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項目工作細則〉的通知》(組通字201145號)和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管理規定,制定《“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辦法(暫行)》。該《辦法》於2012年3月26日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印發。《辦法》共10條,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辦法(暫行)
- 時 間:2012年3月
- 機 構:國家外國專家局
- 范 圍:省、自治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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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外國專家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國專家局,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直屬機構、集團公司引智歸口管理部門:
為加強和規範“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經費管理,根據《“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項目工作細則》(組通字45號)規定,我局制定了《“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國專家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檔案全文
“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辦法(暫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項目工作細則〉的通知》(組通字45號)和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項目(以下簡稱“外專千人計畫”)工薪補助經費來源於財政部批准設立的引智專項經費,通過用人單位用於資助入選“外專千人計畫”專家的工薪支出。
第三條 工薪補助標準為不超過用人單位與外國專家簽定的契約或協定中所規定支付工薪的60%,原則上每年每位外國專家工薪補助總數不超過60萬元,最多連續支持三年。
第四條 “外專千人計畫”專家獲得批准後,申報單位在60天內編制“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經費預算(見附屬檔案1),經有關省區市外專局或部委引智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先墊付專家工薪補助,項目執行滿一年後,核銷墊付的工薪專項經費,報送專家工薪補助經費決算表(見附屬檔案2),並向國家外國專家局提交項目當年執行情況總結(見附屬檔案3)。用人單位須嚴格按照批覆的工薪補助額度專款專用。
第六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對“外專千人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配套工薪專項經費的使用進行審計,建立“外專千人計畫”專家配套工薪專項經費違約違規追繳機制。
(一)“外專千人計畫”專家出現下列情況者,按違約處理:
1.專家本人未按工作契約規定在國內連續工作三年,或每年工作時間不足9個月;
2.專家本人未能按要求自被批准成為“外專千人計畫”專家起6個月內到崗工作;
3.專家本人單方中止工作契約或不履行工作契約所規定義務。
(二)審計中發現下述問題之一的,按財務違規處理: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經費;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經費;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6.未按規定執行預算;
7.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8.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七條 專家違約情況一經查實,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處理意見退回全部或部分國家工薪專項經費資助,並將經費按原渠道退還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八條 財務審計發現違規問題,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處理意見追回全部或部分國家工薪專項經費資助,並將經費按原渠道退還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九條 專家或用人單位發生違約違規的,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得申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各類人才引進計畫和經費資助。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如專家或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如疾病、事故、自然災害等影響出現違約違規的,經用人單位申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核後酌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經費預算申報書(略)
2.“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經費決算表(略)
3.____年度“千人計畫”高層次外國專家長期項目工薪補助經費執行情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