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ERRA

NEERRA 是NYS Electronic Equipment Recycling and Reuse Act 的縮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紐約州電子設備回收和再利用法案
  • 外文名:NYS Electronic Equipment Recycling and Reuse Act 
  • 縮寫:NEERRA
  • 用途:回收利用
簡介,該法案所涵蓋的電子設備包括,全紐約州回收或再利用目標,製造商接受標準,回收附加費,製造商的責任,標籤,法案優先權,費用的處置,

簡介

2010年5月28日,紐約州州長簽署了“紐約州電子設備回收和再利用法案(NYS Electronic Equipment Recycling and Reuse Act)”,即環境保護法第27條第26款。該法案的管理部門為紐約州環境保護部(NYS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紐約州採用的是生產者責任延伸的模式。法案要求,從2011年4月1日起,出售電腦、電視機和數字音樂播放器等電子設備的製造商要履行收集、處理、回收利用或再使用電子廢棄物的責任。該法以製造商占有的市場份額為基礎,確定每個製造商具體的接受標準。凡是購買新設備的消費者可以攜帶類似的舊產品交給製造商回收。製造商必須繳納登記費,填寫年度報告,如果不能達到回收指標,還必須繳納回收附加費。法案還提高了產生危險垃圾的繳費標準。

該法案所涵蓋的電子設備包括

電腦
電視機(以及陰極射線管)
小型伺服器
計算機配件
顯示器
電子鍵盤
電子滑鼠或類似的定點設備
傳真機
掃瞄器
印表機
小型電子設備
錄像機
數字視頻錄像機
攜帶型數字音樂播放器
DVD播放機
數字轉換盒
有線電視或衛星接收器
電子或視頻遊戲機

全紐約州回收或再利用目標

(a)從2011年4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期間,全州的電子廢物回收或再利用的目標應是由美國人口普查局公布的紐約州最新的人口估計數乘以3磅再乘以四分之三。
(b)2012年,全州範圍內所有電子廢物的回收或再利用目標為美國人口普查局公布的最新人口估計數乘以4磅。
(c)2013年,全州範圍內所有電子廢物回收或再利用目標為美國人口普查局公布的最新人口估計數乘以5磅。
(d)從2014年開始以及此後每年,全州所有的電子廢物回收或再利用的目標是產品基重乘以目標的實現百分比。

製造商接受標準

從2011年4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這個階段,以及此後的每年,每個製造商的接受標準是全紐約州當年回收或再利用產品的目標重量乘以該製造商的市場占有率

回收附加費

從2013年開始,製造商未達到由本法要求的上一個年度的製造商接受標準,需繳納回收附加費,具體費用規定如下:
(a)如果製造商接受的電子廢物達到製造商接受標準的至少90%但不到100%,附加費為30美分乘以該製造商應該接受的電子廢物中未完成的額外英鎊重量。
(b)如果製造商接受的電子廢物達到製造商接受標準的至少50%但不到90%,附加費為40美分乘以額外英鎊重量。
(c)如果製造商接受的電子廢物達到製造商接受標準的50%以下,附加費為50美分乘以額外英鎊重量。
回收附加費支付給主管部門,同時還需要遞交年度報告。從2014年開始,如果製造商接受的電子廢物高於製造商接受標準,多餘的重量可以作為電子廢物承兌信貸,可將其出售、交易或存留一段時間,存留時間不能超過成功獲得該信貸之後的3年。

製造商的責任

2011年1月1日或以後成為製造商的任何人應當先在環保部登記,才能在紐約州出售或提供銷售本法案中所涵蓋的電子設備,且必須符合本條款的要求。
製造商最遲應於2011年1月1日前在環保部註冊並堅持維護電子廢物接受程式,製造商可以直接或者通過一個代理或指派專人接收來自於紐約州消費者的電子廢物,否則製造商不能在紐約州出售或提供銷售電子設備。製造商應確保將這個登記通知到每個零售商。
製造商應保存證明遵守本條款的記錄,使其在3年之內可以用於主管部門的審計和檢查。
製造商可以通過與其他製造商一起參加收集電子廢物接受程式滿足本法案中的電子廢物收集要求。任何這類集體的電子廢物接受程式必須滿足與一個單獨的製造商一樣的要求。任何集體的電子廢物接受程式必須包括參與這個程式的製造商的列表,以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有關製造商的標識信息。同時集體程式應當向主管部門遞交登記,以及1萬美元的註冊費。
製造商應負責與電子廢物接受程式有關的所有費用。製造商不得收取消費者有關電子廢物的收集、處理、回收和再利用的費用,但是,這項禁令不適用於對商業用戶的收費,或保險服務業的收費。這項禁令也不適用於在本條款生效日期前,製造商已與消費者簽訂有關收集、處理、回收或再利用契約的那些用戶。“商業消費者”是指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實體,有50多個全職員工;或有75名以上的全職員工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保險服務”是指設備和數據安全服務、消費者再利用翻新以及由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定製服務。

標籤

從2011年4月1日開始,如果本法案所覆蓋的電子設備上沒有一個可見的、永久性標籤可以明確確定該設備的製造商,那么製造商不能在紐約州出售或是為零售商提供產品銷售該電子設備。

法案優先權

由本條款規定的有關電子廢物回收的所有事項的管轄權,包括但不限於製造商、零售商、電子廢物收集點、電子廢物整合設施和電子廢物回收設施關於電子廢物回收的責任,是專屬於紐約州的。用於管理本法案所涵蓋的電子設備和電子廢物的收集、再利用或回收的任何地方法律或條例以及頒布的任何規則或規章在本條款生效日期後將被取代。

費用的處置

依照本條款,徵收來的所有費用將被存入根據紐約州財政法第92條建立的環保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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