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R法規:歐盟將於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最新的建築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築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築產品都將加貼CE標誌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PR法規
- 執行時間:2013年7月1日
- 適用範圍: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所有建築產品
- 要求:提供相關技術檔案等
基本介紹
歐盟建築產品法規於2011年3月9日首次提出,新的法規對建築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程式要求及技術語言將更透明,更嚴謹,更精準。保證歐盟用戶(建築師、工程師、施工人員)選擇最適合建築工程預期用途的產品。
適用範圍
發展歷史
- 針對CPD的調查與專家評價 自 2006 開始
- 歐盟委員會提出CPR草案 23.05.2008
- 歐洲議會的首次審閱 22.04.2009
- 在歐盟委員會和理事會討論修改
- 形成理事會第二個討論稿 25.05.2010
§1. 理事會審閱 13.09.2010
§2. 歐洲議會審閱-採納 18.01.2011
§2. 理事會的第三次審閱-採納 28.02.2011
§終稿出台 09.03.2011 - 在歐盟的官方月刊上正式發布 04.04.2011
標誌使用
- CE標誌僅可使用在已經由生產商發布了產品性能自我聲明的建築產品只上;
- CE 標誌是與建築產品一致性相關的唯一標誌,其作用為解釋並載明根據相應歐洲協調標準所得到的建築產品性能;
- 歐盟成員國不可妨礙或禁止貼有CE標誌的建築產品進入歐盟市場;
- 歐盟成員國必須通過建立其自身的國家章程和法規,以確保帖有CE標誌建築產品,按照相應的歐洲協調標準被正確使用;
- CE 標誌必須在建築產品被置於歐洲市場之前明顯地且可被讀地標貼出來;
- 產品性能自我聲明、使用手冊以及安全警示,都必須被附在產品中。
生產商要求
- 生產商(即:將產品以其名義置於市場的主體)
- 有責任發布書面的產品性能自我聲明以及正確使用CE標誌;
- 提供相關技術檔案;
- 確保其系列化生產的產品具備可解釋的產品特性;
- 保存客戶投訴,不合格產品記錄,以及召回措施;
- 如果產品不符合相關可解釋產品性能時,負責安排召回措施;
- 如果需要,應儘可能廣泛地告知相關國家權威機構;
- 類似的職責對於進口商、分銷商以及授權代表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