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阻燃製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 是根據 GB 8624 《建築材料及製品燃燒性能分級》、 GB 50222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並結合國內相關產品的實際情況制訂的, 標準規定所有公共場所包括建築製品、裝飾布織物 、家具及組件、電線電纜等必須使用永久性阻燃產品,適用於公安部令第39號和公安部令第61號所規定的各類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製品及組件。標準規定了公共場所用阻燃製品及組件的定義及分類、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等內容。 標準第5章、第6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GB 20286-2006《公共場所阻燃製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
- 發布日期:2006年06月19日
- 實施日期:2007年03月0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簡介,內容,術語和定義,分類、分級與命名,燃燒性能要求,標誌,
簡介
公共場所阻燃製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 |
Requirements and mark on burning behavior of fire retarding products and subassemblies in public place |
標準號: GB 20286-2006
出版單位: 中國標準出版社
內容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公共場所 public place
提供公共服務或人員活動密集的設施和場所。
3.2 阻燃製品及組件 fire retarding products and subassemblies
由阻燃材料製成的產品及多種產品的組合。
3.3 阻燃 fire retarding
抑制、減緩或終止火焰傳播。
分類、分級與命名
4.1 分類
公共場所阻燃製品及組件可分為六個大類:
a) 阻燃建築製品
b) 阻燃織物
c) 阻燃塑膠 / 橡膠
d) 阻燃泡沫塑膠
e) 阻燃家具及組件
f) 阻燃電線電纜
4.2 分級
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製品及組件(除建築製品外)按燃燒性能可分為兩個等級:
——阻燃 1 級
——阻燃 2 級
4.3 命名
阻燃製品(除建築製品外)採用下列方式命名:在阻燃等級後面括弧內註明產品的類別,阻燃電線電纜尚應標明阻燃試樣類別,阻燃織物應標明是否耐洗,對耐洗織物還應在括弧內標明耐洗類型和耐洗次數。各類阻燃製品名稱與代號舉例如下:
一級非耐洗阻燃織物 ……………………………阻燃 1 級 ( 織物 非耐洗 )
二級耐洗滌阻燃織物(水洗30次)……………阻燃 2 級 ( 織物 耐水洗30次 )
二級耐洗滌阻燃織物(乾洗6次)………………阻燃 2 級 ( 織物 耐乾洗6次 )
一級阻燃塑膠和橡膠製品…………………………阻燃 1 級 ( 塑膠/橡膠 )
二級阻燃泡沫塑膠製品……………………………阻燃 2 級 ( 泡沫塑膠 )
二級阻燃家具及組件………………………………阻燃 2 級 ( 家具/組件 )
二級 B 類阻燃電線電纜……………………………阻燃 2 級 ( 電線/電纜B類 )
燃燒性能要求
5.1 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建築製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築製品(除鋪地材料外)的燃燒性能不低於 GB 8624 規定的 D 級,且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t1 級;
b) 鋪地材料的燃燒性能不低於 GB 8624 規定的 Dfl 級,且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t1 級。
5.2 公共場所使用的裝飾牆布(氈)、窗簾、帷幕、裝飾包布(氈)、床罩、家具包布等阻燃織物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公共場所阻燃織物的燃燒性能技術要求
阻燃性能等級 | 依據標準 | 判定指標 |
阻燃 1 級(織物) | GB/T 5454 GB/T 5455 GB/T 8627 GB/T XXXX | a)氧指數≥ 32.0 ; b)損毀長度≤ 150mm ,續燃時間≤5s,陰燃時間≤ 5s ; c)燃燒滴落物未引起脫脂棉燃燒或陰燃; d)煙密度等級(SDR)≤ 15 ; e) 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ZA2 級 |
阻燃 2 級(織物) | GB/T 5455 GB/T XXXX | a) 損毀長度≤200mm,續燃時間≤15s,陰燃時間≤15s; b) 燃燒滴落物未引起脫脂棉燃燒或陰燃; c) 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ZA3 級 |
註:氧指數試驗熔融織物除外。 |
5.3 耐水洗的阻燃織物,在進行燃燒性能試驗前,應按 GB/T 17596 中規定的緩和洗滌程式對試樣進行洗滌,乾燥宜用烘箱乾燥法,洗滌次數不得少於12次。耐乾洗的阻燃織物,在進行燃燒性能試驗前,應按 GB/T 19981.2中的正常材料乾洗程式執行,洗滌次數不得少於6次。
5.4 公共場所使用的電線導管、燃氣管道、插座、開關、燈具、家電外殼等塑膠和橡膠製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公共場所阻燃塑膠和橡膠製品的燃燒性能技術要求
阻燃性能等級 | 產品類別 | 依據標準 | 判定指標 | |
阻燃 1 級 ( 塑膠 / 橡膠 ) | 電器類阻燃塑膠 / 橡膠製品 | 音頻、視頻製品 (外殼) | GB/T 16172 GB/T 11020 GB/T 8627 | a)熱釋放速率峰值≤150kW/m; b) FV0 級 c )煙密度等級( SDR )≤ 75 |
信息技術設備 (外殼) | GB/T 16172 GB 4943 GB/T 8627 | a )熱釋放速率峰值≤ 150kW/m; b ) V-0 級 c)煙密度等級( SDR )≤ 75 | ||
家電外殼、電器附屬檔案及管道 | GB/T 16172 GB/T 2408 GB/T 8627 | a )熱釋放速率峰值≤ 150kW/m; b) FV-0 級 c)煙密度等級( SDR )≤ 75 | ||
阻燃 2 級 ( 塑膠 / 橡膠 ) | 電器類阻燃塑膠 / 橡膠製品 | 音頻、視頻製品 (外殼) | GB/T 11020 | FV1 級 |
信息技術設備 (外殼) | GB 4943 | V-1 級 | ||
家電外殼、電器附屬檔案及管道 | GB/T 2408 | FV-1 級 | ||
註:熱釋放速率試驗的輻射熱流為: 50 kW/m。 |
5.5 公共場所使用的座椅、沙發、床墊等軟墊家具中所用的泡沫塑膠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 3 公共場所阻燃泡沫塑膠的燃燒性能技術要求
阻燃性能等級 | 產 品 類 別 | 依據標準 | 判定指標 |
阻燃 1 級 | ( 泡沫塑膠 ) 阻燃泡沫塑膠 | GB/T 16172 GB/T 8333 GB/T 8627 GB/T XXXX | a)熱釋放速率峰值≤250kW/m; b)平均燃燒時間≤30s,平均燃燒高度≤250mm ; c)煙密度等級( SDR )≤ 75 ; d )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ZA2 級 |
阻燃 2 級 | ( 泡沫塑膠 ) 阻燃泡沫塑膠 | GB/T 8333 GB/T XXXX | a)平均燃燒時間≤30s, 平均燃燒高度≤250mm ; b)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ZA3級 |
註:熱釋放速率試驗的輻射熱流為: 50 kW/m |
5.6 公共場所室內使用的床、床墊、接線櫃、沙發、茶几、桌、椅等家具 / 組件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 4 公共場所阻燃家具及組件的燃燒性能技術要求
阻燃性能等級 | 產品類別 | 試驗方法 | 判 定 指 標 |
阻燃 1 級 (家具 / 組件) | 軟墊家具 | 附錄 B GB 17927 | a)熱釋放速率峰值≤ 150kW ; b)5min內放出的總能量≤30MJ ; c)最大煙密度≤75% d)無有焰燃燒引燃或陰燃引燃現象 |
組件 / 其它家具 | 附錄 C | a )熱釋放速率峰值≤ 150kW ; b ) 5min 內放出的總能量≤ 30MJ ; c )最大煙密度≤ 75% | |
阻燃 2 級 (家具 / 組件) | 軟墊家具 | 附錄 B GB 17927 | a )熱釋放速率峰值≤ 250kW ; b ) 5min 內放出的總能量≤ 40MJ ; c )試件未整體燃燒 d )無有焰燃燒引燃或陰燃引燃現象 |
組件 / 其它家具 | 附錄 C | a )熱釋放速率峰值≤ 250kW ; b ) 5min 內放出的總能量≤ 40MJ ; c )試件未整體燃燒 |
5.7 公共場所使用的光纖電纜、通訊電線電纜和電力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 5 公共場所阻燃電線電纜的燃燒性能技術要求
阻燃性能等級 | 依據標準 | 判 定 指 標 |
阻燃 1 級 (電線 / 電纜) | GA 306.1> | a )炭化高度≤ 2.5m ; b )煙密度 ( 最小透光率 ) ≥ 60% ; c )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ZA2 級 |
阻燃 2 級 (電線 / 電纜) | a )炭化高度≤ 2.5m ; b )煙密度 ( 最小透光率 ) ≥ 20% ; c )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ZA3 級 |
5.8 對公共場所阻燃製品及組件燃燒性能和使用的其它要求見附錄 D 。
標誌
6.1 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製品及組件應經抽樣送國家認可並授權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確定其阻燃性能等級,阻燃製品及組件的阻燃性能等級應採用適當的方式標註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公共場所使用的阻燃製品及組件的阻燃性能等級必須明示。
6.2 阻燃建築製品 ( 除鋪地材料外 ) 的標識方式如下:
A2-s1,d0,t 0 A 2-s1,d1,t 0 A 2-s1,d2,t0
A2-s2,d0,t 0 A 2-s2,d1,t 0 A 2-s2,d2,t0
A2-s3,d0,t 0 A 2-s3,d1,t 0 A 2-s3,d2,t0
A2-s1,d0,t 1 A 2-s1,d1,t 1 A 2-s1,d2,t1
A2-s2,d0,t 1 A 2-s2,d1,t 1 A 2-s2,d2,t1
A2-s3,d0,t 1 A 2-s3,d1,t 1 A 2-s3,d2,t1
B-s1,d0,t0 B-s1,d1,t0 B-s1,d2,t0
B-s2,d0,t0 B-s2,d1,t0 B-s2,d2,t0
B-s3,d0,t0 B-s3,d1,t0 B-s3,d2,t0
B-s1,d0,t1 B-s1,d1,t1 B-s1,d2,t1
B-s2,d0,t1 B-s2,d1,t1 B-s2,d2,t1
B-s3,d0,t1 B-s3,d1,t1 B-s3,d2,t1
C-s1,d0,t 0 C -s1,d1,t 0 C -s1,d2,t0
C-s2,d0,t 0 C -s2,d1,t 0 C -s2,d2,t0
C-s3,d0,t 0 C -s3,d1,t 0 C -s3,d2,t0
C-s1,d0,t 1 C -s1,d1,t 1 C -s1,d2,t1
C-s2,d0,t 1 C -s2,d1,t 1 C -s2,d2,t1
C-s3,d0,t 1 C -s3,d1,t 1 C -s3,d2,t1
D-s1,d0,t0 D-s1,d1,t0 D-s1,d2,t0
D-s2,d0,t0 D-s2,d1,t0 D-s2,d2,t0
D-s3,d0,t0 D-s3,d1,t0 D-s3,d2,t0
D-s1,d0,t1 D-s1,d1,t1 D-s1,d2,t1
D-s2,d0,t1 D-s2,d1,t1 D-s2,d2,t1
D-s3,d0,t1 D-s3,d1,t1 D-s3,d2,t1
6.3 阻燃鋪地材料的標識方式如下:
A2fl-s1,t 0 A 2fl-s1,t 1 A 2fl-s2,t 0 A 2fl-s2,t1
Bfl-s1,t0 Bfl-s1,t1 Bfl-s2,t0 Bfl-s2,t1
Cfl-s1,t0 Cfl-s1,t1 Cfl-s2,t0 Cfl-s2,t1
Dfl-s1,t0 Dfl-s1,t1 Dfl-s2,t0 Dfl-s2,t1
6.4 除建築製品外,其它阻燃製品及組件的標識方式舉例如下:
阻燃 1 級 ( 建材 / 飾材 )
阻燃 1 級 ( 織物 非耐洗 )
阻燃 1 級 ( 織物 耐水洗 30 次 )
阻燃 1 級 ( 塑膠 / 橡膠 )
阻燃 2 級 ( 泡沫塑膠 )
阻燃 2 級 ( 家具 / 組件 )
阻燃 1 級 ( 電線 / 電纜 C 類 )
阻燃 2 級 ( 電線 / 電纜 A 類 )
6.5 阻燃性能標識除阻燃性能等級外尚應包括:能唯一識別的編號、依據標準、實施檢驗的機構名稱等內容。
6.6 產品阻燃性能標識的內容應與產品的檢驗結果一致。若阻燃製品及組件的結構、組成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超過報告的有效性期限時,應重新抽樣送國家認可並授權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確認其是否可繼續使用相應的阻燃性能等級標識。
附 錄 A公安部令第39號和61號所規定的公共場所(資料性附錄)
A .1 公安部令第 39 號《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娛樂性公共場所包括:
1) 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 舞廳、卡拉 OK 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 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 遊藝、遊樂場所;
5) 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A .2 公安部令第61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界定是:
1) 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2) 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
3) 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4) 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附錄 D 公共場所阻燃製品的使用(規範性附錄)
D.1 頂棚、牆面、地面和固定家具等使用的建築製品(含鋪地材料),當相關設計防火規範規定需採用燃燒性能等級更高的產品時,應按相應防火規範的規定執行。
D.2 廚房內使用的櫥櫃及台面板,其材料的燃燒性能應不低於 GB 8624 規定的 B 級,且產煙等級不低於 s2 級、燃燒滴落物 / 微粒的附加等級不低於 d1 級、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t1 級;採用塑膠製成的燃氣管道和電線導管,其材料的燃燒性能應不低於表 2 中規定的阻燃 1 級。
D.3 公共場所使用的座椅、沙發、床墊等家具或組件,除採用的泡沫塑膠、織物需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外,家具或組件本身也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
D.4 公共場所頂棚、牆面使用的裝飾軟包 , 其材料的燃燒性能應不低於 GB 8624 規定的 C 級,且產煙等級不低於 s2 級、燃燒滴落物 / 微粒的附加等級不低於 d1 級、產煙毒性等級不低於 t1 級;
D.5 公共場所中的阻燃電線 / 電纜和可能導致發熱的電器件,當在可燃類材料上布置時應採用阻燃電線導管或防火材料進行保護。
D.6 採用不耐洗的阻燃織物時,在每次洗滌後均應重新進行阻燃處理,其阻燃性能應符合本標準要求。採用耐洗阻燃織物,其洗滌次數超過標識中註明的洗滌次數時,需經重新檢驗合格方能繼續使用。窗簾、帷幕、床罩等需要經常洗滌的阻燃織物應採用耐洗阻燃織物。
D.7 在疏散通道和人員密集場所,使用阻燃泡沫塑膠製品作保溫材料時 , 泡沫塑膠的表面不得直接暴露於使用空間,否則其表面應採用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進行保護。
D.8 公共場所內選用的阻燃製品及組件的阻燃性能等級和使用的產品數量應滿足相應的防火安全設計要求。防火安全設計應優先採用以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發布的,或由知名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學書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和已經權威機構試驗驗證或充分論證過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