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SL01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認可方案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 簡稱 NIM) 是國際計量委員會( CIPM)《國家計量基(標)準和國家計量院簽發的校準與測量證書互認協定》( CIPM-MRA) 的簽署成員, 是我國的計量科學研究中心和國家級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承擔研究、建立、保存、維護國家計量基準和國家計量標準,復現單位量值,研製標準物質等的職責。

基於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在量值溯源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依據ILAC-BIPM 對於國家計量院認可的聯合聲明, 制定本認可方案, 在認可周期、認可評審方式、評審員資格評審報告和證書格式等方面做出專門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SL01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認可方案
  • 發布時間:2012-11-28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2-11-28
前 言,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認可方案,對認可規則的補充要求,對認可準則的補充要求,其他,

前 言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 簡稱 NIM) 是國際計量委員會( CIPM)《國家計量基(標)準和國家計量院簽發的校準與測量證書互認協定》( CIPM-MRA) 的簽署成員, 是我國的計量科學研究中心和國家級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承擔研究、建立、保存、維護國家計量基準和國家計量標準,復現單位量值,研製標準物質等的職責。基於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在量值溯源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依據ILAC-BIPM 對於國家計量院認可的聯合聲明, 制定本認可方案, 在認可周期、認可評審方式、評審員資格評審報告和證書格式等方面做出專門的規定。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認可方案

範圍

本認可方案僅適用於 CNAS 對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的認可

規範性引用檔案

3.1 CIPM-ILAC 對國家計量院認可聯合聲明3.2 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3.3 CNAS-RL01《 實驗室認可規則》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認可方案


4.1 校準和測量能力( CMCs) :
是指在常規條件下,提供給用戶的校準與測量能力:(a) 在 CIPM-MRA 的 BIPM 關鍵比對資料庫( KCDB)中發布的;或(b) 簽署 ILAC 協定的實驗室認可範圍中所描述的。
4.2《國家計量基(標)準和國家計量院簽發校準與測量證書互認協定》 ( CIPM-MRA):由國際計量委員會( CIPM)起草的國際多邊承認協定,在《米制公約》中賦予其權力,由《米制公約》締約國和國際計量大會附屬成員的國家計量院( NMIs) 院長簽署。其目的為:
● 建立由 NMIs 維護的國家測量基(標)準的等效;
● 建立 NMIs 簽發的校準和測量證書的互認機制;
● 為政府和其他部門簽訂國際貿易、商業和法務相關的更廣泛協定提供可靠的技術基礎。
4.3 同行評審專家( PR): 符合區域計量組織( RMOs)、 國際計量委員會( CIPM)導則要求的,熟悉和參加相關計量領域的技術活動,有能力對國家計量院的技術能力進行評審的人員。

對認可規則的補充要求


5.1 評審組組成
對 NIM 校準能力的初評、擴項和複評審,評審組的選擇依據 5.2.1 至 5.2.3 的要求, 對校準能力的監督評審,評審組的選擇依據 5.2.3 的要求。
5.2 校準能力的評審5.2.1 評審組長或體系評審員:選擇經亞太計量規劃組織( APMP) 同意的 CNAS 評審員擔任評審組長或負責體系評審。評審組長原則上負責質量管理體系的評審。
5.2.2 對已納入 CIPM-MRA 的 CMC 或申請納入 MRA 的 CMC,應選擇 CIPM 或APMP 認可的國際同行評審專家負責技術能力評審。
5.2.3 對沒有納入 CIPM-MRA 範圍的校準能力, 屬於國家計量基準或復現 SI 單位的校準能力的,一般情況下, CNAS 選擇其他國家或經濟體計量院的技術專家評審;其他校準能力, CNAS 選擇國內具備能力的評審員評審。
5.3 標準物質生產者能力的評審
5.3.1 評審組長和體系評審員的選擇參照 5.2.1 進行選擇。
5.3.2 對已納入 CIPM-MRA 的 CMC 或申請納入 MRA 的 CMC,應選擇 APMP 認可的國際同行評審專家負責技術能力評審。對沒有納入 CIPM-MRA 範圍之外的能力,CNAS 選擇其他國家或經濟體具有同等技術水平的從事標準物質生產的專家進行技術能力評審。
5.3.3 對標準物質生產者( RMP)評審,可形成單獨的評審小組進行技術能力和管理體系的評審。
5.4 檢測能力的評審
檢測能力由 CNAS 按照常規程式選定評審組長和評審員進行評審,按照 CNAS通用認可程式實施。
5.5 評審組職責
5.5.1 評審組長職責:全面負責評審組的工作,並及時就相關問題與被評審方溝通;a. 與同行評審專家溝通,告知評審要求、確定評審時間,制定評審日程表,並提交被評審方和評審專家;b. 主持每次評審的首末次會議,需要時也可以指派他人主持;c. 負責或指派他人負責質量管理體系符合性審查;d. 完成或收集相應的評審報告,並提交CNAS和APMP。
5.5.2 同行評審員職責:a. 對相應的技術能力進行評審;b. 使用CIPM或APMP的模版完成評審報告,並確定評審發現;c. 對NIM提交的糾正措施計畫和實施證據進行評審,確認其有效性,並將確認結果反饋評審組長。
5.6 現場評審5
.6.1 所有參加評審的人員需簽署 CNAS 編制的“公正性和保密聲明”。
5.6.2 評審組長或其委派的人員參加每個階段評審的首次會議,並將上次評審發現傳遞給各階段評審組成員。首次會議需保留簽到表。
5.6.3 各組按照既定日程單獨與 NIM 進行意見交流和舉辦末次會,評審組長或其委派的 CNAS 工作人員參加末次會議。末次會議需保留簽到表。
5.7 認可周期及能力表述
5.7.1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的 CNAS 認可周期為 5 年。
5.7.2 CNAS 認可的校準和標準物質生產能力表述,使用 CIPM 或 APMP 規定的格式,檢測能力採用 CNAS 規定的模版來描述。
5.7.2.1 對認可的校準能力的表述,由於 CIPM 和 APMP 是用參數(參量)表述能力範圍,因此, NIM 應識別和建立認可範圍內具體能夠校準的測量設備( 校準項目) 清單, 並公布在 NIM 的網站上, 該清單應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 測量設備( 校準項目)名稱;b. 校準方法(名稱、編號、版本號);c. 限制範圍和說明(如測量範圍的限制、 工作介質等);NIM 應保留該清單修訂的情況,包括每次修訂的時間和修訂的內容。
5.7.2.2 當 NIM 變更或增加清單中的校準方法時,必須進行方法驗證或確認,並保存確認記錄。如果所涉及的校準能力不在實驗室認可範圍之內,實驗室應向 CNAS 提出擴大認可範圍的申請,以將變更或新增的校準能力納入認可範圍。
5.8 監督評審
在 5 年認可周期內,應實施 3 次監督評審,分別在頒證日期後 12 個月( 1 年)、30 個月(間隔 1 年半)和 42 個月(間隔 1 年)進行。 監督評審一般情況下,由 CNAS安排國內評審員實施,三次監督應覆蓋全部認可範圍。
5.9 評審模式.
5.9.1 對 NIM 的複評審、擴項或監督評審可按照專業或 NIM 下設的實驗室(專業所)分別進行, 但應確保一次完整的複評或監督評審在三個月內完成。
5.9.2 NIM 能力範圍中每個專業的複評時間可能不同,但需確保每 5 年複評一次,在CNAS 計畫的複評中,未到複評的項目可做監督處理, CNAS 秘書處應建立具體的監督和複評計畫,明確具體技術能力的監督和複評時間。
5.10 能力驗證的要求NIM 參加的能力驗證活動或作為主導實驗室組織實施的能力驗證活動,只要可能,應滿足 CNAS-RL02 的要求。

對認可準則的補充要求

6.1 對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的認可評審,分別依據下列準則實施:
a. 校準能力: CNAS-CL01(等同採用 ISO/IEC 17025)、 CNAS-CL25;
b. 標準物質生產能力: CNAS-CL04( 等同採用 ISO Guide 34);
c. 檢測能力: CNAS-CL01 和 CNAS 發布的相關領域的套用說明。

其他

7.1 本方案中與其他認可規範檔案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執行。 本方案未規定的其他認可相關事宜, 當 ILAC、 CIPM 或 APMP 均未做規定時, 按 CNAS 相關認可檔案執行。
7.2 本方案徵得 NIM 同意, 並由 CNAS 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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