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研究提出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制訂全市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科學技術普及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二)組織編制全市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攻關計畫,統籌管理各項科技專項發展計畫。
(三)規劃本市科技事業發展、科研機構布局和發展方向,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和指導全民所有制科研及開發機構,審核市屬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研究制訂促進民營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民營科技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技“三項費”、科技事業費和科技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五)研究制訂全市高新技術發展戰略與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規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及高新技術成果的投資入股認定工作,管理全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星火密集區和高新農業示範園區的科技工作。
(六)制訂和組織實施大別山科技致富計畫,全面推進科技興農;負責國家、省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的組織實施;指導並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和企業科技進步。
(七)歸口管理全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研究制定全市對外科技交流合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引進和消化吸收工作;負責全市對外科技交流、合作項目的審核、實施,指導縣市區科技外事工作。
(八)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工作,指導全市技術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規範技術交易中貫徹執行契約法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九)歸口管理全市軟科學研究、科研條件、科技信息等工作,負責科技檔案、科技統計、科技新聞發布和自然科學刊物的審查、管理。
(十)指導、協調市直部門和縣市區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推進科技興市(縣、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縣市區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負責全市專利執法、專利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市科技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市政府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市高新技術產業管理辦公室、市星火計畫管理辦公室、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市民營科技管理辦公室和國防科技動員方面的日常工作;組織科技管理幹部的培訓。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設辦公室、政工科、綜合計畫科、高新技術科(掛市高新技術產業管理辦公室牌子)、農村科技 科、社會發展與科技外事科、科技成果科(掛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牌子)、智慧財產權科等8個職能科室。
領導介紹
姜永滿:局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市科技局全面工作,分管綜合計畫與財務科工作。
胡 華: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社會發展與科技外事科工作。
童吉根: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農村科技科、科技成果科工作。
郭 鷹: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高新技術科、局屬二級單位,負責招商引資工作。
智慧財產權職能
1. 研究制訂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產業發展的規劃;
2. 研究制訂專利工作的政策檔案;
3. 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推動全市專利執法工作;
4. 負責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5. 協調引導專利的交流與合作;
6. 管理全市專利代理、評估、許可貿易和信息服務等專利中介服務機構;
7. 負責專利廣告審查和專利統計分析工作;
8. 負責本市單位和個人申報專利獎和專利貼補項目。
成果管理主要職能
1. 研究制訂全市科技成果管理、轉化、獎勵、技術市場、民營科技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2. 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鑑定、登記、獎勵、統計分析工作;
3 .組織本市單位和個人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科學技術獎勵項目;
4. 組織本市單位和個人申報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5. 組織科技成果交流、示範、推廣;
6 .歸口管理全市技術市場工作,負責技術市場監督、檢查和管理;
7. 審核、認定技術貿易、中介和科技開發機構,並實施綜合管理
8. 管理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組織技術交易活動。
科技經費
1、科學事業費
科學事業費按照《預算法》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
(1)財政預算管理政策
國家對科學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國家根據科技事業發展計畫和科學事業單位特點、財務收支狀況、承擔國家科技任務情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按照"盤活存量,增量調節; 分類指導,重點支持"的原則,對單位實行定額或者定項補助的管理辦法。
對主要從事理論研究、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的單位,以及國家賦予專業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單位,實行定額或者定項補助。
對主要從事技術開發研究和科技服務的單位,實行定項補助,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2)預算編制內容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單位預算必須全面反映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內容。
(3)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式
科學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畫提出預算建議數,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科技部,由科技部統一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單位根據科技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單位預算,由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報科技部審核批覆執行。
(4)預算調整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可以報請財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餘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單位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2、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
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預算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有能力、有條件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學家按照項目申報書的統一要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與申報書一起向科技部申報;
(二)科技部組織專家對評審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提出初步意見;
(三)科技部對評審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進行審議,並將結果公開徵求意見;
(四)科技部在公開徵求意見後,根據反饋的意見,對項目預算進行複議,並將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的年度總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3、科學科技三項費用。 科技部歸口管理的科學科技三項費用(簡稱科技三項費用)由科技部提出項目計畫並會同財政部聯合下達。科技三項費用應按規定程式辦理劃撥手續,並及時足額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應嚴格執行財工字[1996]44號檔案印發的《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
(1)科技三項費用原則上實行契約化管理,經費包乾、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項費用必須用於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其科技計畫的實施,不得用於研究開發課題以外的會議、編書、期刊、調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機構的經常性運行和經營性活動。
(2)科技三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包括:設備購置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資料費,印刷費,租賃費,差旅費,鑑定費,驗收費,管理費,其他費用。
(3)科技三項費用應嚴格按項目進行核算管理,建立預算和決算管理制度。在項目的立項和驗收過程中,各級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科技三項費用的預算和決算的規範化管理,各級財政、財務部門應及時了解項目的立項和鑑定、驗收等情況,認真把好項目經費的預、決算關。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更改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在項目主管部門做出撤銷或更改項目的決定後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策,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併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和原撥款財政部門核批,剩餘的科技三項費用應全額上繳原撥款財政部門,由原項目主管部門繼續用於安排國家重點科技項目計畫。 (5)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項費用。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將截留或挪用經費全額收繳國家財政,並停撥或核減以後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指標。
4、高技術研究專項經費
高技術研究專項經費(簡稱八六三計畫經費)的管理應嚴格執行(93)財文字第822號檔案印發的《八六三計畫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1)八六三計畫經費由中央財政預算單列,專項撥款。用款單位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或擠占。 (2)八六三計畫經費的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實行分級歸口管理;各級專家組織(包括領域專家委員會、主題專家組、專題組)具體負責相關經費的管理工作;承擔八六三計畫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合理有效使用經費。
(3)八六三計畫經費實行經費與任務掛鈎。安排、使用經費,要兼顧需要和可能,貫徹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使有限的經費發揮更大的效益,確保計畫任務的完成。 (4)八六三計畫經費包括項目經費、計畫管理費和計畫調整費。
①項目經費指用於項目(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經費。項目經費核算設定以下科目:設備購置費、業務費、公務費、修繕費、科研管理費、其他費用和結餘經費留成。 ②計畫管理費指主要用於領域專家委員會(含未設專家委員會的主題專家組)為管理八六三計畫所支出的費用。計畫管理費核算設定以下科目:設備購置費、業務費、公務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③計畫調整費是指由主管部門分別掌握並用於計畫執行中臨時調整項目或已定項目由於工作內容增加所需的機動經費。八六三計畫不得用於各項罰款、捐款、贊助支出,投資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5)經費預算由主題專家組、領域專家委員會和主管部門根據中長期發展計畫、上年度項目進展情況和本年度任務,按撥款渠道和規定的編報要求,逐級審核、編列匯總,上報財政部審批後,再逐級下達執行。經費預算一經批准,要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如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式上報審批。
(6)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八六三計畫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者,提交有關部門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應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5、科技外事經費
科技部各種外事經費的使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外匯外事司編撰的《外事財務規章制度彙編》中的各種規章制度。
科技部外事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駐外機構經費、出國費、招待費,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計畫向一些國際組織的捐贈支出,由我部執行的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支出等。
外事經費單獨核算,不得改變資金的性質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擠占,外事經費使用計畫的安排應遵循"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突破確定的預算指標。科技部外事經費不得以任何名義補助地方,也不得用於基建投資及設備購置修繕等支出。 6、基本建設經費
基建經費的管理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及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規定。
基建非經營性基金的開支範圍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用,設備購置費,工具、器具及生產用具購置費,其他基本建設費。國家對基建總規模實行嚴格控制,各種資金渠道安排的基建都要納入計畫管理範圍。嚴格基建項目審批制度,基建項目計畫一經確定不得任意變更(包括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否則需按原規定程式重新審批。更不得上計畫外基建項目。國撥基建投資的管理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建設銀行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 。
7、 科研院所技術開發研究專項資金
(1)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中央級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包括1999年以後轉制的原中央級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以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或工程技術為目標的套用開發研究工作。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支持的方式。
(2)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
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項目費和管理費。
(3) 項目的申報條件
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科技產業政策和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並經過充分論證;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匹配項目計畫投入3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首先落實資金來源; 項目承擔單位應為項目提供必需的條件。
(4) 項目的申報和審批程式
a) 申報單位應於每年6月底之前向科技部申報項目,並提供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預算書、項目承擔單位上年度財務報告等材料。
b) 科技部對申報單位和申報項目進行資格審查。
c) 科技部、財政部將通過資格審查的項目委託指定的中介機構進行技術經濟評估,並對項目預算進行評估。
d) 科技部、財政部根據項目評估情況進行綜合審評,確定當年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和支持額度。
e) 經批准的項目及其預算一般不作調整。
(5) 監督與檢查
科技部、財政部將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情況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外,科技部還將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並根據情況採取取消申報單位以後年度的專項資金申報資格等措施;項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將根據具體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資金。
8、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 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的管理應嚴格執行國科發財字[1997]104號檔案印發的《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管理辦法》。
(1)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由國家科學技術著作出版基金委員會管理。
(2)學術著作出版基金主要來源。
國家財政專項補助;各級政府部門、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贊助或捐贈;存款利息及各利收益;受資助的專著出版後的盈利上交部分;其他收入。
(3)學術著作出版基金全額存入指定的國有銀行,每年的資助金總額和評審管理費以當年基金利息為限。
(4)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用於彌補受資助的學術著作在出版過程中所發生直接費用的不足部分。科技出版資助項目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5)學術著作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於購買股票、風險債券,以及進行生產經營和房地產等風險性投資。
(6)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範圍。
學術專著、基礎理論著作、套用技術著作、暫不得用於譯著、論文集、科普讀物、教科書、工具書。
(7)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管理程式。
申請者向出版基金委辦公室提出申請;出版基金委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出版基金委審定。
工作動態
市政府召開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市校(院、所)合作工作
2013年7月8日上午,市長陳安麗主持召開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常務副市長崔永輝,副市長黃祥國、王浩鳴、張社教、詹旺民、陳少敏、李俊、汪治懷、杜耘,市政府黨組成員高迎濤,市政府秘書長童德昭出席會議。
會議聽取了6月份市政府重點工作進展及7月份主要工作安排的匯報,聽取了全省推進六個重點產業發展工作會議精神的匯報,審議了《市校(院、所)合作工作實施方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