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給戲劇作者上演報酬的試行辦法》的幾點說明

《付給戲劇作者上演報酬的試行辦法》的說明

基本介紹

《付給戲劇作者上演報酬的試行辦法》的幾點說明
(1984年7月1日文化部發布)
一、創作:系指完全由作者獨立構思寫作的作品。根據歷史記載或口頭流傳的素材,獨立進行藝術構思寫出的新編歷史劇,應以創作論。根據古典名著和本劇種的傳統劇目推陳出新的重新進行編寫時,作者有新的構思,劇本主題、主要情節和人物之一有重大改變者,亦可以創作論。
二、屬於以下情況均為改編:1.由戲劇以外的其它藝術形式,如小說、詩歌、電影、曲藝等改編為劇本,劇本的人物模型,故事情節等雖基本上取於原作,但改編者付出勞動較多;2.各種戲劇形式的劇本相互改編,如話劇改編成戲曲,歌劇改編成舞劇,或者相反。
三、整理:系指對本劇種的傳統劇目,進行適當修改加工者。
四、移植:系指將其它劇種的劇目翻編上演,對於原作只作適應本劇種藝術特點的一般文字改動者;如移植時付出勞動較多,也可按整理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