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長江大保護典範城市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條例。
該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規定了總則、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六個方面的內容,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七屆第十二號
《宜昌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由宜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通過,並經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4年3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23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進長江大保護典範城市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利用城市山體、水體等自然生態空間,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規劃引領、因地制宜、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融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多專業融合、各部門分工協同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宜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氣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海綿城市知識科學普及,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著眼於流域區域,尊重自然地勢地貌、植被土壤、水體形態,注重保護和修復坑塘、河湖、濕地等自然調蓄空間,構建生態、安全、可持續的城市水循環系統。
本市嚴格執行城區重點綠地永久性保護制度,加強對山體、水域、綠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不得破壞重點綠地的植被、山體、水域以及相關設施。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結合城市特點合理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具體指標,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標以及雨水滯蓄空間、徑流通道和調蓄設施布局等內容。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經科學論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編制或者修改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建設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等環節,應當審查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必要性、目標、相關措施等內容。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並將其納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
對於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的改造提升類項目,在項目方案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徵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並根據其意見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連片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和全過程管控,優先保護自然生態系統,保持雨水徑流特徵在城市開發建設前後基本一致。
老城區應當以防治城市內澇、雨水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和提高雨水資源化利用率等為重點,加強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改造,結合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等因地制宜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設計應當統籌考慮雨水控制要求,控制不透水面積比例,加強多專業協同,注重多目標融合,提高對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水平。
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設定海綿城市專篇,並納入審查範圍。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退回建設單位並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落實下列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一)城市道路與廣場建設應當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對雨水的消納功能,提高透水鋪裝率;
(二)公園和綠地建設應當採取低影響開發措施,消納自身雨水,有條件的應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三)建築與小區建設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建設雨水系統,提高雨水積存、滯蓄和利用能力;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應當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體的雨水應當經過岸線淨化,沿岸截流乾管建設和改造應當控制滲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應當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增加水體流動性和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六)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全面落實海綿城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項、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管控。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海綿城市設計,不得降低管控指標要求和設施建設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施工,做好地下管網、調蓄設施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查,不得擅自去除、削減海綿城市設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質量標準。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等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林業和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工程質量監督範圍,對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寫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海綿城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後,應當隨主體工程一併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將包含海綿城市建設在內的工程檔案資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完善。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豁免清單,並公布實施。
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對其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制度。運行維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相關職能部門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所有權人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三)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契約約定負責運行維護的主體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未完成移交的,其建設單位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海綿城市設施可以委託第三方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建立日常管護制度,對海綿城市設施開展日常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鼓勵和支持運行維護責任人運用數位化信息技術監測手段進行維護。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予以恢復。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設定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識標牌,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該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同意,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在內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舉報。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海綿城市建設和運行維護資金,所需資金依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獎勵資金,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開展行業培訓、技術交流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完善產業扶持政策,發展壯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等部門,依法制定海綿城市建設、運行維護的標準規範和技術導則。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海綿城市建設運行與管理信息系統,並與相關信息化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監督和績效評估機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施工圖審查、運行維護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記入建築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標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宜昌市城區重點綠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