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解讀是在2010年06月18日由財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財政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18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財政部日前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財金[2010]56號,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規範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防範地方金融企業出現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地方金融企業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與此同時,地方金融企業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任務更加迫切。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財政部門既要運用多種政策措施引導和激勵地方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也要防範和控制地方金融風險,維護好區域金融穩定。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是財政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的現實需要。《辦法》的出台,將有助於地方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財政作用。
問:出台《辦法》的意義是什麼?
答:一是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規範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有利於防範地方金融企業因財務風險引發金融風險繼而轉為財政風險,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日常財務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二是滿足地方財政部門管理需求。財政部出台針對地方金融企業的管理規定,有助於明確地方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定位,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三是對部分事項做出統一規範的需要。《辦法》的出台,有利於推進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7章38條,包括總則、財務登記、一般財務監管、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財務信息報告、監督檢查和附則。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地方財政部門實施財務監督管理的範圍。城市商業銀行等依法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適用《辦法》。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登記制度和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三是對地方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抵債資產、不良資產的處置以及呆壞賬核銷等重大財務事項作出原則規定。四是明確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利潤分配、企業年金方案、企業績效評價、負責人薪酬和長期股權激勵等重要財務事項的管理許可權。五是提出地方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
問:如何確定地方金融企業的主管財政部門?
答:按照地方金融企業組織類型不同,地方財政部門財務監督管理職責分為行業財務監管和國有資產監管。行業財務監管實行屬地原則,按地方金融企業法人機構工商註冊登記的行政管理關係確定主管財政部門。法人總部所在地與註冊地不一致的,由總部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確定其財務主管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資產監管實行出資人原則,由出資人同級財政部門擔任主管財政部門。
問:地方財政部門行業財務監管職責的範圍是什麼?
答:地方財政部門作為財務主管部門,有責任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地區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辦法》明確規定地方財政部門應負責本地區地方金融企業(包括非國有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登記工作,並以財務登記為紐帶,要求登記企業向財政部門及時上報各類財務信息,如地方金融企業的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分析報告、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經營的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重要財務事項、企業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材料等。地方財政部門應對地方金融企業上報的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分析和評價,並及時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問:地方財政部門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的範圍是什麼?
答:地方財政部門應按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切實做好當地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確保國有金融資產完整並實現保值增值。具體職責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考核評價;審核批准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年金方案;收繳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嚴格執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辦法規定;負責對財政部門出資或授權財政部門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重要財務事項、負責人薪酬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批;督促本地區國有金融企業公開公平選聘會計事務所等。
問:地方財政部門如何協調好行業財務監管職責和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
答:財政部門在履行行業財務監管職責和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時,既要從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角度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又要從財政出資人角度對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實施更為嚴格的財務監管。《辦法》清晰界定了行業財務監管與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的範圍。行業財務監管職責與國有金融資產監管職責由不同財政部門承擔時,有關財政部門應該按照《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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