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簡介
鐵路產品認證管理委員會暨中鐵鐵路產品認證中心(CRCC)成立於2002年12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建立的,並經國家工商註冊、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鐵路產品
認證機構。2001年4月,鐵道部決定在
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基礎上成立鐵路產品認證中心(簡稱CRCC),並以鐵科教函[2001]97號文向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了“關於申請組建中國鐵路工業產品質量認證機構的函”,經審查,2002年10月29日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向中鐵鐵路產品認證中心頒發了“認證機構設立批准通知書”,批准號為CNCA-R-2002-102。
機構組成
中鐵鐵路產品認證中心下設:基礎部、質檢部、認證部、綜合後勤部、技術裝備部。
基礎部以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為基礎,主要包括:鐵路行業標準化研究室、鐵路專用計量室、國家軌道衡計量站、國家鐵路罐車容積計量站。
質檢部以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為基礎,主要包括質檢業務管理室和機車車輛檢驗站、鐵道建築檢驗站、通信信號檢驗站、金屬化學檢驗站、接觸網零部件檢驗站、運輸包裝檢驗站、安全衛生檢驗站等7個檢驗站。
認證部亦以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為基礎,主要包括業務部、標準協調部、檢查檢驗部、檢驗協調部和申訴監理部。
綜合後勤部和技術裝備部為產品認證和產品檢驗提供技術裝備保障和後勤服務。
中鐵鐵路產品認證中心--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職能和職責是組織並參與鐵道行業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及企業標準審查備案;負責鐵道行業專業計量工作的歸口管理和計量監督,承擔相關專業計量基礎上的量值傳遞和標準比對工作;開展國家強檢項目軌道衡和鐵路罐車容積的法制計量檢定;對部控工業產品的質量進行檢測、監督和監督抽查,鐵路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製造特許證的發放考核檢驗,新產品的鑑定檢測,整車、整機批量檢驗中的型式試驗以及委託檢驗,並對受控項目實施質量跟蹤等;開展鐵路工業產品強制性、自願性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中鐵鐵路產品認證中心的產品認證工作實施國際通行的認證制度,全部活動都嚴格遵守國家及鐵道部有關的產品認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中心的宗旨是:努力促進產品質量提高,確保運輸安全,服務於綠色鐵路。中心的質量方針是客觀公正、科學準確、服務規範。
中鐵鐵路產品認證中心建立和實施符合國際準則和國家認可要求的質量體系和認證程式;中心具備從事鐵路產品認證工作的必備資源條件;具備從事企業質量體系、工廠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的能力;中心工作人員具有長期從事鐵路產品標準化、質量檢驗、質量認證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擁有一批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指定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資格證書的專職和兼職企業質量體系和工廠條件審核員、審查員和檢查員;擁有鐵道部唯一授權的鐵路產品檢驗機構,並經
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CL)認可的檢驗實驗室。
基本條件
申請鐵路產品認證的企業及其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外企業應持有關機構的登記註冊證明;
2、申證產品在中鐵鐵路產品認證中心可開展鐵路產品認證的目錄範圍內;
3、受審核方須按照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標準、或者國外申請人按所在國等同採用
ISO9000系列標準和CRCC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4、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頒布的產品認證用標準或鐵道部發布的技術條件要求;
5、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生產、檢驗條件和手段;
6、對申證產品具備研發、設計能力(需要時);
7、產品在鐵道行業有成功套用的供貨經歷,必要時經鐵道行業鑑定或技術評審;
8、能正常批量生產,產品質量穩定,有足夠的供貨能力,具備售前、售後的優良服務和備品備件的供應;
9、符合國家、行業法律法規要求。
申請程式
1、申請鐵路產品認證的企業應按要求填寫CRCC編制的統一格式的《鐵路產品認證申請書》報CRCC業務部,並按相關產品認證規則要求提供相關附屬檔案及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組織機構代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登記註冊證明檔案的複印件;
2)企業情況調查表;
3)申請認證的產品與認證用標準的符合性型式檢驗報告;
4)受控質量手冊及程式檔案清單;
5)生產許可證、強制認證(指國家規定產品)及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若已獲得);
7)鐵道行業供貨經歷證明;
8)產品標識代碼及其它。
2、CRCC業務部在收到申請方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填寫內容是否準確、相關材料是否齊全,若申請材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要求,應向申請方傳送《申請材料補充通知書》。若申請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內補充/完善所需的材料並未作任何解釋和說明,則認為申請方撤銷本次申請。
3、申請方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齊備後,報送CRCC相關技術專家對供貨經歷進行評價、組織契約評審,並於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對受理者,向申請方發出《受理鐵路產品認證申請通知書》,對不受理者,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4、對同一申證企業、同一申證產品連續2次認證不合格、或已批准撤銷認證證書的,自發出通知之日起1年內CRCC不再受理該企業該產品的認證申請。
5、受理認證申請後,申請方應與CRCC簽訂《鐵路產品認證契約書》(初次認證或複評),並按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6、CRCC收到認證費用後,為認證企業編制認證計畫進入正式認證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