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也稱《拉羅湯加條約》)是由13個南太平洋國家歷時十多年的協商、相互妥協後於1985年制定出來的,於1985年8月6日在拉羅通加簽署,生效日期為1986年12月11日,保存人為南太平洋經濟合作局主任。《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是南太平洋國家制定的最為重要的條約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
  • 外文名:South Pacific Nuclear Free Zone Treaty
  • 頒布時間:1985年8月6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11日 
  • 保存人:南太平洋經濟合作局主任
  • 制定者:13個南太平洋國家
  • 條約目的:條約締約國,團結一致致力於世界和平
簽約背景,簽約目的,條約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約影響,各議定書,第二號議定書,第三號議定書,發展動態,

簽約背景

南太平洋核問題嚴重,南太平洋的核問題由來已久,究其實質是西方殖民主義所產生的毒瘤。美國、英國和法國三個擁核國家都在南太地區擁有領土和屬地,而這裡遠離美、英、法的本土,從二戰後就被這些國家用作進行核彈爆破的試驗場。美國是第一個,1946年就開始在馬紹爾群島(the Marshall Islands)進行核試驗,1952年在埃尼威托克島環礁(Enewetok Atoll)成功爆破第一顆氫彈。英國第一次成功的核試驗是在澳大利亞進行的,而法國政府於1963年宣布把核試驗基地搬到法屬玻里尼西亞。澳大利亞、紐西蘭以及太平洋島國對於核試驗以及相關活動帶來的危害表示出不同程度的不滿。受到《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Partial Test Ban Treaty,PTBT)的影響,美、英從1963年開始停止在南太平洋進行核試驗,而法國則從1966年開始增加了試驗的數量,該國第一枚氫彈就是在法屬玻里尼西亞的穆魯羅阿環(Moruroa Atoll)附近試驗成功的。此外,1998年的一份報告表明,有3200多噸不同種類的放射性廢物被傾倒進太平洋,沉入穆魯羅瓦環礁以及豪環礁(Hao Atoll)岸邊1000米深的海底。在該部分地區,造成了居民受核影響頻發多種疾病。

簽約目的

本條約締約國,團結一致致力於世界和平;
嚴重關注核軍備競賽繼續下去引起核戰爭的危險.這種危險會給所有人帶來毀滅性的後果;
深信所有國家有義務竭盡全力,實現消除核武器、核武器對人類造成的恐懼和對世界上生命造成的威脅的目標;
相信區域性軍備控制措施能有助於扭轉核軍備競賽的全球性努力,並加強該地區每個國家的安全以及所有國家的普遍安全;
決心盡其所能,確保該地區富饒美麗的土地和海洋始終成為該地區人民和後代的遺產永遠歸所有人和平地享有;
重申《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對於防止核武器擴散和促進世界安全的重要性;
特別注意到《不擴散條約》第7條承認任何國家集團為保證其各自領土徹底消除核武器而締結區域性條約的權利;
注意到《防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所載關於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埋設和安置核武器的禁止條款適用於南太平洋;
還注意到《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所載關於在大氣層或包括領海或公海的水下試驗核武器的禁止條款適用於南太平洋:
決心使本地區不受放射性廢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環境污染;基於南太平洋論壇在吐瓦魯舉行的第十五次會議上作出的決定,應儘早在該地區根據該會議公報提出的原則建立一個無核區;

條約全文

第一條

用語
為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目的:
(a)“南太平洋無核區”指附屬檔案一描述並按所附地圖說明的地區;
(b)“領土”指內水、領海和群島海域、海床及其底土、陸地領土及其上空;
(c)“核爆炸裝置”指任何核武器或其他能夠釋放核能的爆炸裝置,不論其使用目的如何,該術語包括未組裝和部分組裝的武器或裝置,但並不包括與此類武器或裝置分開也不是它的不可分割部分的運輸或運載工具;
(d)“置放”指在陸地或內陸水域埋設、安置、運輸、儲存、儲藏、安裝和部署。

第二條

條約的適用範圍
1.除有其他具體規定以外,該條約及其議定書適用於南太平洋無核區以內的領土。
2.本條約的任何規定都不得妨礙或以任何方式影響任何國家根據國際法在海洋自由方面享有的權利或行使這種權利。

第三條

放棄核爆炸裝置
每個締約國承諾:
(a)不通過任何方式在南太平洋無核區內外的任何地方生產或以其他辦法獲取、擁有或控制任何核爆炸裝置;
(b)不尋求或接受任何援助以生產或獲取任何核爆炸裝置;
(c)不採取任何行動協助或鼓勵任何國家生產或獲取任何核爆炸裝置。

第四條

和平核活動
每個締約國承諾:
(a)不向以下國家提供原料、特種裂變材料或專門為加工、使用或生產用於和平目的的特種裂變物質而設計和準備的設備或材料:
(一)任何無核武器國家,除非接受《不擴散條約》第三條1款所要求的保障,或
(二)任何核武器國家,除非接受與國際原子能機構達成的可適用的保障協定。
任何此類規定均應按照嚴格的不擴散措施,對完全用於和平的非爆炸性用途提供保證。
(b)支持基於不擴散條約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的國際不擴散制度繼續有效。

第五條

防止置放核爆炸裝置
1.每個締約國承諾防止在其領土上安放任何核爆炸裝置。2.每個締約國在行使其主權權利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允許外國船舶和飛機在其港口和機場停留,外國飛機在其空域過境,外國船舶在其領海或群島海域以不屬無害通過、群島航道通過或海峽過境通行權利範圍的方式航行。

第六條

防止試驗核爆炸裝置
每個締約國承諾:
(a)防止在其領土上試驗任何核爆炸裝置;
(b)不採取任何行動協助或鼓勵任何國家試驗任何核爆炸裝置。

第七條

防止傾倒
1.每個締約國承諾:
(a)不在南太平洋無核區內的任何地方將放射性廢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在海中傾倒;
(b)防止任何人在其領海內傾倒放射性廢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
(c)不採取任何行動協助或鼓勵任何人在南太平洋無核區內的任何海面傾倒放射性廢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
(d)支持儘早締結擬議的關於保護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
環境的公約和關於防止因傾倒而污染南太平洋地區的議定書,目的是防止任何人在本地區任何地方將放射性廢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在海中傾倒。
2.本條第一款(a)項和(b)項不適用於南太平洋無核區中該
公約和議定書已生效的地區。

第八條

監督制度
1.各締約國為核查它們根據本條約規定承擔的義務的遵守情況,特此規定一項監督制度。
2.監督制度包括:
(a)第九條規定的報告和資料交換;
(b)第十條和附屬檔案四(1)規定的協商;
(c)附屬檔案二規定的對和平核活動實行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
(d)附屬檔案四規定的申訴程式。

第九條

報告和情況交換
1.每個締約國應儘快向南太平洋經濟合作局主任(主任)匯報在其管轄範圍內影響該條約實施的任何重大事件。主任應立即向所有締約國散發這些報告。
2.各締約國應將因本條約引起或與條約有關的事項告知其他締約國。它們可以通過照會主任的方式交換資料,主任應把資料散發給所有締約國。
3.主任每年應向南太平洋論壇報告本條約的現狀和因本條約引起或與條約有關的事項,其中包括按照本條第1和2款所作的報告和照會以及根據第八條(2)(d)和第十條以及附屬檔案二(4)引起的事項。

第十條

協商和審查
在不影響各締約國通過其他手段進行協商的情況下,應任何締約國的要求,主任應召開一次根據附屬檔案三建立的協商委員會的會議,以便就涉及本條約的任何問題或審查其執行情況進行協商和合作。

第十一條

修正案
協商委員會應審議任何締約國提出並經主任向所有締約國散發的對本條約各項條款的修正案,修正案至少應在協商委員會為此目的召開會議的三個月之前提出和散發。協商委員會協商一致議定的任何提案都應送交主任,再由主任散發以徵得所有締約國的同意。修正案在保存人收到所有締約國表示接受的通知30天后生效。

第十二條

簽署和批准
1.本條約應開放供南太平洋論壇的任何成員簽署。
2.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交主任保存,主任經指定為本條約
及其議定書的保存人。
3.如果其領土在南太平洋無核區以外的南太平洋論壇成員成為本條約的一方,附屬檔案一應視為已作修正,以便至少將該締約國的領土包括在南太平洋無核區的範圍。根據本款增加的任何地區的劃分應經南太平洋論壇批准。

第十三條

退約
1.本條約屬永久性質,應無限期有效。一旦任何締約國違反本條約中對於實現本條約目.標具有關鍵意義的規定或違反條約的精神,任何其他締約國均有權退出條約。
2.退約應提前12個月通知主任方始生效,主任應將這一通知轉達所有其他締約國。

第十四條

保留
對本條約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十五條

生效
1.本條約應在第八份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生效。
2.對於在第八份批准書交存之後批准本條約的簽署國,本條約應在該國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保存人職能
保存人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〇二條登記本條約及其議定書,並應將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認證副本送交南太平洋論壇所有成員和有資格成為本條約議定書締約國的所有國家,通知它們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簽署和批准。
下列簽署人經政府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籤字,以資證明。
一九八五年八月六日訂於拉羅通加,唯一一份原文本為英文本。

條約影響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是繼1967年拉丁美洲無核武器區條約之後又一個由地區國家自願發起的無核區條約。它反映了南太地區國家和人民要求維.護本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反對核軍備競賽和核戰爭的共同願望和正當要求。南太無核區的實現將有助於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對促進世界和平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各議定書

第二號議定書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議定書
本議定書籤署國
注意到《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條約》)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每個簽署國承諾,不對下列各方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核爆炸裝置:
(1) 本條約各締約國;或
(2) 第一號議定書的締約國對位於南太平洋無核區範圍內負有國際責任的任何領土。
第二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得支持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簽署國所採取的任何違反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行為。
第三條
每個簽署國可書面通知議定書保存人,表明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由於根據本條約第十一條作出的條約修正案生效和根據本條約第十二條(3)擴大南太平洋無核區而對其按本議定書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修改。
第四條
本議定書得向法蘭西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開放供簽署。
第五條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
第六條
本議定書具有永久性質,將無限期有效,但若簽署國認為與議定書主題相關的非常事件業已危害其根本利益,簽署國有權行使國家主權退出議定書。該國應在退出前三個月通知保存人,並陳述該國家所認為的危害其根本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七條
本議定書應自各國向保存人交存批准書之日起對該國生效。
下列簽署人,經其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昭信守。
1986年8月8日訂於蘇瓦,原文文本僅為英文。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代表法蘭西共和國
代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代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代表美利堅合眾國

第三號議定書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三號議定書(中譯本)
本議定書籤署國
注意到《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條約》)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每個簽署國承諾不在南太平洋無核區內任何地區試驗任何核爆炸裝置。
第二條
每個簽署國可書面通知保存人,表明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由於根據本條約第十一條作出的條約修正案生效和根據本條約第十二條(3)擴大南太平洋無核區而對其按本議定書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修改。
第三條
本議定書得向法蘭西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開放供簽署。
第四條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
第五條
本議定書具有永久性質,將無限期有效,但若簽署國認為與議定書主題相關的非常事件業已危害其根本利益,簽署國有權行使國家主權退出議定書。該國應在退出前三個月通知保存人,並陳述該國家所認為的危害其根本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六條
本議定書應自各國向保存人交存其批准書之日起對該國生效。
下列簽署人,經其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昭信守。
1986年8月8日訂於蘇瓦,原文文本僅為英文。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代表法蘭西共和國
代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代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代表美利堅合眾國

發展動態

2021年9月15日,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簽署一項新的地緣政治協定。根據該協定,美國和英國將向澳大利亞提供研發和部署核動力潛艇的技術知識,幫助澳大利亞在太平洋深處部署核潛艇。
2021年9月27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27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美英澳核潛艇合作具有嚴重的核擴散風險,違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精神,而且澳大利亞引進核潛艇將損害《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和東協國家建立東南亞無核區的努力,嚴重破壞地區的和平穩定。
202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諾魯共和國聯合聲明:雙方致力於同各方一道,促進太平洋島國地區和平、發展和穩定,堅定維護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為基石的國際核不擴散體系和《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呼籲有關國家履行國際義務,審慎處理核污染水排海、核潛艇合作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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