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試行意見》在1993.09.20由水利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試行意見
- 頒布單位:水利部
- 頒布時間:1993.09.20
- 實施時間:1993.09.20
根據水利部、建設部印發的《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水建[1992]25號,以下簡稱《規定》)要求,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將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現對貫徹《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鍵崗位培訓
(一)關鍵崗位包括領導幹部崗位和專業管理崗位。
(二)水利部根據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建設部關鍵崗位培訓的有關規定組織教材編寫組,負責編寫水利水電施工單位職工培訓教材、指導性教學計畫及教學大綱,對培訓及考試(考核)內容和方式做出統一規定。在統一的培訓教材未出版之前,請各主管單位自選培訓教材,送部核准後使用。
(三)部直屬水利水電施工單位的培訓工作由部建設司會同科教司指定有培訓條件的單位和院校承擔。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水利水電施工單位的培訓工作由各水利(水電)廳(局)的基建主管部門會同職工教育培訓部門指定培訓單位和院校承擔。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水利水電施工單位可到部指定的培訓單位或同相鄰省聯繫代培。
(五)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由培訓單位發給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並經基建主管部門驗印有效。
二、關鍵崗位持證上崗時間
(一)資質一、二級施工單位的正、副經理(局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其相應的崗位職務以及資質三、四級和非等級施工單位的正、副經理(處長)、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從1995年起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二)專業管理崗位包括施工員、預算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機械管理員、統計員、計畫員、財會員、勞資員、定額員。持證上崗時間為:
1.資質一、二級施工單位的施工員、預算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從1995年起逐步實行;其它崗位從1996年起逐步實行。
2.資質三、四級施工單位的施工員、預算員、質量安全員從1995年起逐步實行;其他崗位從1996年起逐步實行。
(三)條件比較好的地區和單位,可不受上述時間限制,爭取早日全面持證上崗。
三、關鍵崗位培訓、考核內容
(一)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黨的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有關理論知識;行業、崗位職業道德規範、要求等。
(二)崗位實務知識:崗位職責;國家、行業有關法規、標準、規範、規程、管理條例;地方、企業有關規定;有關管理知識。
(三)能力、業績:理解判斷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業務實施能力、語言文字能力;業績指以本人為主或獨立完成的工作成績。
四、關鍵崗位資格認定
(一)部直屬和地方所屬水利水電施工單位中的關鍵崗位的合格證書,分別由水利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 (局)基建主管部門負責審查頒發。地方一、二級施工單位的領導崗位合格證書要加蓋水利部施工企業管理專用章。
(二)在崗領導幹部須經崗位培訓合格後,經考核認定,頒發崗位合格證書。
(三)專業管理崗位
1.自實行崗位培訓制度時起,關鍵崗位在崗人員年齡在四十五周歲以下,未經過相應崗位培訓的人員,均應參加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考核認定,頒發崗位合格證書。
2.在崗人員年齡超過四十五周歲(含四十五周歲),連續從事本崗位工作七年以上(不足七年要經過培訓),經考核認定,可免培頒發崗位合格證書。
3.在崗人員已取得本崗位系列中級以上職稱,經考核認定,可免培頒發崗位合格證書。
4.在普通院校、成人院校或教育部門備案的培訓中心以及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學習過與本崗位資格培訓教學計畫相同的課程(教學時數、深度相當),有畢業、結業證書的人員,經審查認定,可免修、免考部分或全部培訓內容。
(四)崗位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五年以後的培訓考核認定辦法另行規定。
五、關鍵崗位證書管理
(一)各種崗位合格證書,一律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二)申請辦理崗位合格證書者,經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由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蓋章)後報主管部門,並同時提交所需證明材料:
1.在本崗位實習或工作經歷證明;
2.文化程度(學歷)證明(複印件);
3.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
4.技術職稱證明(複印件);
5.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一般情況下,一個人只能申請一個專業管理崗位,而對工作經歷比較長,知識面比較廣的人員也可申請兩個專業比較接近的管理崗位。
(四)崗位合格證書的復檢工作由發證機關組織進行。通過復檢,掌握持證人員現狀和崗位變化情況。
1.對那些表現不好,職業道德敗壞,影響企業聲譽的關鍵崗位人員,應吊銷其崗位合格證書。
2.對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嚴重瀆職者要及時記錄在證書上,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直至吊銷崗位合格證書,追究經濟、刑事責任。
(五)考慮到部分專業的通用性,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員、財會員、勞資員、統計員崗位合格證書在水利系統有效,可不另發證。
(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進行培訓並頒發的崗位合格證書應經水利發證機關覆核,缺少水利專業內容的應補充培訓,在原發的崗位證書上加蓋水利部門印章。
(七)崗位培訓、考試及崗位合格證書的頒發與管理收費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自定標準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
(八)經考核已具備關鍵崗位資格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頒發工作,將從1994年第一季度開始。
六、其他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貫徹《規定》和《試行意見》的實施細則,報水利部備案。
(二)凡《規定》中已有而《試行意見》未提及的內容均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