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興農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財政部、農業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興農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95.09.08
  • 實施時間:1995.09.08
  • 頒布宗旨:以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為宗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科技興農計畫”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興農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是由財政部農業部組織實施的農業科技推廣計畫,是以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為宗旨,以推廣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為手段,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的農業技術推廣工程。
第三條 凡承擔農業技術推廣任務,具備良種試驗、示範、推廣條件的中心、場、站、所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農技推廣單位”),均適用本“計畫”。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計畫”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農業優良品種和實用技術在生產中的推廣套用而設立的專項資金。近期內重點支持糧食優良品種的試驗、示範、擴繁、推廣以及畜禽優良品種的繁育和保護。
第五條 “計畫”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是農技推廣單位為推廣農業科研成果和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而進行的試驗、示範、諮詢、宣傳、培訓和必要的儀器設備購置。
第六條 “計畫”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用於建房、購車等基建支出和人員機構經費支出。
第三章 立項
第七條 “計畫”項目的立項原則是,項目的選擇要有利於農業增產增收,要優先支持有推廣價值、投入少、見效快、效益高的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要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因地制宜。
各地選定的項目,科技含量必須在20%以上,技術先進適用;符合該地區社會、經濟和自然地理條件,能跨省區推廣;能顯著提高農產品產量和質量。
第八條 中央支持地方的“計畫”項目,根據農業生產及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需要確定。每年年底之前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下同)財政廳(局)、農業廳(局)下達下年度項目立項指南,各省根據本規定和立項指南的要求,結合當地情況選定本省的科技推廣項目,並於三月底以前將立項申請上報財、農兩部,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確定支持項目。
第四章 資金安排及撥付
第九條 “科技興農計畫”資金為無償資金,分為中央本級和中央支持地方兩部分。中央本級的資金每年根據農業部及其所屬農技推廣單位的工作需要,由財政部下達到農業部;中央支持地方的資金每年由財政部和農業部協商後共同下達到各省財政廳(局)、農業廳(局)。
第十條 各級地方財政要安排配套資金,中央財政地方財政的配套資金比例為1∶1。項目實施單位及各級農業主管部門也要自籌一部分資金。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計畫”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省財政廳、農業廳要加強對“計畫”資金的使用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農業部門要定期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並隨時將檢查情況上報財、農兩部。
第十三條 項目結束時,財政廳農業廳要共同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和總結,並將驗收結論及有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十四條 凡是挪用“計畫”資金的,一經查出,以後年度不再安排資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