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408

GB/T 14408

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鑄鋼件,國家標準。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鑄鋼的牌號及其鑄件的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於在常溫下使用的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鑄鋼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GB/T 14408
  • 起草標準:GB/T 1.1—2009
  • 修改標準:ASTM A148/-1998
  • 套用範圍: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鋼鑄件
前言,套用範圍,引用檔案,對應牌號,技術要求,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修改採用ASTM A148/-1998《結構用高強度鑄鋼》和ISO 9477:1992《一般工程與結構用高強度鑄鋼》部分條款。
本標準代替GB/T14408-1993《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鑄鋼件》。與原GB/T14408-1993相比,主要技術內容修改如下 :
——結構上做了大的調整,取消了原標準附錄A,原標準附錄A中部分條款內容移入標準正文,取消了原標準附錄中的A1詢價和定貨、A3化學成分報告單、A15檢驗檔案條款內容;
——增加了化學成分光譜分析法;
——降低各牌號是硫、磷控制量;
——向上增加了ZGD 1035-1240、ZGD 1240-1450兩個牌號;
——做為可選項,增加了對衝擊吸收功的要求;
——增加了9個引用標準;
——對部分術語進行了規範化如“機械性能”改為“力學性能”。
——本標準由全國鑄造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4)提出並歸口;
一般工程結構用低合金鑄鋼件

套用範圍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鋼鑄件的牌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儲運等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工程與結構用低合金鋼鑄件。

引用檔案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 5613鑄鋼牌號表示方法
GB/T 8170數值修約規則
GB/T 16923鋼件的正火與退火
GB/T 16924鋼件的淬火與回火
GB/T 222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0066鋼和鐵 化學成分用試樣的取樣和制樣方法
GB/T 5678鑄造合金光譜分析取樣方法
GB/T 223.2鋼鐵及合金中硫量的測定
GB/T 223.3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鉬酸重量法測定磷量
GB/T 223.60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高氯酸脫水重量法測定矽含量
GB/T 223.69鋼鐵及合金化 碳含量的測定管式爐內燃燒後氣體容量法
GB/T 4336碳素鋼和中低合金鋼火花源原子發射光譜分析方法(常規法)
GB/T 228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金屬材料 夏比擺錘衝擊試驗方法
GB/T 231.1金屬材料 布氏硬度試驗第1部分:試驗方法
GB/T 4338金屬材料 高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5677鑄鋼件 射線照相檢測
GB/T 7233鑄鋼件 超聲檢測
GB/T 9444鑄鋼件磁粉檢測
GB/T 9443鑄鋼件滲透檢測
GB/T 11351鑄件重量公差
GB/T 6414鑄件 尺寸公差與機械加工餘量
GB/T 6060.1表面粗糙度比較樣塊 鑄造表面

對應牌號

3 牌號
本標準所用低合金鑄鋼牌號共包含10種,按GB/T 5613的規定分為:
ZGD270-480;ZGD290-510;ZGD345-570;ZGD410-620;ZGD535-720;
ZGD650-830;ZGD730-910;ZGD840-1030;ZGD1030-1240;ZGD1240-1450。

技術要求

4.1 化學成分
4.1.1 各牌號化學成分中的硫、磷含量應符合表1規定。
GB/T 14408
4.1.2 除另有規定外,各牌號化學成分由供方確定。除硫、磷外,其它元素不作為驗收依據。
4.1.3 如需方對其它元素有要求時,元素種類、含量及殘餘總量,由供需雙方共同商定。
4.2 力學性能
4.2.1 各牌號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2規定。
4.2.2 如需方無要求,其中斷面收縮率和衝擊吸收功,由供方選擇其一。
GB/T 14408
4.3 硬度
金屬布氏硬度(或洛氏硬度)的數值及其範圍、試驗的測量部位由供需雙方商定。布氏硬度試驗按GB/T 231執行。
4.4 製造
除另有規定外,熔煉方法和鑄造方法由供方決定。
4.5 焊補
4.5.1 供方可對鑄件缺陷進行焊補,焊補條件由供方確定。如需方對焊補有要求時應與供方協商。
4.5.2 較大缺陷焊補應事先徵得需方同意。
4.5.2.1 鑄件的重要部位,為焊補而準備的坡口深度超過壁厚的20%或25mm,則認為是較大缺陷焊補。
4.5.2.2 較大缺陷焊補應有焊補位置和範圍等記錄,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並按該件探傷標準進行檢測,確認焊補合格。
4.6 矯正
鑄件產生的變形可以通過矯正的方法消除。
4.7 熱處理
4.7.1 各牌號的鑄件均需進行熱處理。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工藝由供方決定。
4.7.2 常見的熱處理工藝有:退火;正火;正火+回火;淬火+回火。鑄件的熱處理按GB/T 16923、GB/T 16924的規定執行。
4.8 表面質量
4.8.1 鑄件表面粗糙度應按GB/T 6060.1的選定,並在圖樣或訂貨契約中註明。
4.8.2 鑄件應修整飛邊、毛剌,去除澆冒口。表面應清除粘砂和氧化皮。
4.9 缺陷
4.9.1 不允許有影響鑄件使用性能的缺陷存在。
4.9.2 鑄件加工面上允許存有在加工餘量範圍內的表面缺陷。
4.9.3 鑄件非加工面上及鑄件內部允許存的缺陷種類、範圍、數量、及缺陷修補技術條件由供需雙方商定。
4.9.4 當需方要求鑄件進行無損檢測時,檢測部位、方法和標準由供需雙方確定,並在圖樣或契約中註明。
4.10 幾何形狀與尺寸、尺寸公差與機械加工餘量
4.10.1 鑄件的幾何形狀與尺寸應符合訂貨圖樣、模樣或契約規定要求。
4.10.2 鑄件尺寸公差與機械加工餘量應符合GB/T 6414規定,或圖樣、契約要求。
5 試驗方法
5.1 化學成分分析
5.1.1 化學成分分析方法採用常規化學分析或光譜分析。化學分析或光譜分析用試塊應,在澆注過程中製取。
5.1.2 化學分析用試樣的取樣方法按GB/T 222的規定執行。
5.1.3 光譜分析按GB/T 4336的規定執行。
5.1.4 化學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223的規定執行。
5.2
力學性能
5.2.1 試塊
5.2.1.1 力學性能用試塊,應在澆注中單獨鑄出或附鑄在鑄件上。當試塊附鑄在鑄件上時,附鑄的位置、方法、和力學性能由供需雙方協商。除另有規定外,試塊類型的選用由供方自行決定。
5.2.1.2 單鑄試塊的形狀、尺寸和試樣的切取位置應符合圖1的要求。
5.2.1.3 附鑄試塊的形狀、尺寸、和取樣位置由供需雙方商定。
GB/T 14408
5.2.1.4 除另有規定外,試塊與其所代表的鑄件用同爐方式進行熱處理,並做標記。
5.2.1.5 供方在鑄件熱處理之前,如需方或其代表要參加試驗並在鑄件上作標記,不應完全切掉附鑄試塊,熱處理後附鑄試塊也要作標記。
5.2.1.6 當備用試塊不足時,允許從鑄件本體上取樣,取樣部位及性能指標由供需雙方商定。
5.2.2 拉伸試驗
拉伸試驗按GB/T 228的規定執行。
5.2.3 衝擊試驗
衝擊試驗按GB/T 229的規定執行。
5.2.4 氏硬度試驗
布氏硬度試驗按GB 231.1的規定執行。
5.3 表面檢驗
5.3.1 鑄造表面粗糙度檢驗按GB/T 6060.1的規定執行。
5.3.2 鑄件幾何形狀和尺寸檢驗應選擇相應精度的檢測工具、量規、樣板等,也可用三座標測量儀或劃線檢查。
5.4 無損檢測
5.4.1 滲透檢測
鑄件滲透檢測按GB/T 9443的規定執行。
5.4.2 磁粉檢測
鑄件磁粉檢測按GB/T 9444的規定執行。
5.4.3 超聲檢測
鑄件超聲檢測按GB/T 7233的規定執行。
5.4.4 射線照相檢測
鑄件X或γ射線照相檢測按GB/T 5677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程式
除另有規定外,鑄件的檢驗由供方質量部門執行。
6.2 檢驗地點
6.2.1 除供需雙方商定只能在需方作檢驗外,最終檢驗一般應在供方進行。
6.2.2 供方不具備必需的手段,或雙方對鑄件質量發生爭議時,檢驗可在獨立機構進行。
6.3 批量的劃分
6.3.1 按爐次分:鑄件由同一爐次鋼液澆注,作相同熱處理的為一批。
6.3.2 按數量或重量分:同一牌號在熔煉工藝穩定的條件下,幾個爐次澆注的並經相同工藝多爐次熱處理後,以一定數量或以一定重量的鑄件為一批。具體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6.3.3 按件分:以一件為一批。
6.4 化學成分分析
鑄件按熔煉爐次進行成分分析,硫、磷含量應符合表1的規定。當契約中另有規定時,其它元素應符合契約中的要求。
砂型鑄造的鑄件,其屑狀試樣應取自鑄造表面6mm以下。
6.5 力學性能試驗
6.5.1 力學性能試驗,每一批量取一個拉伸試樣,試驗結果應符合表2規定。
6.5.2 作衝擊試驗時,每一批量取三個衝擊試樣進行試驗,三個試樣的平均值應符合表2規定,其中有一個試樣的值可低於規定值,但不得低於規定值的三分之二。
6.5.3 因下列原因而導致不符合規定的試驗結果是無效的。
a) 試樣安裝不當或試驗機功能不正常;
b) 拉伸試樣斷在標距之外;
c) 試樣加工不當;
d) 試樣存在鑄造缺陷。
此時應重新進行力學性能試驗。
6.6 復驗
當力學性能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而不是由於6.5.3所列原因引起,供方可以復驗。
6.6.1 從同一批量中取兩個備用拉伸試樣進行試驗,如兩個試驗結果均符合表2的規定,則該批量鑄件的拉伸性能仍為合格。若復驗中仍有一個試樣結果不合格,則供方可按6.7處理。
6.6.2 從同一批量中取三個備用的衝擊試樣進行試驗,該結果與原結果相加重新計算平均值,若新平均值符合表2的規定,則該批鑄件的衝擊功仍為合格,否則供方可按6.7處理。
6.7 重新熱處理
當力學性能復驗結果仍不符合表2規定時,可將鑄件和試塊重新進行熱處理,按6.5.1和6.5. 2重新試驗,但未經需方同意的重新熱處理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回火除外)。
6.8 表面質量、鑄件缺陷檢驗
鑄件表面質量按4.8要求逐件檢驗。
鑄件缺陷按4.9要求逐件檢驗。
6.9 幾何形狀與尺寸、尺寸公差與機械加工餘量檢驗
鑄件的幾何形狀與尺寸、尺寸公差與機械加工餘量可按4.10要求逐件檢驗,或按雙方商定的數量抽檢。
6.10 無損檢測
根據需方要求,鑄件可採用滲透、磁粉、超聲或射線照相檢測,檢測方法和評級按GB/T 9443、GB/T 9444、GB/T 7233或GB/T 5677的規定執行。
6.11 試驗結果的修約
力學性能和化學成分試驗結果,可按GB/T 8170規定原則加以修約。尺寸測量結果不能修約。
6.12 檢驗附加要求
檢查驗收供需雙方商定的附加要求。
7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誌與合格證
7.1.1 每個鑄件應在非加工面上做下列標誌或其中的一部分。如:
a) 供應方標誌;
b) 批量號;
c) 需方要求的其標誌。
當無法在鑄件上做出標誌時,標誌可列印在附於每批鑄件的標籤上。
7.1.2 出廠鑄件應即會有檢驗合格證,合格證應包括:
a) 供方名稱;
b) 鑄件號或批量號;
c) 鑄件圖號或訂貨契約號;
d) 材料牌號、熔煉爐號、熱處理狀態;
e) 製造日期(或編號);
f) 所規定的各項檢驗結果;
g) 雙方商定的其它內容。
7.2 表面防護、包裝、運輸和貯存
7.2.1 鑄件在檢驗合格後應進行防護處理或包裝。
7.2.2 鑄件表面防護、運輸、和貯存應符合訂貨契約。
8 附加要求
經供需雙方協商,可規定下列附加要求的一項或幾項。
8.1 重量和重量偏差
8.1.1 鑄件重量應按密度7.8 kg/cm3計算。
8.1.2 重量偏差按GB/T 11351的規定執行。
8.2 批量的均勻性
8.2.1 應在每一批量鑄件的5%(或至少5件)或在商定數量的鑄件上作硬度試驗,以鑑定每批鑄件的均勻性。
8.2.2 硬度應在每個鑄件相同的部位測定。
8.2.3 每一硬度值對代表該批量全部鑄件硬度平均值的偏差不應超過±15%或不超過雙方商定的百分數,否則供方應對該批鑄件逐件進行試驗,對不合格的鑄件要重新熱處理或整批鑄件重新熱處理。
8.3 高溫屈服強度
高溫力學性能的試驗溫度和性能指標由供需雙方商定,其試驗方法按GB 4338的規定執行。
8.4 低溫衝擊韌性試驗
低溫衝擊試驗的試驗溫度和性能指標由供需雙方商定,其試驗方法按GB 4159的規定執行。
8.5 大截面試塊
如果需方提出要求,可做大截面試塊的力學性能。試塊的尺寸、形狀和性能指標由供需雙方協商。
8.6 耐壓緻密程度試驗
8.6.1 耐壓緻密程度試驗應在未加工或加工鑄件上進行。除另有規定外,測試條件(試驗的壓力、液體溫度和試驗時間)和試驗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8.6.2 耐壓試驗的鑄件,在試驗前不能被氧化,且不應施加任何保護性塗料、塗層鍍層和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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