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全稱: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中文全稱:網路內容提供商。ICP可以理解為向廣大用戶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正式運營企業或部門。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指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國家對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於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辦法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未經國家機關單位許可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ICP備案
- 施行日期:2005年3月20日
- 出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目的:防止在網上從事非法網站經營活動
背景
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目的
流程
費用
須知
資料
企業備案
(註:如果是個人網站的,就填名字;如果是企業網站的,就填公司名稱)
2.主辦單位有效證件號碼:
(註:如果主辦單位名稱是個人名字的,就填身份證號碼;如果是公司的,那么就寫營業執照號碼)
3.主辦單位性質:
(註:填寫, 企業,個人,事業單位,政府機關,或者軍隊)
4.主辦單位通信地址:
(註:一定要寫清楚哪個省,市,區,街,號。地址一定要詳細)
5.有效證件類型:
(註:填寫, 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或台胞證)
6.網站的負責人姓名:
7.網站的負責人辦公電話:
(註:辦公電話可填寫多個,以“ ;”分隔。辦公電話填寫標準格式:國家代碼-區號-號碼。)
8.負責人有效證件號碼:
9.負責人手機號碼:
10.電子信箱:
11.網站名稱:
12.網站域名:
(註:列出此空間綁定的所有域名,以分號 “ ;” 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