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誕生記)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誕生記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

全會聽取和討論了習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託作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概述圖參考資料來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 公報會議:十八屆四中全會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3日
制定目的,決定全文,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作出的戰略部署,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決定全文

  • 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複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黨要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維護和運用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
我們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取得歷史性成就。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
同時,必須清醒看到,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民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民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問題,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民眾利益,妨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實現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必須保證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必須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總結和運用黨領導人民實行法治的成功經驗,圍繞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推進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鑑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全黨同志必須更加自覺地堅持依法治國、更加紮實地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向著建設法治中國不斷前進。
  • 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一)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檔案,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
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體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式。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式進行憲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許可權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三)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四)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國家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民眾自治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依法推進基層民主和行業自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完善選舉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建立健全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文化發展規律、有利於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經濟政策法定化,健全促進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制度規範。制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加強網際網路領域立法,完善網路信息服務、網路安全保護、網路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路行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安全、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社會組織立法,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制定社區矯正法。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 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層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法律制度,強化中央政府巨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統籌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四)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
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
  • 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二)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四)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導,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 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國小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提高普法實效。
牢固樹立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觀念。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民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範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民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
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構建對維護民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
  • 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一)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暢通立法、執法、法務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加強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
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二)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
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逐步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匱乏問題。
(三)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占領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加強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組織編寫和全面採用國家統一的法律類專業核心教材,納入司法考試必考範圍。堅持立德樹人、德育為先導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
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畫,重點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高水平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
  • 七、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
(一)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保證黨確定依法治國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工作機制和程式。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發揮政策和法律的各自優勢,促進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互聯互動。黨委要定期聽取政法機關工作匯報,做促進公正司法、維護法律權威的表率。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各級黨委要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依法治國中積極發揮作用。
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決策部署。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二)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全黨必須一體嚴格遵行。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黨的紀律是黨內規矩。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對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必須抓早抓小,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違紀走向違法。
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
(三)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級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四)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五)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是依法治軍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緊緊圍繞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著眼全面加強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創新發展依法治軍理論和實踐,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
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積極穩妥推進國防和軍隊改革,深化軍隊領導指揮體制、力量結構、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軍事制度。
健全適應現代軍隊建設和作戰要求的軍事法規制度體系,嚴格規範軍事法規制度的制定許可權和程式,將所有軍事規範性檔案納入審查範圍,完善審查制度,增強軍事法規制度科學性、針對性、適用性。
堅持從嚴治軍鐵律,加大軍事法規執行力度,明確執法責任,完善執法制度,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推動依法治軍落到實處。
健全軍事法制工作體制,建立完善領導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檢察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防範打擊違法犯罪。建立軍事法律顧問制度,在各級領導機關設立軍事法律顧問,完善重大決策和軍事行動法律諮詢保障制度。改革軍隊紀檢監察體制。
強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養,把法律知識學習納入軍隊院校教育體系、幹部理論學習和部隊教育訓練體系,列為軍隊院校學員必修課和部隊官兵必學必訓內容。完善軍事法律人才培養機制。加強軍事法治理論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堅持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
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依法保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權益。加強內地同香港和澳門、大陸同台灣的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
(七)加強涉外法律工作。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大海外追贓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積極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販毒走私、跨國有組織犯罪。
各級黨委要全面準確貫徹本決定精神,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和各方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責任落實機制,制定實施方案,確保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全黨同志和全國各族人民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開拓進取,紮實工作,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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