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客入晉”旅行社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引客入晉”旅行社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是山西省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客入晉”旅行社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與《“引客入晉”旅行社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配套執行。
第二條 《辦法》實行申報制。凡申報旅行社須按要求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或不符合程式的不予受理。
第三條 《辦法》獎勵對象為山西省內註冊的旅行社,省外及境外組團社可與省內地接社協商分配獎金。
第四條 本辦法中境外旅行團包括港、澳、台地區旅行團。
第二章 獎項設定及標準
第五條 《辦法》共包括三個獎項:接待累積獎、大宗旅遊獎和百強旅行社獎。
第六條 接待累積獎
(一)旅行社一年累積接待入境遊客2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獎勵30元;
(二)旅行社一年累積接待外省過夜遊客3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獎勵10元;
(三)旅行社組織山西人游山西過夜遊客一年累積達3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獎勵3元。
第七條 大宗旅遊獎
(一)包機獎。遊客50人以上的境外來晉包機每住一晚獎勵0.8萬元,每增加50人遞增0.8萬元;遊客50人以上的省外來晉包機每住一晚獎勵0.5萬元,每增加50人遞增0.5萬元。
(二)專列獎。遊客150人以上的境外來晉專列每住一晚獎勵2萬元,每增加50人遞增0.6萬元;遊客300人以上的省外來晉專列每住一晚獎勵1.5萬元,每增加100人遞增0.5萬元。
(三)大型團隊獎。一次性來晉100人以上的境外旅遊團每住一晚獎勵1萬元,每增加50人遞增0.5萬元;一次性來晉200人以上的外省旅遊團每住一晚獎勵0.8萬元,每增加100人遞增0.4萬元;一次性組織山西人游山西的旅行團人數達200人以上的,每住一晚獎勵0.6萬元,每增加100人遞增0.3萬元。
(四)旅遊包機須在省內機場落地,旅遊專列須停靠在省內火車站,省外大型團隊以交通工具抵離晉時間為準。
第八條 本省旅行社首次進入全國百強旅行社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九條 境外和外省旅行團由與組團社簽訂接待協定的省內地接社申報獎勵,山西人游山西旅行團由組團社申報獎勵。所有旅遊團只能由一家旅行社申報,否則取消獎勵資格。
第十條 旅行社可優先申報大宗旅遊獎,已申報大宗旅遊獎的旅行團人數不得再計入接待累積獎中。
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的旅行社須嚴格按照《辦法》及本細則向山西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申報,並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接待累積獎
1.接待累積獎申請表;
2.本年度組織、累積旅遊團隊匯總表(按入境、外省、省內三類分別統計填報);
3.境外、外省組團社與省內地接社的團隊確認書(山西人游山西的旅行團不提供此材料);
4.團隊行程單、導遊派團單、旅行團成員名單(須含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5.租車協定(一團一契約,須註明司機姓名、聯繫方式及車牌號碼),外省團自帶車輛的可不提供此材料;
6.酒店入住協定、確認單及發票或收據等住宿票據。
7.其它能證明旅行團真實存在的補充材料。
(二)大宗旅遊獎
1.大宗旅遊獎申請表和申請大宗旅遊獎勵旅行團年度匯總表;
2.組團社與省內地接社的團隊確認書(山西人游山西的旅行團可不提供此材料);
3.申請包機獎的旅行團須提供與航空公司或通過航空服務代理公司簽訂的包機協定,申請專列獎的旅行團須提供鐵路局調令和代用票;
4.租車協定(一團一契約,須註明司機姓名、聯繫方式及車牌號碼,省外團自帶車輛的可不提供此材料)和車輛出入或在山西境內的高速路口收費憑證;
5.團隊行程單、導遊派團單、旅行團成員名單(須含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6. 酒店入住協定、確認單及住宿發票。
7.其它能證明旅行團真實存在的補充材料。
(三)百強旅行社獎
全國百強旅行社以國家旅遊局官方發布名單為準。
第十二條 旅行社遞交的申報材料中各類確認書、協定要有公章和負責人簽字且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第十三條 《辦法》以自然年度為期,每年對上一年度旅行社吸引遊客在晉旅遊的業績進行獎勵。省旅遊發展委員會每年年初集中受理旅行社對上一年度的獎勵申報及相關材料,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具體時間以山西省旅遊發展委員會下發的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 山西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旅行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獎勵旅行社及金額,形成審核報告。旅行社要自覺接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及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查驗和審核原始資料及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山西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在山西旅遊政務網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兌現獎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山西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對獎勵資金進行嚴格管理,並主動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獎勵對象須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辦法》實行一票否決制,嚴禁申報旅行社有任何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獎勵資格,並在行業內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得申請各項獎勵。
第十八條 申請獎勵的旅行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獎勵資格。
(一)有違反《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經營行為;
(二)不執行《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三)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有重大投訴記錄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在社會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息記錄的;
(六)賬目不清、業務檔案混亂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8年4月10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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