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實施時間:1992年2月25日
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布施行。
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布施行。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供稿
《領海及毗連區法知識》是2014年海洋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倪軒 趙恩波。內容簡介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這是我國海洋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領海及毗連區法的頒布施行,對於我國在領海行使主權和在毗連區內行使一定的...
所以,毗連區的法律地位和寬度問題都有了明確的規定。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在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有的國家主張取消毗連區,將沿海國在毗連區的權利併入專屬經濟區;而多數國家則主張保留毗連區,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發布時間 2024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的聲明發布。聲明全文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北部灣北部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了我國領海基線為兩部分組成:一是大陸領海的基線為山東高角至峻壁角之間各相領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二是西沙群島領海基線為東島至南島之間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我國政府還將再行宣布其餘領海基線。相關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
一、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對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我國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明確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12海里規定為領海寬度的最大限制。但世界各國領海寬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種類別。1992年,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領海衝突 “981”鑽井平台作業 2014年5月2...
我國的領海制度,是根據我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為了行使中國對領海的主權和維護國家安全和權益,我國政府於1958年9月4日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聲明》,1992年2月25日,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確定了我國領海制度。其主要內容有14項:(1)領海寬度為12海里。
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12海里規定為領海寬度的最大限制。但世界各國領海寬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種類別。1992年,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渤海 渤海是中國最北端的海域,被山東半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發布,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領海基點是國家領土組成部分。領海是國家領土在海中的延續,屬於國家領土的一部分,一個國家對領海擁有和領土同樣的主權,此項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中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領海基線由各相鄰領海基點之間的直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發布,1992年2月2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維護我國領土主權、海洋權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明確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為了切實行使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我國擁有頒布必要的法律和規章、建立相應制度的權利。如1992年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5月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並採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的主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和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上述行動一再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的海洋...
關於軍艦的無害通過,在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上,一般認為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應當事先徵得沿海國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我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或者毗連區內時開始。如果外國船舶是在中華人民...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第十五部分 爭端的解決 第十六部分 一般條款 第十七部分 最後條款 附錄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附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 附錄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中國涉及邊防的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以及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的決定》等系列法律檔案,進一步確認了中國在南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中國在1996年5月15日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決定時也曾聲明:《公約》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這就是中方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