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後退”方式

一是生產商為生產出口產品而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必須先納稅,待產品出口後,對出口產品中原材料、零部件已繳稅款先在生產商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予以退稅。二是出口商為出口而收購的產品在收購時必須先納稅,產品出口後,再按進貨發票所列已納稅額直接計算退還。執行這種方法的主要代表國家是智利和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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