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規定。1982年12月4日,該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義項名:
  • 頒布時間:1982年12月4日
  • 實施時間:1982年12月4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