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業務介紹,從業要求,風險競爭,
定義
介紹經紀商(IB)
介紹經紀商IB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一般都以機構的形式存在。它可以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且必須通過FCM(期貨佣金商,類似於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結算。IB又分為獨立執業的IB(IIB)和由FCM擔保的IB(GIB)。IIB必須維持最低的資本要求,並保存賬簿和交易記錄。GIB則與FCM簽訂擔保協定,藉以免除對IB的資本和記錄的法定要求。而期貨經紀公司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則與GIB頗為相似。在FCM的業務結構中,許多IB的客戶量和交易量都遠比FCM直接開發的要大,IB的引入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期貨業的發展。
券商IB制度
券商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指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紹客戶給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
業務介紹
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佣金的業務模式。IB制度起源於美國,在金融期貨交易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美國、英國、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得到普遍推廣,並取得了成功。
目前我國採用券商IB制度。券商IB (Introducing Broker)制度: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等。
從業要求
證券公司開展IB業務,必須滿足相應的資格條件。
- 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 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 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兩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 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 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 具有滿足業務需求的技術系統;
- 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風險競爭
股指期貨推出後,證券市場客戶成為潛在的股指期貨參與者,市場容量的擴大勢必導致風險規模的擴大,加上國內投資者習慣證券現貨交易,缺乏期貨交易常識和經驗,風險管理工作對IB業務來說尤為重要。
IB業務的風險管理貫穿各個業務環節。在開戶環節,證券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需向客戶解釋期貨公司、客戶、證券公司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需進行實名制審核。對於投資者而言,必須攜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自然人一般為本人有效身份證)前往證券公司開戶,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在交易環節,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不得作獲利保證,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保證金,嚴格遵守IB業務監管法規,並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可靠的行情、交易服務。對於投資者而言,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碼,交易賬號等信息,不得委託證券公司人員代為操作,確須設定代理人的,須根據規定到證券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在風控環節,證券公司將根據與期貨公司聯合制定的IB業務實施辦法的約定,承擔協助風險控制的職責,對投資者開展督促、解釋和風險提示等工作。對於投資者而言,應加強資金管理,防止滿倉操作,及時追加保證金,儘量減少因被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 據統計,全國已有超過40家券商獲得了IB業務資格,各公司期貨IB提供的業績貢獻度也在不斷增長。對於證券營業部在股指期貨上市前開展商品期貨IB業務持保守態度的一些地方證監局也紛紛“開閘”。
僅瀋陽地區獲準開展期貨IB業務的證券營業部已從最早的5家增加到20多家,IB人員數量也在快速增長。各證券營業部在期貨IB業務上面臨的競爭壓力也越來越大,期貨IB人員在業務開發上遇到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果吸引更多證券客戶參與期貨,證券資金就會流失。而且期貨交易的風險控制難度遠大於證券,客戶的資金虧損可能性也更大,客戶開發的進一步提升還有賴於期貨公司在培訓和風控流程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