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L02能源之星實驗室認可方案

本檔案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CNAS)制定。 CNAS 作為美國環保署( EPA) 認可的合作機構,為促進相關的認可實驗室獲得 EPA 的承認,成為“能源之星”指定實驗室,特制定本檔案。本檔案依據美國環保署( EPA)“能源之星” 計畫對實驗室的要求以及 EPA“能源之星”計畫對認可機構的要求制定, 是 CNAS 對“能源之星”實驗室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與認可規則和認可準則共同用於 CNAS 對“能源之星”實驗室的認可。本檔案是 CNAS 針對“能源之星”實驗室認可對認可規則、認可準則和認可指南所做的補充,是認可規範檔案的一部分。本檔案為首次制訂,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SL02能源之星實驗室認可方案
  • 發布時間:2012-11-28
  • 實施時間:2012-11-28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認可方案,引用檔案,認可補充要求,

認可方案

本檔案適用於 CNAS 對申請或維持美國環保署( EPA)“能源之星”實驗室的認可活動。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檔案的引用而成為本檔案的條款。以下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用。EPA“能源之星”計畫對認可機構的要求和準則( 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Recognition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for the ENERGY STAR® Laboratory Program)EPA“能源之星”計畫對認可實驗室的要求和準則( 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Recognition of Accredited Laboratories by EPA under the ENERGY STAR®Program)

認可補充要求

規則部分( R
R.1 認可條件申請認可的“能源之星”實驗室應按 CNAS-CL01 ( ISO/IEC 17025) 要求運行,並滿足 CNAS 所有相關認可要求。
R.2 認可申請
R.2.1 實驗室申請 “能源之星”檢測能力時, 需提交實驗室認可申請書( CNAS-AL01)中所列的相關材料
R.2.2 實驗室應使用EPA發布的最新有效的“能源之星” 檢測標準申請認可。實驗室申請認可時應提供能源之星檢測方法與實驗室制定的作業指導書對應一覽表。必要時, CNAS可要求實驗室提交作業指導書;
R.2.3 當能源之星檢測標準需引用其他標準開展檢測時,其引用標準也應獲得認可;當能源之星檢測標準中部分內容不涉及檢測要求,僅有特定章節或條款規定其檢測方法時,“項目/參數”欄內應給出具體檢測參數或項目,並在“檢測標準(方法)名稱及編號(含年號)”欄中註明檢測標準的條款或章節號。
R.3 認可流程
R.3.1 申請受理、評審和批准與其他CNAS認可的實驗室相同;
R.3.2 初次評審和擴大認可範圍(包括認可變更中新增的內容)評審時,評審組應對被測對象所涉及的所有參數逐項確認,並儘可能採用現場試驗或測量審核(盲樣測試)的方式。
R.3.3 評審組在認可過程中發現能源之星檢測標準存在需要進行澄清或解釋的技術性問題時,應及時反饋給CNAS的項目負責人。
R.3.4 項目負責人應把評審組和實驗室反饋的信息記錄在系統中,並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固定聯絡人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EPA。
R.3.5 實驗室識別出“能源之星”檢測能力的版本變更後,應儘快提交變更申請。 如實驗室在現場評審前識別出已申請的“能源之星”檢測能力的版本有變化,允許實驗室變更申請標準的版本。評審組應按現場評審確認的版本上報評審材料。
R.3.6 評審組需提交的報審材料包括實驗室評審報告( CNAS-PD14/11)以及實驗室申請時提交的與“能源之星”相關的材料。
R.3.7 CNAS 在網站上公布經 CNAS 認可的“能源之星” 實驗室有關信息,包括:1) 實驗室名稱、地址以及電話號碼;2) 實驗室聯繫人;3) 認可生效日期;4) 認可有效期;5) 認可範圍。
R.3.8 監督評審時,應對獲認可的“能源之星”項目的部分或全部能力進行評審。
R.4 權利和義務
R.4.1 CNAS 的權利和義務
1) CNAS 按照 ISO/IEC17011《合格評定--認可機構通用要求》開展認可活動。
2) CNAS 將維持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 ILAC) 相互承認協定簽約機構的地位。如果互認地位變化, CNAS 會在 30 天內書面通知 EPA。
3) CNAS 將對“能源之星”評審員進行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 EPA 對“能源之星”實驗室的要求。 CNAS 只委派已參加“能源之星”培訓的評審員承擔“能源之星” 評審任務。當 EPA 對實驗室和認可機構的要求變化時, CNAS 將及時對評審員進行培訓。
4) 必要時, CNAS 將參加 EPA 的會議, 向 EPA 通報“能源之星”實驗室認可的狀況,包括常見的不符合以及與認可實驗室相關的其他問題。
5) CNAS持續跟蹤 EPA發布的產品目錄和對測試方法的要求,並在網站上公布。
6) CNAS 發生以下重大變化時, 將在 30 天內通告 EPA:a) 法律地位、商業地位、組織或所有權;b) 組織和管理,如:關鍵管理人員c) 政策或程式(適當時);d) 地址;e) 人員、設施、工作環境或其他資源重大變化;f) 其他類似的可能影響 CNAS 能力、認可活動範圍、與 EPA 能源之星要求
和相關技術檔案的符合性等的情況。
7) CNAS 將向 EPA 反映有關能源之星測試程式的問題以獲得解決辦法。
8) CNAS 在被要求時, 將向 EPA 提供實驗室認可信息的電子版,包括:a) 認可生效日期;b) 認可有效期;c) 認可的“能源之星” 檢測標準;d) 承擔“能源之星” 檢測方法的人員名單。
9) 如認可的 “能源之星 “實驗室認可狀態發生變化,CNAS 將及時書面通知 EPA,並在 CNAS 網站上公示。
10) 如 EPA 要求, CNAS 將向其提供“能源之星” 實驗室的評審信息,包括糾正措施實施計畫以及不符合項整改信息。
11) CNAS 允許 EPA 見證對“能源之星”實驗室的評審。
R.4.2 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1) 當實驗室獲得獲 EPA 承認後, 應及時書面通知 CNAS,並明確承認範圍與CNAS 認可的“能源之星”計畫檢測能力範圍是否相同,不同時應指出差異之處。當EPA 對實驗室的承認狀態進行調整後,實驗室應及時通知 CNAS。
2) 當 EPA 對實驗室數據及報告產生質疑時,實驗室應及時通知 CNAS。
3) 當實驗室發現有關“能源之星”計畫檢測方法中存在有待澄清的技術性問題時,應及時反饋 CNAS 及 EPA。
4) 允許 CNAS 應 EPA 要求向其提供“能源之星” 實驗室的的評審報告、糾正措施和認可狀態等認可相關信息;
5) 實驗室應同意 EPA 人員或其委託人員在需要時以觀察員身份見證現場評審活動。
準則部分( C
C.1 實驗室應制定檔案以保持公正性、保證管理層和員工不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會影響工作質量的不正當的壓力。實驗室應建立處理干預檢測結果情況的報告和反饋機制。
C.2 實驗室應建立組織機構圖。該組織機構圖應展示員工的職責、 許可權,以及負責管理、操作、核查檢測結果的所有人員之間的內在關係,以防止出現干擾工作質量的情況。
C.3 實驗室的管理體系中應有闡明質量目標、承諾和操作程式的政策;
C.4 實驗室應雇用受過所需教育和培訓的有經驗的人員實施“能源之星”相關項目的檢測。
C.5 實驗室應定期評價實施“能源之星”檢測項目的人員道德水平,並記錄評價結果。
C.6 實驗室應配備檢測“能源之星”相關項目所需的設施、環境和設備。
C.7 實驗室應制定每項申請的“能源之星”檢測方法的作業指導書,該作業指導書應詳細說明如何利用實驗室的設施、裝置、設備和人員進行檢測。實驗室應持續跟蹤“能源之星”檢測標準的變化。
C.8 實驗室的質量監控計畫應包括所開展的“能源之星”檢測項目。實驗室除滿足 CNAS有關能力驗證的要求外,還應滿足 EPA 規定的能力驗證要求。在 CNAS 現場評審中,實驗室應提供參加 EPA 指定能力驗證活動情況及結果的相關信息。
指南部分( G
G.1 “能源之星”實驗室在 EPA 註冊指南獲得 CNAS 認可的“能源之星”實驗室,在 CNAS 網站上的“獲認可機構”欄內的“能源之星實驗室”欄查詢確認後, 可向 EPA 申請註冊。 註冊時,實驗室需填寫 EPA“能源之星”計畫認可實驗室申請表, 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檔案。 詳情見 EPA“能源之星” 網站。
G.2 “能源之星”實驗室申請條件
G.2.1 實驗室需為每項“能源之星” 檢測方法分別制定實驗室檢測程式,詳細說明如何使用實驗室的檢測設備、設施和人員開展檢測。
1) 有政策建立質量目標、質量承諾及操作程式;
2) 雇用有經驗的員工,並接受過檢測工作所需的教育及培訓;
3) 自身擁有開展檢測所需的設施及檢測設備;
4) 確保檢測設備準確度及校準狀態,並保存校準記錄;
5) 保存原始觀察結果、檢測測試數據及計算的記錄;
6) 確保實驗室管理層及員工不受來自內部或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壓力的影響。
G.2.2 實驗室需持續保證產品檢測的公正性, 可通過證明與 CNAS-CL01( ISO/IEC17025) 的符合性來證明,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內容:
1) 組織機構圖表明員工職責和許可權,負責管理、操作、檢測結果核查的人員間的內在關係,並確保不受任何可能幹擾工作質量的影響;
2) 內部審核的日期、審核發現以及採取的糾正措施;
3) 顧客投訴及糾正措施;
4) 原始記錄包含充分的信息以確保可復現,並注有檢測員工姓名;
5) 有實驗室員工定期參加並通過職業道德和符合性審核的證據;
6) 實驗室建立報告和反饋機制、處理任何可能對檢測結果施加不當干預的情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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