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審議通過(2005年4月27日)

2005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該法對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迴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等作了具體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是幹部人事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管理體制的重大突破,是對公務員實行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建設,對於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治國理政水平,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重要而長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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