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解讀是在2012由商務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商務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2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為加強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化工作法制化、規範化水平,2012年5月8日,商務部頒布了《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
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是轉變商務發展方式,實現商務科學發展的技術基礎,對於提升商務管理與服務規範化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需求、提高行政效率、加強行業管理等均具有重要的引導和支撐作用。“十一五”期間,商務部共下達標準項目計畫420多項,累計發布行業標準398項,標準完成率達95%,是商務領域標準制定步伐最快的時期。通過各項標準的貫徹實施,有效規範了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和市場秩序,提高了商務領域相關行業、企業的整體競爭力。標準化工作在促進商務發展中的基礎性、導向性作用不斷增強,部分重要行業標準已經成為編制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制訂法規、規章的參考依據。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1997年和1999年,原國內貿易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分別頒布了《國內貿易部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和《外經貿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兩項辦法”),有效促進了國內貿易領域和外經貿領域的標準化建設。近年來,隨著我國商務事業的迅猛發展,新型行業不斷湧現,商務標準化工作涉及領域逐步增多,商務領域標準化的外延也不斷豐富。同時,由於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制度變更等因素,商務領域標準化的主管部門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商務領域標準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式也隨之調整,導致兩項辦法已不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為此,商務部適時啟動了《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旨在形成一部統一的、符合行業實際的部門規章。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商務領域標準的計畫、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審批、發布與複審、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和附則。《管理辦法》內容總體上對《標準化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同時結合行業實際情況,根據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發展趨勢作出了一些創新性的規定。
四、《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從適用的具體行政行為來看,《管理辦法》適用於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制定和修訂商務領域標準,組織實施商務領域標準,對商務領域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等環節。
從適用對象上看,《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商務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領域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單位等單位的主要職責,明確了各部門間上下聯動、協同配合的方式和程式。
五、商務領域標準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與調整
商務部根據行業需求和工作需要定期制定商務領域標準項目年度計畫。並根據標準類別明確了其具體的制修訂程式。對於批准的行業標準項目,商務部將向項目申請人下達載明標準項目名稱、歸口單位、承擔單位、期限等內容的《商務領域標準項目任務計畫書》(下稱《任務計畫書》)。《任務計畫書》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調整,涉及增補、內容變更和撤銷等,但調整未獲批准的相關標準起草方仍應按照原定計畫執行。
六、商務領域標準項目的制定期限
為提高商務領域標準的制定效率,《管理辦法》對標準的起草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首先,標準起草方應按計畫完成任務,並定期向商務部報告標準起草進展情況。其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商務部批准,可對起草工作進行延期。同一標準項目可申請延期1次,最長可延期1年。如標準起草方逾期未完成起草工作,該標準項目將自動撤銷。
七、商務領域標準應公開徵求意見
考慮到商務領域標準適用範圍廣、影響力大,特別是部分標準依法須強制執行的特點。《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必須廣泛徵求意見。標準徵求意見稿的傳送範圍應包括相關的生產、管理、科研、檢驗(認證)、質量監督、經銷、使用等單位。強制性標準的反饋意見一般不少於40份,推薦性標準的反饋意見一般不少於30份。除法定不公開情形外,所有商務領域標準都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八、商務領域標準的審查
為提高審查效率,《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審查可採取會議審查或函審兩種方式。為保證審查的客觀公正性,對於技術、經濟、民眾生活影響大,涉及面廣的標準應當採用會議審查方式,參加會議審查的人員應包括相關專業領域的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認證)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於參加審查人員的1/4,審查總人數不得少於9人。
九、商務領域標準的批准
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管理辦法》明確了商務領域標準的審批主體,其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發布;行業標準由商務部審批並發布,同時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十、商務領域標準的複審
為確保商務領域標準符合行業發展實際需求,《管理辦法》規定商務領域的行業標準應當在發布實施三年後適時組織複審。複審後應結合實際對現行標準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複審意見。
十一、商務領域標準的執行
《管理辦法》規定,商務領域強制性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商務領域推薦性標準必須執行,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或服務。
(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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