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科技政策服務中心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大財建〔2012〕777號
- 發布時間:2014-10
- 發布單位:科技政策服務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大連市“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大政發〔2011〕74號),推動我市節能減排工作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決定設立大連市節能減排資金(以下簡稱“節能減排資金”)。為規範節能減排資金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節能減排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條 節能減排資金主要支持:
(二)減排方面。主要包括化學需氧量減排項目、氨氮總量減排項目、二氧化硫減排項目、氮氧化物減排項目,以上污染物減排項目主要支持提標改造項目。能源、工業等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示範項目,土壤、農村面源污染治理項目,水源地鄉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費用補助項目,環保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產業化示範項目,重大環保治理示範項目。
(三)循環經濟方面。主要包括:“城市礦產”回收利用示範項目、再製造產業化示範項目、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示範項目、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循環型服務業示範項目、循環型農業示範項目、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示範項目、廢棄物協同資源化處理示範項目。重大循環經濟技術示範推廣項目。
(四)對中央財政給予支持的節能減排項目進行配套支持,其中對中央財政給予獎勵的契約能源管理項目,市財政獎勵資金按1:1給予配套支持。對年節能量在3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契約能源管理項目,市財政對第三方審核機構審核費用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給予1:1配套支持。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節能減排項目。
(六)市節能減排體系建設項目。
(七)項目前期論證、項目評審等其他相關支出。
第五條 市發改委、財政局將會同市經信委、建委、交通局、港口與口岸局、環保局等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結合各部門本年度工作重點制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每一類項目的具體支持範圍、支持方式、補貼標準、申報條件、操作流程。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採取撥款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根據項目性質、投資總額、實際節能量和減排量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確定支持額度。
(一)撥款補助
1、節能項目。對列入《大連市“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大政發〔2011〕74號)“節能重點工程”中的企業節能項目,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10%的專項補助。綠色照明、市政府公共機構節能項目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補助標準另行制定,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申報的公共機構節能項目按普通節能項目補助標準執行。
2、減排項目。對企業投資減排項目,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10%的專項補助;對區市縣、村鎮、街道級政府投資環保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70%的專項補助,水源地鄉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費用按核定運營費用的80%補助。重大環保治理示範項目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20%專項補助。
上述兩類項目中,除市政府重點支持的節能減排專項和區市縣、村鎮、街道級政府投資類減排項目外,節能減排資金單項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3、循環經濟項目。循環經濟項目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10%的專項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突破1000萬元。
4、對列入國家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的重點耗能企業,其開展的能源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後,市財政給予其諮詢費用50%的補助。
(二)以獎代補
對完成和超額完成節能減排目標的區市縣,按地區節能減排量綜合測算給予優勝地區一次性資金獎勵,每年獎勵兩個區市縣,每個區市縣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該獎勵資金由區市縣自行安排,但必須用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節能減排項目(區市縣節能減排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對不宜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程式支持的節能減排項目,可採用以獎代補方式,補助標準參照國內同類城市補助標準實施。
第七條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在同一年度內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請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得申報項目主體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嚴格限制“兩高一資”行業藉機增加生產能力。
(二)節能減排效果明顯。項目內容以節能、減排和資源循環利用為主,實施後能夠迅速形成顯著的節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範和帶動作用明顯。以推廣潛力大的關鍵技術和推動試點工作為主,在行業內或某一地區具有較好的示範意義,對節能減排工作有較強的帶動作用。
(四)項目建設單位綜合實力較強。承擔項目的企業具有適度的經濟規模,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企業銀行信用等級AA以上,資產負債率60%以下,且項目資本金落實,企業淨資產不低於所承擔項目總投資。政府投資類項目,承擔建設任務的各級政府需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五)投資規模較大。除重點工業污染治理項目外,節能減排項目總投資原則上30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的總投資原則上應在500萬元以上。
(六)項目前期工作紮實。項目配套條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實,能夠保證按期開工建設。
第九條 申請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及以獎代補資金的項目單位及區市縣,節能減排量經審核需完成或超額完成上一年度的節能減排目標。
第四章 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十條 申請節能減排資金,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區市縣和先導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經信、建設、交通、港口與口岸、環保部門審核後,以正式檔案形式於每年5月31日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節能減排資金原則上每一年申報一次。
第十二條 申請節能減排資金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由乙級以上資質的諮詢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其論證意見;
(二)項目的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
(三)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覆檔案;
(四)發改部門或經信部門對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表)的審查意見;
(五)用地證明(僅對需新征土地的項目);
(六)自籌資金證明。包括:銀行近期存款證明,經法定機構評估的項目前期資金投入證明和企業用款說明等;
(七)需要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應級別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契約、投信協定。對出具貸款承諾函銀行的要求是:需區、市、縣銀行支行及以上級別。對貸款契約、授信協定的要求是:契約或協定中應明確貸款或授信額度,用途應明確為固定資產投資或項目資金;
(八)申請市節能減排資金補助的項目需按相關規定填報招標事項核准意見表。其中,不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事項,務必說明理由;
(九)項目實施單位對所附材料其實性的承諾聲明;
(十)企業基本情況表;
(十一)項目基本情況表(務必填寫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經濟效益包括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和創匯;社會效益包括節能量、資源循環利用量、污染物減排量等)。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織專家對所申報項目的經濟效益(包括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和創匯)、社會效益(包括節能量、資源循環利用量、污染物減排量等)和企業實施項目的能力等進行綜合論證。其中:工業節能項目、建築節能項目、交通節能項目和減排項目,分別由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港口與口岸局、市環保局組織專家對所申報項目的經濟效益(包括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和創匯)、社會效益(包括節能量、資源循環利用量、污染物減排量等)和企業實施項目的能力等進行綜合論證、提出節能減排資金初步安排意見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評審鑑定結果最終確定支持的項目及支持額度。
第十四條 節能減排資金項目投資計畫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
列入投資計畫的項目竣工後,區市縣發改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並審核項目竣工決算。竣工決算審核工作可由區市縣財政部門承擔,或由區市縣政府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審核費用由各區市縣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解決,市本級投資不單獨安排。
竣工驗收和決算審核均完成後,區市縣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將項目有關情況聯合上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財政對通過竣工驗收且項目審定決算額達到或超過申報投資額80%的項目,及時撥付市本級補助資金。對未通過竣工驗收,或審定決算額未達到申報投資額80%的項目,市發改委將會同市財政局取消其市本級補助計畫和補助資金。
第五章 工作分工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承擔以下工作:
(一)提出節能減排資金年度預算;
(二)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節能減排資金的審查和認定;
(三)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節能減排資金安排意見;
(四)監督檢查節能減排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會同市財政局對節能減排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承擔以下工作:
(一)核批節能減排資金年度預算;
(二)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節能減排資金的審查和認定;
(三)審核並撥付節能減排資金;
(四)監督檢查節能減排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對節能減排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市經信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港口與口岸局、市環保局等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初審、申報等,並配合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做好項目的評審、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節能減排資金應單獨設賬、單獨核算,保證資金專款專用。項目實施單位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分別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上報節能減排資金使用情況;竣工投產後,提供經相關機構審計的決算報告。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將不定期對節能減排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取消申報資格等處罰。對情節嚴重的,將提請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大連市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大財建〔2012〕7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