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修正案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修正案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將《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修改為:
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確定為: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一千名。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二百名為基數,每二萬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額。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二百四十名為基數,每二萬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額。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一百名為基數,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額。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基數可增加二十名。人口特少的縣、自治縣、市轄區可低於基數。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三十名為基數,每一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額,最多不超過一百三十名。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可低於基數。
自治州、五十萬人口以下的縣、自治縣除以上規定的代表名額外,必要時可增加百分之五至十的機動名額。
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確定後,應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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