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套現

pos機套現

POS機套現實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擅自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一種犯罪形式並逐年遞增。這既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對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pos機套現
  • 外文名:暫無
  • 實質:欺騙銀行的行為
  • 危害: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 違法主體:非法中介、商戶
  • 套現類型:4種
套現類型,非法牟利,經營方式,套現使用,套現原因,職業套現人,行為違法,法律規定,銀行防範,

套現類型

pos機套現
一是非法中介、商戶使用POS機套現。不法分子自己申請POS機或向別人租用POS機,持卡人在POS機上刷卡後,當即將刷卡金額支付給持卡人,並按照套現金額0.8%至2%收取手續費,扣除向銀行繳納的刷卡扣率,從中非法牟利。
二是克隆POS機犯罪。犯罪嫌疑人以虛假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及POS機後,通過刷卡購物等手段取得商戶POS機刷卡小票,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戶POS機信息,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自帶的POS機內參數修改成和商戶的信息一樣。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再對上次交易進行撤銷(或退貨)操作。
三是利用程式時間差詐欺。不法分子利用POS機、銀聯與銀行系統信息傳遞的幾分鐘時間差,進行套現。一般與卡主合謀,由卡主持現金到銀行櫃檯存入賬號,嫌疑人在其他地方與此同時用資金積累好的POS機刷卡將錢轉出。而後在銀行櫃檯的卡主以填錯賬號等由而拒絕簽名,將錢取回或存入其他賬號。而POS機的刷卡交易信息,通常要延遲一兩分鐘之後才能從銀聯繫統反饋到銀行,因此一般不易被銀行察覺。
四是收銀員以用POS機為客戶刷卡結算之機竊取銀行卡信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會到酒店、商場、超市等銀行特約商戶刷卡消費。而少數收銀員利用這個時機,趁持卡人酒後無防範意識或以方便持卡人為由將卡拿離現場,盜取客戶的銀行卡卡號和密碼,然後勾結不法分子造出偽卡進行提款、消費。

非法牟利

隨著銀行卡業務的迅猛發展,一些不法分子採取設立“套現公司”,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手段,幫助他人套取銀行資金,並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非法牟利。

經營方式

一是專門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是在開展正常的銷售經營活動的同時,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是在改造的車輛上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商家收入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與商戶協商,用戶先刷卡,商戶返還現金給持卡人,同時商戶收取一定手續費的方式進行套現,就是通常說的信用卡非法套現。而對於用POS機套現的商家來說,通常會收取刷卡總額3%的手續費。這其中1%是套現收費,2%是代還款收費。如果一年POS機交易流水額累計達到1000萬元,那么商家就可以坐擁30萬元的收入。

套現使用

個人刷卡套現最長可以有56天的免息期限,非法套現的持卡人一般會進行如下操作:一是“以卡養卡”,一些持卡人手上有許多銀行的信用卡,由於信用卡取現要收取較高的費用,並且都有還款期限,因此就通過套現的方式以“此卡”養“彼卡”,循環套現;二是把免息套出來的現金用作急用,一些信用卡的最高額度可以達到10萬元,因此可以緩解現金流。

套現原因

信用卡套現行為的出現原因之一在於,目前國內各大銀行爭相拓展信用卡業務,在程式上對風險控制方面不夠重視。申請部分銀行的普卡,僅需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和一張名片即可。
其二,信用卡取現多為信用額度的50%,且要支付0.5%-3%不等的手續費及萬分之五的日息。而刷卡套現有免息期,對需大量現金又不願負擔利息的人來說,這種選擇最划算。

職業套現人

職業刷卡套現人,是指利用申請來的商業銀行POS機,在沒有發生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取現金,從中收取高額的套現手續費。如持卡人套現4萬元,銀行收取的單筆交易手續費最高不超過50元,而職業刷卡套現者按1%收手續費,就能收取400元,扣除銀行50元,實際從中淨賺350元以上。

行為違法

中世律所聯盟深圳華商合伙人、證券專業律師何賢波表示,信用卡套現有貸款詐欺的嫌疑。他說,信用卡本質上是一種小額的信用貸款,而信用卡套現的本質則是商戶與持卡人合謀,惡意以消費名義從銀行套取一定額度的貸款。這在某種程度上涉嫌虛構事實的貸款詐欺。如果套現者拒不還款,也觸犯了<刑法>惡意透支的條款,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北京銀聯技術部的鄧先生稱,如今的確有商戶和個人聯合“套現”的現象,這是被嚴禁的欺詐行為,參與交易的持卡人也很有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因“套現”損害到發卡行和收單行的利益,所以一旦發現異常,各行都會嚴格追究當事人責任。
“我們有專門的辦法監控套現交易。”工商銀行信用卡中心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現持卡人進行非法套現,將採取止付卡片和凍結賬戶等措施,持卡人的套現行為也將被記錄在案,直接影響其個人信用記錄。
“在法律手段缺失和各方利益的驅動下,即使銀監會決心嚴打違規套現者,違規套現的蔓延也很難被有效遏制。”某股份制銀行信用卡主管認為。

法律規定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防範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消費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銀行防範

2009年8月,央行有關加強銀行卡安全的149號檔案中就明確規定,“嚴格收單結算賬戶管理,禁止將特約商戶(含固定電話支付業務的特約商戶)的個人結算賬戶設定為信用卡收單賬戶。現有已使用特約商戶的個人結算賬戶開展信用卡收單業務的收單機構,要立即關閉信用卡受理功能。”
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於2010年7月1日起統一關閉個人結算賬戶信用卡受理功能。以個人結算賬戶申請安裝的POS(銷售終端)機具已無法受理信用卡,借記卡受理功能不受影響。
各銀行對於要求轉換成對公賬戶的個體經營戶也有著一系列具體要求。以建行為例,個體商戶轉換成對公商戶,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註冊資金與年營業額需達到50萬以上;店鋪面積最低不低於100平方;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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