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主(廣告相關術語)

廣告主(廣告相關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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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廣告主是廣告活動的發起者,是在網上銷售或宣傳自己產品和服務的商家,是聯盟行銷廣告的提供者。任何推廣、銷售其產品或服務的商家都可以作為廣告主。廣告主發布廣告活動,並按照網站主完成的廣告活動中規定的行銷效果的總數量及單位效果價格向網站主支付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告主
  • 外文名:Advertiser
  • 屬性:宣傳自己產品和服務的商家
  • 類型:廣告相關術語
  • 含義:廣告主是廣告活動的發起者
分類,具備條件,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分類

1.按廣告主的性質分: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
2.根據經營規模和範圍分:跨國、全國、區域和地區廣告主

具備條件

1.擁有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品(或服務);
2.有明確的廣告目的;
3.明確廣告活動是一種投資活動
4.對廣告活動有客觀的預期。

其他相關

iResearch艾瑞諮詢根據網路廣告監測系統iAdTracker的最新數據研究發現,在被監測的47家主流WAP媒體上,網路服務類的廣告主數量最多,有58家,主要由網路遊戲及網路媒體廣告主為主,其次是IT類(主要分布在軟體、電腦及配件行業中)和通訊服務類(手機和通信)。 在2009年Q1 WAP廣告主數量最多的5個子行業中,行動電話行業裡面投放網路廣告的共29家,其中有5家也投放了WAP廣告,是5個行業中和網路廣告投放重合最高的,其次是銀行服務和軟體服務類別,重合度分別達到12.9%和12.5%。而網路服務和網路遊戲雖然在WAP廣告主數量上占絕對優勢,但是和在網路上的相應廣告主數量來比,還是有一定的差距,具有相當的發掘空間。

管理規定

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於廣告發布者的規定。第十條 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網際網路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沒有關閉標誌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
(二)關閉標誌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為關閉廣告設定障礙;
(三)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擊;
(四)在瀏覽同一頁面、同一文檔過程中,關閉後繼續彈出廣告,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
(五)其他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為。
啟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時展示、發布的開屏廣告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 廣告主應當對網際網路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網際網路廣告的,主體資格、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相關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建網站,以及自有的客戶端、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公眾號、網路店鋪頁面等網際網路媒介自行發布廣告,也可以委託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
廣告主自行發布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發布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廣告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檔案保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廣告主委託發布網際網路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及時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十八條 發布含有連結的網際網路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核對下一級連結中與前端廣告相關的廣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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