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紅領巾中隊創建活動實施辦法(試行)》由全國少工委於2022年3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要求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紅領巾中隊創建活動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全國少工委
- 發文字號:中少發(2022)1號
- 成文時間:2022年3月24日
全文
全國紅領巾中隊創建活動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紅領巾中隊創建活動由全國少工委組織開展,旨在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少年兒童和少先隊工作的重要論述,立足少先隊傳承紅色基因、培育時代新人的職責使命,以優秀少先隊中隊建設為抓手,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不斷增強少先隊員光榮感和組織歸屬感,推進新時代少先隊組織改革創新的一項民眾性、實踐性創建活動。
第二條 全國紅領巾中隊是指經全國少工委認定的,政治鮮明、思想先進、團結友愛、活潑向上、具有全國示範作用的少先隊中隊集體。
第三條 全國紅領巾中隊實行備案創建、屆次命名制,雙數年9月份啟動創建備案,單數年6月份完成命名認定。
第四條 全國少工委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國紅領巾中隊創建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創建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全國紅領巾中隊創建活動面向全國各地少先隊中隊開展,包括中國小校少先隊中隊以及街道社區、農村、青少年宮等校外少先隊中隊。
第六條 全國紅領巾中隊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習爺爺教導記心中”活動成效好。中隊以具體、生動的方式或載體堅持開展“習爺爺教導記心中”活動至少一年以上,全體隊員能了解習近平總書記的成長奮鬥和治國理政故事,能說出習近平總書記對少年兒童的希望要求,能牢記並踐行習爺爺的教導。
(二)組織建設示範好。學校少先隊中隊規範開展組織生活,規範使用少先隊標誌標識,常態化開展每周1課時少先隊活動課,階梯式成長激勵體系重點舉措落實好,“紅領巾愛學習”等網上主題隊課少先隊員全覆蓋,中隊角等少先隊企業文化陣地建設好。校外少先隊中隊由兩個小隊、至少10名隊員組成,規範設中隊委,配備不少於1名校外輔導員,少先隊活動活躍。
紅領巾中隊所屬學校、街道社區、農村、青少年宮等的少工委,應當在當地表現突出、工作實績顯著、示範作用明顯。
(三)紅色實踐教育開展好。中隊常態化開展不少於1項主題突出、載體新穎、形式豐富的紅色實踐教育活動,與不少於1個少先隊校外實踐教育基地(營地)建立常態化聯繫機制,開展校外少先隊活動一年不少於4次,中隊不少於20%的隊員擔任“紅領巾講解員”,常態化開展參訪學習、志願講解。
(四)學習英雄榜樣氛圍好。中隊堅持學習英雄模範人物,全體隊員了解其成長過程、優秀事跡、精神品質、突出貢獻等,常態化開展人物尋訪、實地參觀、故事講述、行動實踐,形成從國小先鋒、長大做先鋒的濃厚氛圍。具備條件的中隊可邀請英雄模範人物參加中隊活動和聘請其擔任校外輔導員,並通過書信、視頻等形式加強長期交流。
(五)“五小”活動社會影響好。全體隊員主動關注了解祖國建設的偉大成就和未來發展的宏偉藍圖,積極開展爭做小小追夢人、節約小標兵、勞動小能手、創新小達人、環保小衛士等“五小”活動,為祖國建設發展積極做貢獻。每名隊員至少選擇1項活動長期參與,中隊至少有1項活動在當地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第三章 創建和認定
第七條 全國紅領巾中隊原則上每兩年認定一次,每次10000個。
第八條 全國紅領巾中隊創建工作按照廣泛參與、逐級推薦、擇優認定的方式開展。
(一)申報名額。全國少工委以各地少先隊中隊基數為基礎,綜合考慮各省份少先隊工作基礎等情況,分配全國紅領巾中隊創建申報名額,逢雙數年9月發布。
(二)創建備案。由各地少先隊中隊提出申請,在其所在學校、單位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經縣、市、省三級少工委確認,提交全國少工委備案,確定為創建對象。
(三)組織實施。創建中隊在少先隊輔導員指導下,以少先隊員為主體,自主制定創建目標和實施計畫,對照創建標準有序推進創建活動。中隊要通過紅領巾廣播、櫥窗、中隊角等,充分發動、廣泛宣傳,幫助全體隊員了解創建目標和內容。要有必要資料、照片等記錄創建過程。
(四)審核認定。創建中隊於下一年度4月提交創建申報材料,經縣、市、省三級少工委審核確認後提交全國少工委,全國少工委對照創建標準統一進行審核認定,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六一期間集中公布全國紅領巾中隊名單。
第九條 創建學校少先隊中隊需有集體或個人獲得省級及以上共青團、少先隊或教育部門相關榮譽,或曾獲得“紅領巾獎章”四星章及以上獎勵。校外少先隊中隊相關榮譽要求可參照學校少先隊中隊。
每個縣(市、區、旗)至少應當有一個少先隊中隊參與創建申報。同一單位不得同時申報兩個或以上中隊。
各省份創建中隊中,校外少先隊中隊比例須不低於3%,中學少先隊中隊比例須不低於10%。
第十條 各級少工委要嚴格把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確保推薦過程公開、透明、規範。省、市、縣三級少工委要對申報創建的中隊加強考察、指導。
第四章 命名和激勵
第十一條 全國少工委對認定的全國紅領巾中隊進行命名、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各級少工委要對全國紅領巾中隊進行重點宣傳,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形成廣泛社會影響。
第十三條 各級少工委要為全國紅領巾中隊的所屬少工委負責人、少先隊輔導員、少先隊員提供學習、鍛鍊、培訓、實踐活動等機會。在推優入團和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學員、紅領巾巡講團成員、“國培計畫”學員遴選等工作以及共青團、少先隊、教育部門相關評選表彰中,對命名的中隊及其輔導員、少先隊員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少工委要加強對全國紅領巾中隊的常態化跟蹤管理,全國少工委將進行抽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全國紅領巾中隊予以撤銷命名:
(一)弄虛作假、申報材料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二)集體中存在違法、違紀現象或違法、違紀人員;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五條 已命名的全國紅領巾中隊,中隊名稱如發生變化的,不再重複申報。中隊因畢業等原因不再存在的,全國紅領巾中隊證書、創建檔案等,由中隊所屬少工委留存。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級少工委可根據中央和地方關於創建示範活動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創建活動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全國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