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73年04月26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巴西利亞
“ITAIPU”(伊泰普)章程
第一章命名與目的
第一條
ITAIPU是根據1973年4月26日巴西和巴拉圭簽署的條約的第三條成立的一個跨國實體,其組成是:
1.巴西中央電力公司(CentraisElectricasBrasileirasS.A.-ELETROBRAS),巴西的一個混合經濟有限公司。
2.巴拉圭國家電管局(TheAdministracionNacionaldeElectricidad-ANDE),巴拉圭的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第二條
ITAIPU的目的是開發利用兩國共管的巴拉那河從格蘭德瀑布或瓜伊拉瀑布至伊瓜蘇河河口一段的水電資源。第三條
ITAIPU應根據1973年4月26日條約、本章程以及其它附錄中制定的規則管理。第四條
根據該條約及其附錄的規定,ITAIPU應具有法律、財政和行政能力,並有技術責任研究、規劃、指導和實施伊泰普實體之所以要建設的那些工程,並把這些工程投入服務,運用它們。為了這些目的,它可要求一些權利和承擔義務。第五條
ITAIPU應在巴西聯邦共和國首都巴西利亞和巴拉圭共和國首都亞松森設總部。第二章資本
第六條
ITAIPU應具有等價於1億美元的資本,這些資本應平均屬於ELETROBRAS和ANDE,且是不可轉讓的部分。
獨立條款:根據該條約第十五條第4款規定該資本應保持其不變價值。第三章行政
第七條
ITAIPU作為行政機構應有一個管理委員會和一個執行理事會。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應由十二名顧問組成,其指定方式如下:
(a)巴西政府指定六名顧問,其中一名由外交部指定,二名由ELETROBRAS指定;
(b)巴拉圭政府指定六名顧問,其中一名由外交部指定,二名由ANDE指定。
1.此外,第十二條提出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加入本委員會,但系無表決權的成員;
2.該委員會的會議應輪流由一名巴西委員和一名巴拉圭委員主持,並且在輪流擔任的基礎上由該委員會所有成員輪流擔任主席;
3.該委員會應指定兩名秘書,一名是巴西人,一名是巴拉圭人,專門分別負責用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書寫證明檔案。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負責履行和關注條約及其附錄的執行以及負責決定下述事務:
(a)ITAIPU的基本管理方針;
(b)議事規則;
(c)基礎服務處的規劃;
(d)在與ELETROBRAS和ANDE協商後使ITAIPU的資產轉讓的行動;
(e)根據條約第十四條第4款的規定與ELETROBRAS和ANDE協商後對資產和負債的重新估價;
(f)提供電力服務的條件;
(g)執行經理理事會與責任和出借貸款有關的建議;
(h)執行經理理事會提交的各財政年度的計畫預算及修正預算。
1.根據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考慮執行經理理事會起草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財務賬單並應把這些文體連同自己的評論一起提交給ELETROBRAS和ANDE。
2.管理委員會應通過一般由總經理作出的報告或委員會要求他作的其它報告來關注ITAIPU的事務進程。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地每兩月開一次會,特殊情況下應由董事長或差一名到半數的委員通過秘書召集會議。
獨立條款:管理委員會只有在各國委員大多數出席且兩方票數相等均等於兩國出席代表數的較少者時才能作出有效的決定。第十一條
委員的任期應為四年且可被再次任命。
1.兩國政府可在任何時候更換它所任命的委員。
2.當某個顧問位置確實空缺時,有關政府應任命一個替換者,該替換者的任期應是其前任任期的餘下部分。第十二條
由兩國相等數目人員組成的執行經理事會應含有總經理和技術、法律、行政、財政、協調經理。
1.對於每個經理來說,應有一個與經理的國籍不同的巴西或巴拉圭籍副經理。
2.經理和副經理應根據ELETROBRAS或ANDE的建議由兩國政府酌情分別予以任命。
3.經理和副經理應有五年的任期且可被再次任命。
4.兩國政府可在任何時候更換他們任命的經理和副經理。
5.在經理缺席或暫時不能出席的情況下,ELETROBRAS或ANDE要酌情地從其他經理中指定一個代替者,該代替者應有資格替所代替者投票。
6.當一經理的位置確實空著時,ELETROBRAS或ANDE適當時應提出一個替代者,該替代者被任命後的任期應是其前任任期的餘下部分。第十三條
執行經理理事會的職責應如下:
1.執行條約及其附錄,執行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2.執行議事規則並注意議事規則的執行情況;
3.對實體的事務行為採取必要的行政行為;
4.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基本行政管理方針;
5.向管理委員會提出人事管理規則;
6.每個財政年給管理委員會擬定和提交下一個財政年的計畫預算案及其修正案;
7.給管理委員會作出並提交一個財政年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財務賬單;
8.執行電力服務業供電的規則和條件;
9.在合適的地方創設它認為可能必須的技術或行政辦公室第十四條
執行經理理事會通常應每月至少開兩次會,特殊情況時由總經理召集或應經理之一的要求由總經理召集。
1.執行經理理事會的決定按多數票通過,總經理在贊成票數和反對票數相等時應投決定性一票。
2.執行經理理事會應使自己處在他認為可能最適合的位置以便行使其職能。第十五條
ITAIPU應只有在總經理和另一位經理共同簽名時才能承擔責任或發布委託書。第十六條
委員會成員、經理和副經理的酬金應根據ELECTROBRAS和ANDE之間的協定每年確定一次。第十七條
總經理應負責協調、組織和管理ITAIPU的活動,且應在法律和其它方面代表ITAIPU,應負責為ITAIPU實體行使職能所必需的日常行政活動。但應由管理委員會和執行經理理事會負責的那些活動除外。此外他應負責人員的雇用和辭退工作。第十八條
技術經理應負責項目的管理、興建工程的施工和設施的運行。第十九條
法律經理應負責處理該實體的法律事務。第二十條
行政經理應負責人事管理和監督總務工作。第二十一條
財政經理應負責執行經濟和財政政策以及與供應和採購有關的政策。第二十二條
協調經理應負責處理針對兩國當局間的行政事務。第二十三條
副經理與經理商議後可具有與經理一樣的責任,並且可以代表他們。
1.副經理應隨時報告其各自部門的業務情況並應報告委託給他們的事務的進程。
2.副經理應出席執行經理理事會的會議,並可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第四章財政年度
第二十四條
財政年度應於每年的12月31日結束。
1.ITAIPU應在每年4月30日以前任何時間提交上一個財政年的年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財務賬單供ELETROBRAS和ANDE作出決定。
2.ITAIPU應採用美元作為其結算業務的標準貨幣。上述標準貨幣可根據兩國政府的協定採用另外一種貨幣單位代替。第五章總則
第二十五條
ITAIPU應將本實體成立之前ELETROBRAS和ANDE在下述兩方面的費用視作該兩企業資本總額的一部分:
1.根據1970年4月10日簽署的合作協定進行的研究;
2.與興建水電開發工程相關的前期工作和服務。第二十六條
委員、經理、副經理以及其他雇員們不可在供應或承辦ITAIPU所利用的任何材料和服務的企業中擔任管理、行政或諮詢的服務。第二十七條
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巴西或巴拉圭政府官員和獨立經濟實體的雇員、混合經濟公司的雇員可為ITAIPU提供服務而不失掉其原來的工作關係或退休金和社會保險費。第二十八條
第九條提及的ITAIPU議事規則應由執行經理理事會提交給管理委員會批准,其中應特別涉及以下事務,會計和財政的制度,獲得投標、中標和簽訂服務及工程契約以及收購資產的制度,管理委員會和執行經理理事會成員行使其職能的規則。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內沒有作出規定和不能由管理委員會解決的事務應在與ELETROBRAS和ANDE協商後由兩國政府裁決。
第一章命名與目的
第一條
ITAIPU是根據1973年4月26日巴西和巴拉圭簽署的條約的第三條成立的一個跨國實體,其組成是:
1.巴西中央電力公司(CentraisElectricasBrasileirasS.A.-ELETROBRAS),巴西的一個混合經濟有限公司。
2.巴拉圭國家電管局(TheAdministracionNacionaldeElectricidad-ANDE),巴拉圭的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第二條
ITAIPU的目的是開發利用兩國共管的巴拉那河從格蘭德瀑布或瓜伊拉瀑布至伊瓜蘇河河口一段的水電資源。第三條
ITAIPU應根據1973年4月26日條約、本章程以及其它附錄中制定的規則管理。第四條
根據該條約及其附錄的規定,ITAIPU應具有法律、財政和行政能力,並有技術責任研究、規劃、指導和實施伊泰普實體之所以要建設的那些工程,並把這些工程投入服務,運用它們。為了這些目的,它可要求一些權利和承擔義務。第五條
ITAIPU應在巴西聯邦共和國首都巴西利亞和巴拉圭共和國首都亞松森設總部。第二章資本
第六條
ITAIPU應具有等價於1億美元的資本,這些資本應平均屬於ELETROBRAS和ANDE,且是不可轉讓的部分。
獨立條款:根據該條約第十五條第4款規定該資本應保持其不變價值。第三章行政
第七條
ITAIPU作為行政機構應有一個管理委員會和一個執行理事會。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應由十二名顧問組成,其指定方式如下:
(a)巴西政府指定六名顧問,其中一名由外交部指定,二名由ELETROBRAS指定;
(b)巴拉圭政府指定六名顧問,其中一名由外交部指定,二名由ANDE指定。
1.此外,第十二條提出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加入本委員會,但系無表決權的成員;
2.該委員會的會議應輪流由一名巴西委員和一名巴拉圭委員主持,並且在輪流擔任的基礎上由該委員會所有成員輪流擔任主席;
3.該委員會應指定兩名秘書,一名是巴西人,一名是巴拉圭人,專門分別負責用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書寫證明檔案。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負責履行和關注條約及其附錄的執行以及負責決定下述事務:
(a)ITAIPU的基本管理方針;
(b)議事規則;
(c)基礎服務處的規劃;
(d)在與ELETROBRAS和ANDE協商後使ITAIPU的資產轉讓的行動;
(e)根據條約第十四條第4款的規定與ELETROBRAS和ANDE協商後對資產和負債的重新估價;
(f)提供電力服務的條件;
(g)執行經理理事會與責任和出借貸款有關的建議;
(h)執行經理理事會提交的各財政年度的計畫預算及修正預算。
1.根據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考慮執行經理理事會起草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財務賬單並應把這些文體連同自己的評論一起提交給ELETROBRAS和ANDE。
2.管理委員會應通過一般由總經理作出的報告或委員會要求他作的其它報告來關注ITAIPU的事務進程。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地每兩月開一次會,特殊情況下應由董事長或差一名到半數的委員通過秘書召集會議。
獨立條款:管理委員會只有在各國委員大多數出席且兩方票數相等均等於兩國出席代表數的較少者時才能作出有效的決定。第十一條
委員的任期應為四年且可被再次任命。
1.兩國政府可在任何時候更換它所任命的委員。
2.當某個顧問位置確實空缺時,有關政府應任命一個替換者,該替換者的任期應是其前任任期的餘下部分。第十二條
由兩國相等數目人員組成的執行經理事會應含有總經理和技術、法律、行政、財政、協調經理。
1.對於每個經理來說,應有一個與經理的國籍不同的巴西或巴拉圭籍副經理。
2.經理和副經理應根據ELETROBRAS或ANDE的建議由兩國政府酌情分別予以任命。
3.經理和副經理應有五年的任期且可被再次任命。
4.兩國政府可在任何時候更換他們任命的經理和副經理。
5.在經理缺席或暫時不能出席的情況下,ELETROBRAS或ANDE要酌情地從其他經理中指定一個代替者,該代替者應有資格替所代替者投票。
6.當一經理的位置確實空著時,ELETROBRAS或ANDE適當時應提出一個替代者,該替代者被任命後的任期應是其前任任期的餘下部分。第十三條
執行經理理事會的職責應如下:
1.執行條約及其附錄,執行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2.執行議事規則並注意議事規則的執行情況;
3.對實體的事務行為採取必要的行政行為;
4.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基本行政管理方針;
5.向管理委員會提出人事管理規則;
6.每個財政年給管理委員會擬定和提交下一個財政年的計畫預算案及其修正案;
7.給管理委員會作出並提交一個財政年的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財務賬單;
8.執行電力服務業供電的規則和條件;
9.在合適的地方創設它認為可能必須的技術或行政辦公室第十四條
執行經理理事會通常應每月至少開兩次會,特殊情況時由總經理召集或應經理之一的要求由總經理召集。
1.執行經理理事會的決定按多數票通過,總經理在贊成票數和反對票數相等時應投決定性一票。
2.執行經理理事會應使自己處在他認為可能最適合的位置以便行使其職能。第十五條
ITAIPU應只有在總經理和另一位經理共同簽名時才能承擔責任或發布委託書。第十六條
委員會成員、經理和副經理的酬金應根據ELECTROBRAS和ANDE之間的協定每年確定一次。第十七條
總經理應負責協調、組織和管理ITAIPU的活動,且應在法律和其它方面代表ITAIPU,應負責為ITAIPU實體行使職能所必需的日常行政活動。但應由管理委員會和執行經理理事會負責的那些活動除外。此外他應負責人員的雇用和辭退工作。第十八條
技術經理應負責項目的管理、興建工程的施工和設施的運行。第十九條
法律經理應負責處理該實體的法律事務。第二十條
行政經理應負責人事管理和監督總務工作。第二十一條
財政經理應負責執行經濟和財政政策以及與供應和採購有關的政策。第二十二條
協調經理應負責處理針對兩國當局間的行政事務。第二十三條
副經理與經理商議後可具有與經理一樣的責任,並且可以代表他們。
1.副經理應隨時報告其各自部門的業務情況並應報告委託給他們的事務的進程。
2.副經理應出席執行經理理事會的會議,並可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第四章財政年度
第二十四條
財政年度應於每年的12月31日結束。
1.ITAIPU應在每年4月30日以前任何時間提交上一個財政年的年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財務賬單供ELETROBRAS和ANDE作出決定。
2.ITAIPU應採用美元作為其結算業務的標準貨幣。上述標準貨幣可根據兩國政府的協定採用另外一種貨幣單位代替。第五章總則
第二十五條
ITAIPU應將本實體成立之前ELETROBRAS和ANDE在下述兩方面的費用視作該兩企業資本總額的一部分:
1.根據1970年4月10日簽署的合作協定進行的研究;
2.與興建水電開發工程相關的前期工作和服務。第二十六條
委員、經理、副經理以及其他雇員們不可在供應或承辦ITAIPU所利用的任何材料和服務的企業中擔任管理、行政或諮詢的服務。第二十七條
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巴西或巴拉圭政府官員和獨立經濟實體的雇員、混合經濟公司的雇員可為ITAIPU提供服務而不失掉其原來的工作關係或退休金和社會保險費。第二十八條
第九條提及的ITAIPU議事規則應由執行經理理事會提交給管理委員會批准,其中應特別涉及以下事務,會計和財政的制度,獲得投標、中標和簽訂服務及工程契約以及收購資產的制度,管理委員會和執行經理理事會成員行使其職能的規則。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內沒有作出規定和不能由管理委員會解決的事務應在與ELETROBRAS和ANDE協商後由兩國政府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