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解讀是在2010年08月18日由商務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商務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0年08月18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2010年8月,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工商聯印發《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安全管理規定》),為使有關各方詳細了解《安全管理規定》,儘快在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現就《安全管理規定》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安全管理規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200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商務部等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對保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的可持續發展,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近年來,隨著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的快速發展和規模的不斷擴大,我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國際形勢更加嚴峻複雜,傳統安全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因素相互交織,國際恐怖勢力活動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在此背景下,商務部等部門制定《安全管理規定》對加強新形勢下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如何對派出人員進行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管理規定》明確指出,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派出人員在出國前開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項目總包企業,應對其分包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派出。此外,企業要對派出人員提出具體要求,規範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要求其遵紀守法並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三、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如何防範境外安全風險?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制訂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指導派出機構制訂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要求境外機構和人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保護、解決當地就業,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等工作,為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四、商務部等部門在境外安全風險防範中的職責是什麼?
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定期向對外投資合作企業通報境外安全信息,及時發布安全預警。外交部負責向駐外使領館通報安全預警信息。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境外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指導並監督檢查。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安全信息的收集、評估和預警,並負責對駐在國中資企業的一線指導、管理、巡查。
此外,要發揮境外安全巡查的作用,由各相關部門組成的境外安全巡查組,將對境外重點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排查項目安全隱患,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五、如何處置境外安全突發事件?
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境外中資企業機構作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主體單位應在駐外使領館的指導下妥善處置。具體程式是:
(一)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做好事發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救助傷員,向當地警方報警,並向駐外使領館報告突發事件經過及原因初步判斷、傷亡損失、已採取的措施等。
(二)駐外使領館負責提供必要領事保護,與駐在國政府主管部門交涉。
(三)重大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必須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等部門在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一領導下進行。
(四)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或要求協助處理或派員赴境外開展工作。
六、對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有何要求?
各地相關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企業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進行從嚴管理。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履行審核職責,公安部門履行對人員的提醒職責。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在開展投資合作前,須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細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風險。在開展業務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並根據當地安全形勢僱傭保全或武裝警察,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提高安全防護水平。
七、如何落實境外安全管理責任制?
各地相關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和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建立境外安全聯絡員制度,指定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專職負責境外安全工作。
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應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企業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各有關部門應指導企業將境外安全防範工作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列入企業和負責人考核的內容。對於在安全教育、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頻發安全事件的企業,要依法給予處罰,並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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