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動廣東省人民調解組織和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全社會重視做好預防和制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防止民間糾紛激化,1988年11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11月16日廣東省司法廳頒布了對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的辦法條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辦法
- 發布時間:1988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司法廳
- 適用地區:廣東省
- 批准時間:1988年11月9日
- 生效日期:1989年1月1日
為調動廣東省人民調解組織和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全社會重視做好預防和制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防止民間糾紛激化,1988年11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11月16日廣東省司法廳頒布了對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的辦法條文。
為調動廣東省人民調解組織和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全社會重視做好預防和制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防止民間糾紛激化,1988年11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11月16日廣東省司法廳頒布了對有功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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