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標準的法律文書,由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成分(政府,僱主和工人)和設定的基本原則和工作權利。他們要么是約定,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可能是各成員國的批准,或建議,作為非約束性準則。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公約規定的基本原則是通過批准國家實施,而相關推薦補充公約提供更詳細的指引,如何將其套用。建議也可以自治,即不與任何公約。
公約和建議書是由代表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年度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一旦標準被採用,要求會員國在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提交他們的主管機關(通常是議會)審議。在案件的慣例,這意味著考慮批准。如果是批准公約生效,一般為該國家批准之日起一年後。批准國家致力於套用大會在國家法律和慣例和報告定期套用。國際勞工組織提供技術援助,如果必要的話。此外,表示和申訴程式可以啟動對國家違反公約已批准(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事勞工公約
- 外文名: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基本公約
對組織權利公約結社自由及保護,1948(87號) 及集體談判權,1949(98號) 強迫勞動公約(29號),1930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05號),1957 最低年齡公約(138號),1973 童工勞動公約(182號),1999 同等報酬公約,1951(100號) 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111號),1958 對公約的批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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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公約
勞動監察公約,1947(81號) 就業政策公約(122號),1964 勞動監察公約(農業),1969(129號) 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144號),1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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