使暫住證制度重新變得“合法”,也並非不可能之事。看來,只否定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夠的,還應當認真審視其存在的“合理性”。
綜合有關方面為暫住證制度開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勞動力盲目流動”和“加強治安管理”兩個方面。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和資金、技術等資源要素一樣,需要在自由流動中完成最佳化配置,勞動力的流動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其中即便有一些“盲目”的成分,也會隨著市場體系的完善而逐步消解,而勿需政府動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缺陷
暫住證制度的為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人為設定門檻,的確能起到限制勞動力流動的作用,在鼓勵勞動力流動的今天,這種作用就是不合理的。而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應該是全民參與的過程。全民參與經濟建設,必然帶來人口遷徙、流動人口管理等各種問題,這是社會的客觀規律。政府不應該用行政的手段干預社會的客觀規律,出台限制國民正常流動的措施。
至於加強治安管理, 也不能成為實行暫住證制度的一條強勁的理由。一個公民來到其戶籍之外的另外一個地方,無論是投靠親友、務工經商還是旅遊度假、學習研修,也無論是三年五年的“長期暫住”,還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暫住”,只要他通過一定的渠道(如他投靠的親友、務工的單位、住宿的酒店等)向當地公安機關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公安機關就能達到掌握流動人口動態的目的。
在加強治安管理的問題上,暫住證制度並不比登記備案更有效,只是在公安機關那裡,兩者的意義卻大不相同登記備案只是一種日常管理手段,暫住證制度卻維繫著一種行政權力,以及附加在行政權力之上的一系列部門利益(如收費、罰款等)。在收費、罰款和加強治安管理這兩個目標中,如果認為前者很重要,那么,暫住證制度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認為前者並不重要,那么,暫住證制度對於治安管理的“合理性”也就不復存在了。
評價
暫住證制度的存廢一直備受輿論關注,一些專家和法律界人士對暫住證制度的弊端提出了嚴厲的批評。河南省10名律師上書中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提出“中國各地暫住證及類似制度嚴重違反法律,應予審查撤銷”。10名律師從法律的角度質疑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
他們認為,針對外地人群辦理,並且不辦暫住證就不允許在本地居住,這樣的規定是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財政部等)和省級政府設立行政許可的權利,所以原來由其發布的行政規章不應該繼續執行。儘管省級政府可以設立為期一年的臨時許可,但是一年後他們必須報請同級人大批准、形成法規後公布。然而全國沒有一個省級政府通過有關暫住證的行政法規。
樊鴻烈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堅持認為:針對外地人群辦理,並且不辦暫住證就不允許在本地居住是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自己的國度里還需要辦理“暫住證”,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改革
1、北京暫住證功能將變革
北京市的“暫住證”功能將發生變革,持證流動人口可享受市民待遇,由單一的“管人”和“卡人”,變成一個為外來人口提供各項服務的憑證。持證的流動人口可憑證享受到子女教育、醫療、購車、計畫生育等一系列市民待遇的服務。
2、深圳市深圳居住證制度正式實施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長施志剛在不久前召開的推居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表示:“推出居住證可以讓非深戶籍人員在深圳立足,並早日安下心來,把這個城市看作是自已的城市,而不是別人的城市。”
推居辦負責人對此的解讀是,暫住證和居住證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從心理上對常年居住在此的外來人員提供了一種自我認可的形式。此外,由於深圳市流動人口數量巨大,政府公共資源的投入和配置必然是有選擇、有針對性的,“沒有哪一個城市有像深圳這樣大的流動人口基數,政府也不可能對所有人口提供統一的服務,政府要照顧的是真正對城市發展作出貢獻的人。”
正是基於這種考慮,即將在全市推開的居住證相比以前更具延續性,流動人口在深的表現和貢獻年限都將有所記錄,一旦政府作出某種決策,居住證的統計信息將成為最科學,最有針對性的參考。淡化戶籍觀念、承載的信息量大、給予市民待遇以及更加人性化,是推居辦眼中的四個新管理理念。深圳市推居辦負責人稱,居住證相比暫住證雖然只差一個字,但在人口管理上卻是一次重大的突破。該負責人稱,自從國家收容條例廢止之後,深圳的暫住證制度實施的效果已經不明顯,即使是“1+5”檔案出台後,深圳的人口管理依然沒有太大的變化。“雖然辦理暫住證是強制性的,但由於深圳流動人口數量巨大,很多人不辦證政府也難以發現。”另一方面,由於暫住證對流動人口沒有太多的“實惠”,需要辦證的人員在怕麻煩的情況下最後也都放棄了。該負責人表示,由於深圳的流動人不僅數量大,而且流動性強,暫住證信息的更改難度大,兩年前收集上來的暫住證信息在兩年後基本上就銷毀了,在這種情況下,流動人口在深活動的痕跡是間斷的、不連續的,流動人口的管理難以做到準確、持續。
推居辦工作人員稱,居住證制度相對於暫住證呈現出新的管理理念,一是淡化戶籍觀念。居住證強化“居民”意識,而暫住證強調“外來”概念。二是承載的信息量大。居住證承載的信息分為兩個層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別等可視信息,卡內晶片上有機讀信息,包括從業狀況、社會保險、婚姻狀況、計畫生育、誠信和違法行為記錄等,而暫住證只記錄基本信息。三是給予市民待遇。居住證持有者將享受諸多市民待遇,辦理以自願為主;而暫住證沒有優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視,辦證屬於強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證規定辦理時間為進入深圳30天內,改變了過去暫住證制度下凡暫住3日以上均需辦理暫住證的“一刀切”管理模式。
“現在中國都沒有哪一個城市能夠完整地掌握流動人口的信息,這是我們的目標,也是非常有難度的一個工作,但做好了對中國都有借鑑意義。”推居辦負責人稱,在追求民主和平等的社會環境中,居住證制度是人口管理從強硬向人性的一種轉變。
2019年1月1日,重慶市政府發布並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暫住證。
3、居住證制度已替代暫住證
2014年1月,剛剛出台57項措施全面深化首都改革,其中明確提出,落實人口調控屬地責任。實施居住證制度。市政協委員、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黨組書記
周繼東說,居住證制度將替代暫住證,居住證將附加公共服務,隨著使用者在京生活、工作的時間越長,公共服務也將隨之“升級”。
山東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2012年10月1日實施。流動人口可視具體情況申領1年期或者3年期的居住證,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