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RIT

LRIT -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 即為船舶遠程識別與跟蹤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LRIT
  • 外文名: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
  • 釋義:船舶遠程識別與跟蹤系統
  • 作用:實現船舶的遠程識別與跟蹤
簡介,主要功能,發展歷程,相關技術規範,協調人,成本和費用,實施路線圖,

簡介

通過從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提取船舶識別碼、船位和時間等數據,並利用全球海上遇險和搜救系統(GMDSS) 的Inmarsat—C 或高頻設備(HF)以固定的時間間隔傳送LRIT數據,經計算機對數據處理,實現船舶的遠程識別與跟蹤。LRIT由船上LRIT信息傳輸設備、通信業務提供者(Commun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簡稱CSPs)、套用業務提供者(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s),簡稱ASPs)、LRIT數據中心(DCs)、LRIT數據分發方案(Data Distrbution Plan,簡稱DDP Exchange,簡稱IDE)組成。LRIT由代表所締約國的LRIT協調人對其特定方面進行檢查和審核。
LRIT遠程船舶識別和監控系統LRIT遠程船舶識別和監控系統
船舶傳送的LRIT信息由通信業務提供者(CSP)通過船旗國指定的套用業務提供者(ASP)傳輸給船旗國的國家LRIT數據中心,然後由國家LRIT數據中心提供給LRIT數據用戶。無論船舶位於何處,船旗國都有權獲取其船舶的LRIT信息;如果船舶意欲進入另一國管轄的港口設施,那么無論船舶位於何處,只要不處於另一國的領海內,那么該締約國可以通過其國家LRIT數據中心從國際LRIT數據交換調取船舶的LRIT信息;如果船舶距離另一國的領海基線不大於1,000海里,並且不處於船旗國或其他國家的領海內,那么無論船舶是否意欲進入該國管轄港口設施,該國的國家LRIT數據中心都可以通過國際LRIT數據交換從船旗國國家LRIT數據中心獲取該船舶的LRIT信息。上述“國家”均指SOLAS公約的締約國,上述“船旗國國家LRIT數據中心”也可能是船旗國指定的其他LRIT數據中心,如協作性區域LRIT數據中心或國際LRIT數據中心。
除了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以外,搜救機構也可以獲取船舶的LRIT信息。通過獲取船舶的LRIT信息,船旗國可以掌握其船舶的即時信息;港口國和沿岸國通過獲取LRIT信息識別恐怖威脅;搜救機構也可利用LRIT信息迅速找到可以為海上搜救提供援助的船舶。

主要功能

1)船舶自動傳送的LRIT信息僅限於:船舶身份、船位(經、緯度)和提供船位時的日期和時間。不應要求船舶傳送其它額外的信息。
2)船旗國主管機關有權獲得懸掛其船旗的船舶在任何位置的LRIT信息。
3)港口國政府有權要求意欲進入其港口或其管轄水域的岸外施設的船舶提供LRIT信息,但須向IMO通報其接受LRIT信息船舶的離岸距離和預計到港前的時間段,才能收到信息。
4)SOLAS締約國政府須在任何時候認識到並尊重所收到的LRIT信息的機密性和敏感性;要採取措施防止這些信息未經授權的介入或泄密;任何締約國政府使用LRIT信息必須符合國際法的要求。
加強海上保全已成為國際航運界當務之急。為此,2002年12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MSC)第76屆會議審議並在IMO海上保全外交大會通過了SOLAS公約修正案,將《國際保全規則》(ISPS規則)納入SOLAS公約。在這次大會上,LRIT作為海上保全的特別措施被提交給航行安全分委會和通信及搜救分委會(COMSAR)研究。在2006年3月召開的COMSAR第10次會議上,LRIT性能標準草案獲得通過。5月在倫敦召開的MSC第81次大會採納了“LRIT 性能標準及功能要求”。被納入SOLAS第五章,規定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輪、3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和海上移動平台,都必須強制實施船舶的遠程識別和跟蹤,並將於2008年1月1日生效。

發展歷程

“9·11”事件以後,美國政府為了防止來自海上的潛在恐怖攻擊,向IMO提出了加速AIS的裝船進程,此提案得到通過。到2004年7月1日,所有300總噸及以上的SOLAS公約適用船舶均配備了AIS。為了進一步增強對沿海航船的識別能力,美國在其海岸及沿海的美國海洋大氣管理局(NOAA)浮標上安置了AIS設備,基本上實現了對航行於其沿海船舶的識別與跟蹤。但是美國仍然擔心其遭到源於商船上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襲擊,認為對船舶的沿海跟蹤與識別不能滿足反恐需要。在此背景下,美國於2002年向IMO提交了“引進船舶遠程識別與跟蹤系統”的提案。此後,LRIT問題在歷次MSC會議上都是熱點問題。
IMO海上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安會”)第79次會議(MSC79)以無線電通信與搜救分委會(COMSAR)關於LRIT技術的提案為基礎,在LRIT的套用領域方面達成了共識(見MSC79/23),即贊同將原本只套用於反恐LRIT擴展到海上安全和海洋環境保護等領域,同時也敦促SOLAS公約的締約國應當加快利用LRIT加強海上保全的進程。MSC80次會議對LRIT議題進行了廣泛討論,但仍然沒有通過任何關於LRIT的SOLAS公約修正案草案。
2006年5月,LRIT議題在MSC81次會議上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在該次會議上,海安會在對英國、美國、巴西、挪威等國家的提案進行認真審議的基礎上,同意在英國的提案(MSC81/3/5)基礎上,參考挪威(MSC80/3/7)、巴西(MSC84/3/8和Corr.1)的建議並考慮到美國提案中比較敏感的問題,起草關於LRIT的SOLAS公約修正草案(包括其他相關的修正案)以及LRIT的性能標準和功能要求。最終,“關於LRIT的SOLAS公約修正案”、“LRIT性能標準和功能要求”以及“及時建立LRIT系統的安排”獲得了通過。
新增的LRIT條款被寫入SOLAS公約第V章“航行安全”第19-1條,在締約國政府間確立了旨在保全和搜救的多邊協定,滿足了締約國政府在海上保全及其他相關方面的需求,並作為符合以下條件的從事國際航行船舶的強制性要求:3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包括高速船)、貨船(包括高速船)和移動式海上鑽井平台。新增的條款允許沿岸國為海上保全和其他IMO認中的目的,在不超過1000海里範圍內獲取LRIT信息;同時明確了船旗國有權基於其保全和其他關切(不需要詳細說明理由)拒絕向沿岸國提供本國船舶的LRIT信息;船舶在其登記國領海內不需要向公約中指的沿岸國提供信息;船長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關閉LRIT設備或不提供LRIT信息。此外,修正案還特別說明關於LRIT任何規定都不應影響各方在其他國際法律框架下關於公海、專屬經濟區、毗連區、領海和國際航行海峽的權利、義務及管轄權;船旗國根據規定拒絕向沿岸國提供信息時,其船舶的權利義務不應受到影響等。
MSC81次會議通過了MSC,210(81)號決議,規定了LRIT的性能標準和功能要求。“LRIT性能標準和功能要求”對LRIT協調人、各級數據中心的建立及要求、數據費用、LRIT數據分發方案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主管機構、締約國政府、搜救機構等套用LRIT系統提供了指導。
根據性能標準和功能要求,LRIT協調人由MSC指定,主要負責LRIT系統在運行過程中一些特定方面的檢查管審核,包括協助建立和管理國際LRIT數據中心與國際信息交換、參與所有新數據中心的測試、審核所有數據中心的運行及其費用架構並提出年度報告,核實締約國政府和搜救機構的數據請求等。
各國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決定建立國際數據中心或聯合建立區域性數據中心或者參加國際數據中心,各數據中心之間通過國際數據交換傳遞信息。其中,國家數據中心的套用業務提供者由參與建立數據中心的各締約國政府協商一致認中;國際數據中心和國際數據交換由海安會認可。
MSC81次會議通過了MSC.211(81)號決議,對及時建立LRIT作出了安排。要求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國際LRIT數據中心、國際LRIT數據交換以及需要報送LRIT信息的船舶完成LRIT系統的測試,以便締約國政府從2008年7月1日開始著手為LRIT分發方案輸入數據;還決定由MSC82次會議對LRIT協調人的工作職責作出安排,由MSC83次會議審議關於建立國際LRIT數據中心和國際LRIT數據交換等建議案。

相關技術規範

從MSC81次會議開始,LRIT工程專門工作組就致力於必要的技術規範的研究,包括:
1)國際LRIT數據交換技術規範;
2)國際LRIT數據中心技術規範;
3)LRIT系統區域網路絡通信技術規範;
4)LRIT系統建立測試協定及新建立的LRIT數據中心測試協定;
5)LRIT數據分發方案的執行和維護指南。
上述5個技術檔案的草案作為附屬檔案隨LRIT工程特別工作組會間會議報告(MSC82/8/1)一起提交給了MSC82次會議。這五個技術檔案既相互關聯又各自獨立,分別對LRIT系統不同方面的技術細節作出了詳盡的規定。經過討論,海安會以通函的形式通過了上述五個技術檔案的草案,同時責成工作組對這些技術檔案進行更專業的修訂。

協調人

國際移動衛星組織(IMSO)在COMSAR10次會議上曾表示願意作為LRIT的協調人,但由於當時LRIT的一些具體技術細節仍在制定中,MSC81次會議要求IMSO在MSC82次會議上給出能否擔任LRIT協調人的確切答覆。但是,在IMSO明確表態之前,美國就在提案MSC82/8/5中對IMSO明確出任LRIT協調人的可能性表示擔憂。美國認為IMSO在行使LRIT協調人職能之前必須得到IMSO成員國的批准並且修正IMSO公約;即使IMSO公約得到及時修正,也無法確定公約的修正案何時生效以及是否允許IMSO及時執行LRIT協調人職能。然而,LRIT啟動不當受到是否具備合適的協調人的影響,因此,如果尚未找到可以授權的組織承擔協調人,那么IMO應當作好擔任協調人的準備。
針對美國的上述提案,IMSO給出了比較強硬的回應(見MSC82/8/9) ,明確表示了其願意並有能力出任LRIT協調人的立場。在美國提交了MSC82/8/5提案後,IMSO成員國於2006年9月25日至29日召開大會,就是否出任LRIT協調人問題進行磋商,並對IMSO公約進行相關修正。大會決定在不給成員國帶來任何費用負擔的前提下出任LRIT協調人,並以37票贊成,6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了關於出任LRIT協調人的IMSO公約的修正案。此外,IMSO還表示:根據IMSO公約,如果海安會委任IMSO為LRIT協調人,IMSO將召集一次特別大會以討論如何履行該職責。
會上,經過各方討論,絕大多數代表團表示堅決支持由IMSO出任LRIT協調人,並敦促IMSO締約國儘快簽署IMSO公約的修正案,以確保LRIT系統可以如期實施;也有少部分代表團在原則上同意由IMSO承擔LRIT協調人職責的同時也贊同美的觀點,認為SOLAS公約的締約國應當制定一個應急計畫,一旦IMSO沒有及時滿足履行LRIT協調人職責需要的法律條件,LRIT系統仍然能夠按時建立。對此,IMSO向海安會承諾,在其成員國的支持下,IMSO一定能夠按照LRIT系統的實施時間表作好擔任LRIT協調人的準備。
最終,海安會委任IMSO擔任LRIT協調人,並責成IMSO採取適當行動保證LRIT系統能夠按時實施,美國對此持保留意見。關於是否需要制定應急計畫的問題,大多數代表團對IMSO出任LRIT協調人充滿信心,而且IMSO的執行官已經向海安會作出承諾,因此海安會決定暫時不制定應急計畫。此外,海安會還要求IMSO將如何完成協調人職責的書面材料提交下一屆海安會審議。
在上述質疑IMSO出任LRIT協調人的提案中,美國還表示希望在自動互助船舶救助系統(Amevr)基礎上或者模仿該系統建立並管理一個國家(或者協作建立區域性)LRIT數據中心;此外,美國還順帶表達了希望“為了IMO”在其“主場”建立並管理國際數據中心和國際數據交換的願望,“除非IMO找到另外可行的組織”履行該職責。
在會議討論中,一些代表團認為,為了實現預期功能,國際LRIT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換在本質上應當是“中立的”、“國際的”,其建立過程應當是公平、透明的。賽普勒斯認為,如果將LRIT國際數據交換和數據中心建立在對LRIT協調人的任命持保留態度的美國,那么會影響IMSO履行協調人職能。賽普勒斯的觀點得到了一些代表團的認同。對此,美國則表態可以全力配合IMSO的工作。最後,海安會沒有對國際LRIT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換的選址作出決定。

成本和費用

國際海事無線電協會(CIRM)在向MSC82提交的提案中提到了LRIT費用的問題(見MSC82/8/6)。這一問題也得到了與代表的廣泛關注。此外,IMSO也提出:根據“LRIT性能標準和功能要求”,LRIT協調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因此需要一筆啟動資金。
海安會認為LRIT的成本費問題確實非常重要,一旦對該問題作出錯誤的決定,將給LRIT系統的建立和實施造成嚴重的不良後果。因此,海安會將該議題交由特別工作組審議。工作組表示,必須明確一些政策性、導向性的問題,才能制定LRIT費用的技術標準。這些問題包括:
1)締約國政府是否要為每次數據傳輸付費;
2)不調用LRIT數據的締約國是否不必承擔任何費用,包括國際LRIT數據中心的啟動資金;
3)締約國在為LRIT系統是否可以通過單方面設定所提供數據的費用盈利;
4)如何在為LRIT系統提供服務的商業實體(例如ASPs、CSPs、DCs)中公平分配收益;
5)由於搜救機構可以免費獲取LRIT信息,那么為提供這些信息而在整個LRIT系統中產生的成本應由誰承擔;
6)對於某指定的數據中心,其每次向不同用戶提供的LRIT數據是否收取相同的費用;
7)對於數據中心而言,那些未經請求而報送的船位信息應當由誰付費;
8)協調人、國際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換的資金如何籌集等。
工作組請求海安會為諸如以上的問題提供一個指南,為工作組在該方面的技術工作搭建一個框架。此外,由於缺少該方面的詳細建議以及會議時間的限制,本次會議還不能對該問題作出最終決定。

實施路線圖

由於缺少相關的建議案,目前MSC81制定的“及時建立LRIT數據系統的安排”的執行情況已經滯後。就目前進度,國際LRIT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換能滯按時建立還是個未知數。如果沒有為LRIT系統建立過程中的這些關鍵階段留有足夠的時間,那么極有可能無法按時完成任務。為此,海安會制定了一個臨時的路線圖以確保LRIT順利完成。路線圖主要內容如下:
1)鑒於MSC82次會議遺留的一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討論,海安會將LRIT列入e-Navingation議題中交由COMSAR11次會議審議,並建議成員國和觀察員向COMSAR11次會議提交建議,並派LRIT方面的專家參加會議。IMO秘書處法規部應當為COMSAR11次會議提供必要的支持,協作其完成IMO與其他國際組織(如CIRM等)間協定的擬定。儘管責成COMSAR審議LRIT議題並不是非常恰當,但是在下次海安會之前,只有COMSAR11次會議是最理想的選擇了。
2)工作組提請海安會授權其在COMSAR11次會議的前一周召開一次工作組會議。CIRM已經表示願意作為這次會議的東道主,並在倫敦安排合適的會場。此外,在COMSAR11次會議和MSC83次會議之間還需要召開另一次工作組會議,以確定除了工程方面以外的包括LRIT成本、費用等方面的法律和經濟問題,並起草協定供MSC83審議通過,並為國際LRIT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換的選取址起草起南。
3)海安會希望各締約國都能夠參與到LRIT工程方面特別工作組的工作,並在MSC83次會議召開前13周向秘書處提交最終的工作報告,以給成員國留出9周的時間對期進行審議。
4)IMSO應當向MSC83次會議提交其如何履行協調人職責的詳細計畫和工作安排,包括其商業運作的模式。MSC83次會議還將授權秘書長代表所有SOLAS公約的締約國與IMSO締結協定。
5)為了確保LRIT能夠於2008年7月1日按時實施,LRIT協調人務必於2007年第三季度前提交建立和管理國際LRIT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換的建議。
6)為確保LRIT數據分發計畫於2008年1月1日按時開始實施,必須於2007年8月前開始著手軟體方面的工作。
7)締約國應當於2008年7月1日前向其選擇的數據中心提供性能標準中要求的數據。
8)海安會希望締約國政府向MSC86提交國際LRIT系統運行中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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