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鹿系”集資詐欺案

2019年7月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上海快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鹿集團)、上海長寧東虹橋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虹橋小貸公司)、上海東虹橋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虹橋擔保公司)以及被告人黃家騮、韋炎平、周萌萌、徐琪(美國籍)等15人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列抗訴案依法作出終審裁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前述3家被告單位及15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快鹿集團、東虹橋小貸公司、東虹橋擔保公司及黃家騮等15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欺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徐琪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又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上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集資詐欺行為,造成近4萬名被害人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眾被害人家庭生活,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結合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3家被告單位罰金15億元至2億元不等,判處15名被告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9年不等,並處罰金等。
一審宣判後,黃家騮等14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抗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二審階段,抗訴人及辯護人就抗訴人是否構成集資詐欺罪、犯罪金額、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自首、立功情節以及原判量刑是否過重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上海高院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快鹿集團經涉案人施建祥決定,指使東虹橋小貸公司提供虛假債權,東虹橋擔保公司提供虛假擔保,通過下屬金鹿系等融資平台,將虛假債權連同虛假擔保包裝成各類理財產品,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採用召開推介會、傳送傳單和網際網路廣告、隨機撥打電話、舉辦或贊助演出等方式對外公開宣傳和銷售,還採用相同方式將中海投系融資平台擅自發行的基金產品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和銷售,從而非法集資總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434億餘元。上述非法集資所得錢款均被轉入涉案人施建祥、快鹿集團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除282億餘元被用於兌付前期投資者本息外,其餘款項被用於支付各項運營費用、股權收購和影視投資等經營活動、轉移至境外和購置車輛以及供個人揮霍、侵吞等。至案發,本案實際經濟損失總計152億餘元。
上海高院認為,在本案以虛假債權、虛假擔保為核心開展的自融自保式非法集資活動中,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款項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以“借新還舊”方式維持快鹿系集團運營,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快鹿集團、東虹橋小貸公司、東虹橋擔保公司均構成集資詐欺罪。黃家騮等14名抗訴人作為快鹿集團、東虹橋小貸公司、東虹橋擔保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業務負責人,對快鹿系集團內部的實控關係、非法集資資金池的形成和實際控制情況、非法集資所涉債權及擔保均系虛假、絕大部分集資款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非法集資過程中出現嚴重兌付危機、存在隨意使用、揮霍集資款等情況系明知,仍組織經營、安排管理相關單位及人員分工合作,共同實施本案集資詐欺活動,應當分別認定為快鹿集團、東虹橋小貸公司、東虹橋擔保公司集資詐欺活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集資詐欺罪。除周萌萌、徐琪外的其餘12名抗訴人在本案的集資詐欺活動中相互支持、配合,參與時間長、涉案金額特別巨大,行為積極,地位、作用突出,依法不能認定為從犯。關於各抗訴人的犯罪金額,原判以其任職期間內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數額認定,於法有據,應予確認。此外,部分抗訴人或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或到案後對犯罪事實未作如實供述,不符合自首成立條件;個別抗訴人不符合立功成立條件,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原審綜合考慮抗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數額、在本案中各自的地位、作用以及具有的自首、坦白、退贓、侵吞等情節所判處的刑罰均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並無不當,故依法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快鹿”系列案件二審宣判後,本市司法機關將繼續加強對涉案資產的追贓挽損工作,對在逃的涉案人員繼續予以追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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