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領巾獎章”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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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學校少先隊組織要通過紅領巾宣傳陣地和少先隊活動講好獎章尤其是基礎章的章目知識。規範上好每次爭章啟動課,解析每個章目的具體含義,明確每個章目的獲章標準,引導少年兒童充分理解每一枚獎章的教育意義。
  第十條 突出實踐育人。各級少先隊組織和中國小要積極拓展各種資源,充分依託中、小隊組織,組織少年兒童開展豐富多彩的爭章實踐,引導少年兒童在實踐中增長才幹、不斷進步。
  第十一條 注重儀式激勵。各級少先隊組織要舉行莊重熱烈、形式多樣的“紅領巾獎章”頒章儀式,鼓勵家長參與,加強集中宣傳,增強少先隊員光榮感,持續激發組織認同。
  第十二條 強化過程指導。學校大、中隊輔導員要指導準備加入少先隊的少年兒童、少先隊員和中隊制定爭章計畫、開展爭章活動、記錄爭章感受、布置爭章園地。對於階段性的爭章成果,要採取多種形式定期進行展示。
第四章 獎章評定頒發
第十三條 基礎章是“紅領巾獎章”的必修章,面向全體少先隊員和準備加入少先隊的少年兒童。學校是基礎章的教育管理和具體操作實施的主陣地。在1—9年級,每學年都要開展本年級三類章目下所設全部基礎章的日常爭章和評定頒發。
  1. 細化章目。學校少先隊大隊組織應根據全國少工委制定的基礎章目類別和教育要點,根據各年級少年兒童的認知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結合學校現有的“雛鷹爭章”活動和其它原有獎章體系,在3個類別下分年級逐層遞進分解爭章目標和爭章內容,設定具體獎章名稱、可獲獎章數量、積累統計方式。本年級基礎章設定的數量要占本年級全部獎章數量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2. 量化評價。學校少先隊大隊組織應結合各年級爭章目標制定量化的評價標準,構建以中、小隊為主體的爭評機制和輔導員、隊員、家長、社會等多方參與的評價方式。
  3. 結果運用。要充分運用獎章評價結果。學校少先隊大、中隊組織要把獲章情況作為崗位激勵、實踐激勵、榮譽激勵的重要參考,根據各年級不同的爭章內容設計獎章貼紙、印章或實體獎章,指導少年兒童記錄爭章過程、獲章集章,為星級章評定提供有形依據。
  第十四條 特色章是“紅領巾獎章”的選修章,由省、市、縣級少工委或學校少工委根據工作實際,可融入原有獎章設定,自行制定章目和獲章標準,自行設定頒發周期進行評定。少年兒童根據興趣愛好選擇參加。
  第十五條 星級章是“紅領巾獎章”的榮譽進階章,分為五級。星級章獲獎標準由對應層級少先隊組織制定,突出政治啟蒙和價值觀塑造,以教育引導更多少先隊員和少先隊集體積極追求進步為主要評選目標。
  1. “紅領巾獎章”一星章由學校少工委頒發。個人一星章獲得者要從獲得本年級全部基礎章的少先隊員中產生。個人一星章獲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具有參評資格人數的30%。集體一星章的評選主要依據中隊開展“紅領巾獎章”活動成效、思想引領成果,獲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具有參評資格中隊的30%。個人和集體一星章均每年頒發一次。
  2. “紅領巾獎章”二星章由縣級少工委頒發。縣級少工委研究制定評選方案,原則上須在本地區一年內“紅領巾獎章”一星章獲獎個人(集體)中產生(優秀大隊可直接參評二星集體章),獲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具有參評資格人數(集體數)的30%。個人和集體二星章均每年頒發一次。
  3. “紅領巾獎章”三星章由市級少工委頒發。市級少工委研究制定評選方案,原則上須在本地區一年內“紅領巾獎章”二星章獲得個人(集體)中產生,獲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具有參評資格人數(集體數)的20%。個人和集體三星章均每年頒發一次。
 4. “紅領巾獎章”四星章由省級少工委頒發。省級少工委研究制定評選方案,原則上須在本地區一年內“紅領巾獎章”三星章獲得個人(集體)中產生,獲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具有參評資格人數(集體數)的10%。個人和集體四星章均每年頒發一次。
  各直轄市少工委應單獨制定本地區“紅領巾獎章”二星、三星、四星章評選辦法,按照本辦法所規定比例逐級開展評定。
  5. “紅領巾獎章”五星章由全國少工委頒發。全國少工委研究制定評選方案,原則上須在一年內“紅領巾獎章”四星章獲得個人(集體)中產生,每年評選3000名優秀個人和1000個優秀集體。個人和集體五星章均每年頒發一次。
  第十六條 “紅領巾獎章”基礎章目式樣由全國少工委設計,學校可根據自定獎章名稱添加文字、圖案。特色章式樣由省、市、縣級少工委或學校少工委設計。星級章式樣由全國少工委統一設計,各級少工委製作頒發,二星至五星章應為實體獎章。
  第十七條 “紅領巾獎章”名稱及其圖案、標誌等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及商業活動。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學校少先隊組織要高度重視“紅領巾獎章”實施工作,積極爭取學校黨政支持,做好中隊輔導員培訓,協調校內外力量支持工作開展。要制定實施細則,創新學校獎章教育的工作機制。有條件的學校可印製“紅領巾獎章”集章卡,指導隊員爭章集章,讓獎章激勵貫穿隊員成長始終。
  第十九條 各級少工委應制定本級“紅領巾獎章”星級章評選方案,並做好配套推進。要重視“紅領巾獎章”儀式教育開展和榜樣典型選樹。要將少先隊員和少先隊集體的爭章活動開展情況作為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少先隊集體、少先隊輔導員評優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十條 各級團委、教育部門要主動支持,提供“紅領巾獎章”必需的陣地、設施、器材等硬體設施。要將“紅領巾獎章”爭章活動納入中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要將“紅領巾獎章”工作經費納入各級教育部門、團委年度經費預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全國少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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