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

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漢族,建陽(今屬福建南平)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鄉,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縣,唐相宋璟後人,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醫學家,中外法醫界普遍認為是宋慈於公元1235年開創了“法醫鑑定學”,因此宋慈被尊為世界法醫學鼻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慈(字:惠父)
  • 別名:法醫學之父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福建建陽(今屬福建南平)
  • 出生日期:1186年
  • 逝世日期:1249年
  • 職業:官員(法醫學家)
  • 主要成就:開創“法醫鑑定學”
  • 代表作品:《洗冤集錄
  • 朝代:南宋
  • 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縣
  • 讚譽:世界法醫學鼻祖
人物簡介,主要經歷,著作,學術內容,臨床套用,軼事典故,人物評價,後世影響,影視形象,

人物簡介

宋慈,宋代人,是我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被稱為“法醫學之父”。曾任廣東、湖南等地提點刑獄官,辦案著重實地檢驗。公元一二四七年著有《洗冤集錄》五卷,是我國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也是世界最早的法醫學專著,廣傳國內外,對於醫學的發展有重大貢獻。

主要經歷

其祖上為唐朝著名宰相宋璟。北宋時,宋慈的高祖宋世卿從浙江建德縣來建陽任建陽丞而家居此地。父宋鞏曾任廣州節度推官(節度使幕府掌管刑獄的官員),家境小康。宋慈從小受學於父,10歲時從學建陽縣學者、朱熹的高弟吳稚,並得到吳稚的同窗黃乾、李方子等名人指教。他重視實踐,力求真知。
宋慈像宋慈像
南宋開禧元年(1205年),他進京入太學,深得太學博士真德秀的賞識,遂拜其為師。
嘉定十年(1217年)宋慈中乙科進士,授浙江鄞縣(今浙江寧波市)縣尉,遇父病未赴任。
寶慶二年(1226年)始走上仕途,任江西省信豐縣主簿(典頒文書,辦理事務)。南宋時期的贛閩地區,民貧、地狹、人稠,人民處水深火熱中,民反和兵亂頻頻發生。安撫使鄭性之慕其有撥亂反治才,延入幕府參預軍事。劉克莊餞別宋慈時寫下《滿江紅·送宋惠父入江西幕》一詞。當時,江西南部三峒里少數民族發生變亂,贛南數百里地方都很混亂,劉克莊在詞中不僅希望宋慈儘快平定叛亂,好快點回家。也勸友人不要殘酷鎮壓起義的峒民,而應採取招安的措施,需要妥善處理好這件事,宋慈聽後當場允諾。
後來宋慈參與了平定“三峒賊”的戰役。他先賑濟六堡饑民,又率兵三百大破石門寨,俘獲敵酋,因戰功卓著而“特授舍人”。任期屆滿,江西提點刑獄使葉宰聘宋慈為幕僚。
不久,在真德秀推薦下,宋慈又進入福建路招捕使陳韡幕府,參加平定閩中叛亂。宋慈“提孤軍從竹洲進,且行且戰三百餘里”,就連久經鋒鏑的主帥也對他刮目相看,稱讚他“忠勇過武將矣”。在軍事謀劃方面也多咨訪於宋慈。
因得到陳賞識,紹定四年(1231年),宋慈被任命為長汀知縣。宋慈得任長汀縣令。縣境百姓苦於鹽價高昂,從海口溯閩江,鹽運至長汀,要隔年才能運到。他蒞任之初,改從潮洲沿韓江、汀江而至長汀,往返僅3月,大大節省運費。官府將鹽廉價出售,百姓無不謳歌載道。
時值宋理宗(趙昀)即位,南宋欲聯蒙古破金,結果兵敗於汴,加之賈似道擅權,理宗消極怠政,兵連禍結,境土日蹙,內政愈加腐敗。
端平三年(1236年),同知樞密使魏了翁聘宋慈為幕僚。
理宗嘉熙元年(1237年),他任職邵武軍(今屬福建)通判,僅及周年,民有餘念。次年,浙西饑荒,宋慈奉詔入境,嘆曰:"強宗巨室,始去籍以避賦,終閉糶以邀利,吾當其謀爾。"於是實行"濟糶法",將人戶分為五等;最富有者出存糧半濟半糶;較富有者只糶而濟助;中等不濟也不糶;次貧者半濟助;赤貧者全濟,濟米由官府撥付,停徵一半租稅。富戶不敢違命,貧者得以度過荒年。
不久,他調任毗陵郡守。雖頻繁調任,但宋慈所到之處均入境問俗,惠愛子民,佳譽鵲起。
嘉熙三年(1239年)升任司農丞知贛州。次年,提點廣東刑獄,發現所屬官員多不履行職責,有拘押數年的案犯,都未理清曲直。於是制訂辦案規約,責令所屬官員限期執行,僅8個月,就處理了200多個案犯。移任江西提點刑獄,為贛民作主,嚴辦違法的鹽販。
淳佑五年(1245年),轉任常州知州,議重修《毗陵志》,開始編輯洗冤錄資料。任滿,轉任廣西提點刑獄,巡行各部,雪冤禁暴,雖偏僻惡溺處所,亦必親往視察。宋慈廉政愛民,執法嚴明。尤其是"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淳佑七年(1247年),任直秘閣、湖南提點刑獄使。是年冬,撰成《洗冤集錄》。
南宋淳佑八年(1248年),任寶謨閣直學士,奉命巡迴四路,掌管刑獄。聽訟清明,決事果斷。翌年,升任煥章閣直學士、廣州知州與廣東經略安撫使。他忽患頭暈病,仍然參加祭孔典禮。從此委頓不起。同年三月初七逝世於廣州官寓,享年64歲。於次年七月十五日,歸葬建陽縣崇雒里(今崇雒鄉)建陽宋氏祖居地昌茂村。

著作

宋慈所著《洗冤集錄》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專著。

學術內容

一、證據的首要位置
南宋官府為探明案情真相,將證據擺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須查獲兇器;兇手定罪,須查獲屍體;屍體檢驗,須查驗到致命傷,否則不易結案,便為疑案。“大辟之獄,自檢驗始。”在“慎刑”的指導思想下,以有無犯罪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準則,而犯罪事實又必須以充足的證據作為根據,是所謂“旁求證左,或有偽也;直取證驗,斯為實也”。
宋慈在書中一再強調以查找證據為目的的檢驗勘查工作當慎之又慎,舉一例視之。由於致命傷的檢驗對加害人的定罪量刑關涉甚重,宋慈強調檢驗中定要仔細勘驗,“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眾鬥毆,“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則無害;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一人不償命,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然而,如果兩個人同時刺殺、同時打擊,要定哪個對致命傷負主要責任,就比較困難了。想到這一層,宋慈的考慮才算是完備。
“牢獄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國傳統社會向來重視口供的採集。口供固然重要,但這種獲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棄,更何況“證以人或容偽焉”,宋慈認為須“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且“告狀者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這一方面是因為“證以物必得實焉”,另一方面是不能聽從一面之詞,以防其中有弊。
不輕信口供在當時律法中亦有體現,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證據;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證確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須“據狀斷之”。
時間不可能穿越到過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現”,故所謂的“真相”並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還原,但是檢驗勘察,事關人命,必須將事後檢驗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斷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實,還事實以真相。
二、良吏的重要性
如何將檢驗之事做得充分、到位呢?除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外,宋慈認為主要取決於為官者。“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這是當時統治階級一直堅守的執政信念。他給今人的啟示是:相對於程式規則和證據規則而言,司法的組織規則更重要。法官不良,再好的程式和實體法有什麼用呢?
法令是如何謹慎的呢?宋慈在書中提及諸多,此處挑選幾點言之。
其一,差文官。由於武官“更歷未深”,若再碰上“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將會使案件變得模糊不清、撲朔迷離,從而難以查究。“如邊遠小縣”,實在缺文官,“復檢官權差識字武官”。
其二,事必躬親,不得專任吏胥。北宋時期太宗曾對宰相說:“頗聞台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宋慈在《條令》中亦稱“不親臨視”者,當“以違制論”。事必躬親要求檢驗官必須仔細審察、判別、監督,以防發生誤驗、漏驗之事及仵作、吏胥作弊等,而非僅僅在場遙遙相望,甚至“掩鼻而不屑”。“事必躬親”就是司法親歷性的古代版本。
其三,“諸驗復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乾之人”,這規定了為官者的迴避制度。“大獄訟者,所以平曲直,雪冤枉也。若有財者勝,無財者負,有援者伸,無援者屈,豪強得志,貧弱銜冤,豈國家之福耶?愚願士大夫司聽斷者,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鑒,天下何患不太平?此句反映宋慈的穩定思想,事事至公,則天下穩定。
另外,律法規定官員三年一易,且不可在家鄉任職,這對於防止司法活動中親嫌、故舊、讎隙關係的干擾起到了很好的防範作用。
宋慈反覆強調檢驗案件,事關人命,“當是任者,切以究之”!他在書中寫道,檢驗官在接到檢驗公文之後,為防止奸欺,切“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僧道”,因為這些官員、秀才、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勢力,上能通官府,下能聚集民眾,一旦參與顛倒案情之事,將對探明案情真相極為不利。
除了對屍、傷及現場進行認真仔細的勘驗,檢驗官要重視對現場周圍以及相關人員的調查和訪問,只有把各方因素綜合思量之後,方能獲取正確而有效的證據,以使得自己的檢驗結果得到印證,探明案件真相。
要成為一個合格、出色的檢驗官,宋慈認為至少要有兩個絕招:一為屍、傷等檢驗的技術,二為綜合素質的考量。且後者更為要緊。
宋慈“博採近世所傳諸書”,“會兒粹之,厘而正之”,加上多年實踐經驗,“增以己見”,終寫成《洗冤集錄》。他四任提點刑獄司,以身作則,慎重獄事,正如其所言,他真正做到了“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宋慈提出了一個合格法官的普世標準—洗冤澤物!

臨床套用

宋氏不泥師教的另一突出表現是對待屍體的態度,特別是能否暴露和檢驗屍體的隱秘部分。按照理學“視、聽、言、動非禮不為”、“內無妄思,外無妄動”的教條,在檢驗屍體之時,都要把隱秘部分遮蓋起來,以免“妄思”、“妄動”之嫌。宋慈出於檢驗的實際需要,一反當時的倫理觀念和具體做法,徹底打破屍體檢驗的禁區。他告誡當檢官員:切不可令人遮蔽隱秘處,所有孔竅,都必須“細驗”,看其中是否插入針、刀等致命的異物。並特意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應抬到“光明平穩處”。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還要把屍體抬到大路上進行檢驗,“令眾人見,一避嫌疑”。如此檢驗屍體,在當時的理學家即道學家看來,未免太“邪”了。但這對查清案情,防止相關人員利用這種倫理觀念掩蓋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從實際,而將道學之氣一掃而光,這是難能可貴的。只是由於宋氏出身於朱門,不便像同時期的陳亮、葉適等思想家那樣,公開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義。但他用自己的行為和科學著作提倡求實求真的唯物主義思想,此與陳、葉的批判,具有同樣的積極意義。
在《洗冤集錄》中,有一些檢驗方法雖屬於經驗範疇,但卻與現代科學相吻合,令人驚嘆。如用明油傘檢驗屍骨傷痕,就是一例:“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現,用糟(酒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現。若陰雨,以熱炭隔照。此良法也”。“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拉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縱有損折,乃死後痕。”如此檢驗屍骨傷損,與現代用紫外線照射一樣,都是運用光學原理。只是宋慈限於當時的科技水平,處於尚未自覺的狀態,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屍骨是不透明的物體,它對陽光是有選擇地反射的。當光線通過明油傘或新油絹傘時,其中影響觀察的部分光線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傷痕。再如書中論述的救縊死法,與當代的人工呼吸法,幾乎沒有差別。還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藥物擁罨洗蓋傷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傷口的作用,也與現代科學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藥物不同而已。諸如此類,不勝枚舉。作者運用和記載這些方法,目的在於查出真正的死傷原因,無不體現了求實求真的科學精神。

軼事典故

有一天,他在一個已結案的卷牘中看到一樁自殺的命案,死者是一個莊稼漢,他覺得莊稼漢自殺的案例很少,必有萬不得已,非死不可的遭遇,才會走上絕路,而且案卷中並無自殺的詳細原因,於是他決定趁案發為時不久,重新加以審理。第一步,他先開棺驗屍,發現死者腹部的傷口,進刀輕、出刀重,據仵作的說法,案發後,刀子在死者手上,但並非緊握,他更覺得可疑,其中必有曲折。因此他探訪了死者的鄰居、親友,終於查出冤情,揭發了一件強掠婦女、殺害無辜的命案真相。
原來地方上有一個名叫吳良的官宦之後,仗恃著做過戶部尚書的父親餘蔭,貪酒好色,胡作非為,偏巧縣知事是他父親的門生,而且為官不正,往往使作奸犯科者逍遙法外,百姓早已怨聲載道。有一天吳良看到一位姿色出眾的少婦,意圖染指,打聽到原來她是莊稼漢的新婚妻子,助紂為虐的管家就獻計悄悄將莊稼漢害死,做成自殺的樣子擄走新婦。還拿出一筆銀子,在衙門上下大通關節,於是一樁命案,就草草了結。吳良不但逍遙法外,還享盡艷福。但宋慈將案子重新整理,拘捕吳良和管家治罪抵命,莊稼漢的冤情,終於平反,贏得當地民眾的稱讚,轟動一時。

人物評價

宋慈在二十多年的仕宦生涯中,為官清廉,生活樸實,一生無其他嗜好,惟愛收藏異書名帖,喜金石刻。晚年更加謙虛謹慎,愛惜人才,雖是後生晚輩,凡有一技之長,皆提拔引薦。他年老有病在身,一切公務,猶親自審察,一絲不苟,慎之又慎。
宋慈文而勇武,兼有謀略,由主簿而知縣、知州,多所歷練,所以清人陸心源作《宋史翼》將宋慈列入《循吏傳》,並將其與辛棄疾媲美。

後世影響

宋慈在法醫學理論上和實踐中所表現出來的卻是唯物主義傾向。在對屍體的具體檢驗方面,即給死者診斷死因,技術性很強,在一定程度上難於為活人診病。不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須具備深厚的醫藥學基礎,把握許多科學知識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無醫藥學及其他相關科學知識。為彌補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讀醫藥著作,把有關的生理、病理、藥理、毒理知識及診察方法運用於檢驗死傷的實際;另一方面,認真總結前人的的經驗,以防止“獄情之失”和“定驗之誤”。在多年的檢驗實踐中,力求檢驗方法的多樣性和科學性,在此方面可謂不遺餘力。僅從流傳至今的《洗冤集錄》一書來看,其中所載檢驗方法之多樣、全面,其精確度之高,都是前無古人的。這也是書中科技含量較高的、最精彩的內容。

影視形象

1986電視劇《陰陽鑒
劉志影
電視劇《宋慈斷獄》
1999《洗冤錄》、2003《洗冤錄2
2005《大宋提刑官
2006 《大宋提刑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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