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39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在臨床免疫學定性檢驗領域的套用說明

本檔案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制定,是CNAS根據臨床免疫學定性檢驗的特性而對CNAS-CL02:2012《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所作的解釋和說明,並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 本檔案與CNAS-CL02:2012《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 在結構編排上,本檔案章、節的條款號和條款名稱均採用CNAS-CL02:2012中章、節條款號和名稱,對CNAS-CL02:2012解釋和說明的具體內容在對應條款後給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CL39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在臨床免疫學定性檢驗領域的套用說明
  • 發布時間:2012年 09月 13 日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4 年 11 月 01 日
套用說明,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附錄A(規範性附錄),

套用說明

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CNAS對醫學實驗室臨床免疫學定性檢驗領域認可的要求
臨床免疫學定量檢驗領域的認可,應符合CNAS-CL38《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在臨床化學檢驗領域的套用說明》的要求。臨床免疫學定性檢驗是指基於物質的化學或物理特性將其識別或分類的一組操作。
免疫學檢驗包括:
(1)任何利用抗體與某物質作用而檢測該物質的實驗室方法。
(2)利用特異性抗原或抗體能夠綁定到分析物的配體-綁定實驗。定性檢驗指只提供兩種反應結果的檢測方法(即陽性/陰性或者是/否)。陽性結果只說明分析信號超過了分析閾值(檢出限)或臨界值(臨界值的設定給出簡要的敏感性和特異性組合)。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CNAS-RL02 能力驗證規則
ISO 18113-1:2009 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製造商提供的信息(標示)第1部分:術語、
定義和通用要求
ISO/IEC 指南 99:2007 國際計量學辭彙 基礎通用概念和相關術語

術語和定義

3.1 檢出限 detection limit/limit of detection
由給定測量程式得到的測得量值,對於此值,在給定聲稱物質中存在某成分的誤判機率為α時,聲稱不存在該成分的誤判機率為β。
注1:IUPAC 建議 α和β默認值等於0.05。
注2:術語“分析靈敏度”有時用於代表檢出限,但這樣的用法現在不鼓勵。
3.2 臨界值 cut-off value
鑑別樣品,作為判斷特定疾病、狀態或被測量存在或不存在的界限的數值或量值。
注1:測量結果高於臨界值判斷為陽性而低於臨界值判斷為陰性。
注2:測量結果接近臨界值判斷為非確定性。
注3:臨界值的選擇決定檢驗的診斷特異性和診斷靈敏度。
3.3 分析靈敏度 analytical sensitivity
測量示值變化除以相應的被測量值變化所得的商。
注1:測量程式的靈敏度有可能依賴於被測量值。
注2:要考察的被測量值改變必須大於解析度。
注3:一個測量系統的分析靈敏度是校準曲線的斜率。
注4:分析靈敏度不套用於表示檢出限或定量限,並且不應與診斷靈敏度混淆。
3.4 分析特異性 analytical specificity
測量系統的能力,用指定的測量程式,對一個或多個被測量給出的測量結果互不依賴也不依賴於接受測量的系統中的任何其它量。
注1:缺乏特異性可被稱為分析干擾。
注2:在免疫化學測量程式中缺少特異性可能由於交叉反應。
注3:測量程式的特異性不應和診斷特異性混淆。
注4:ISO/IEC 指南 99:2007對此概念使用術語選擇性而不用特異性。
注5:改寫自ISO/IEC 指南 99:2007,定義 4.13。
3.5 校準物 calibrator
用於體外診斷儀器或系統校準的測量標準。[ISO 18113-1, 定義 3.11]
3.6 診斷靈敏度 diagnostic sensitivity
體外診斷檢驗程式可以識別與特定疾病或狀態相關的目標標誌物存在的能力。
注1:在目標標誌物已知存在的樣品中也定義為陽性百分數。
注2:診斷靈敏度以百分數表達(數值分數乘以 100)。以 100×真陽性值數(TP)除以真陽性值數(TP)加上假陰性值數(FN)的和來計算,或 100×TP/(TP+FN)。此計算基於從每個對象中只取一個樣品的研究設計。
注3:目標狀態由獨立於被考察檢查程式的標準定義。
3.7 診斷特異性 diagnostic specificity
體外診斷檢驗程式可以識別特定疾病或狀態相關的目標標誌物不存在的能力。
注1:在目標標誌物已知不存在的樣品中也定義為陰性百分數。
注2:診斷特異性以百分分數表達(數值分數乘以 100)。以 100×真陰性值數(TN)除以真陰
性值數(TN)加上假陽性值數(FP)的和來計算,或 100×TN/(TN+FP)。此計算基於從每個對象中只取出一個樣品的研究設計。
注3:目標狀況由獨立於被考察檢查程式的標準定義。
3.8 測量精密度 measurement precision
精密度 precision
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相似被測對象重複測量得到測量示值或測得量值間的一致程度。
注1:測量精密度通常由不精密度的量度以數字表達,如規定測量條件下的標準差、方差和變異係數。
注2:規定的條件可以是,例如,測量的重複性條件、測量的中間精密度條件、或測量的再現性條件(見GB/T 6379.5/ISO 5725-5)。
注3:測量精密度用於定義測量重複性、中間測量精密度和測量再現性。
注4:重複測量指在同一或相似樣品上以不受以前結果影響的方式得到的結果。
3.9 測量重複性 measurement repeatability
重複性 repeatability
在一組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包括相同測量程式、相同操作者、相同測量系統、相同操作條件和相同地點,並且在短時間段內對同一或相似被測對象重複測量。
注1:在臨床化學上,術語批內或序列內精密度有時用於表示此概念。
注2:在評估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時,通常選擇重複性條件來代表基本不變的測量條件(被稱為重複性條件),此條件產生測量結果的最小變異。重複性信息可對故障排除目的有用處。
注3:重複性可以用結果分散性特徵術語定量表達,如重複性標準差、重複性方差和重複性變異係數。相關統計術語在GB/T 6379.2/ISO 5725-2中給出。
注4:改寫自ISO/IEC 指南 99:2007,定義 2.20和2.21。
3.10 測量再現性 measurement reproducibility
再現性 reproducibility
在包括了不同地點、不同操作者、不同測量系統的測量條件下對同一或相似被測對象重複測量的測量精密度。
注1:在臨床化學上,術語室間精密度有時用於指此概念。
注2:在評估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時,通常選擇再現性條件來代表最大改變的條件(被稱為再現性條件),此條件產生獨立實驗室間比較結果時遇到的測量結果變異,如發生在室間比對計畫中(例如,能力比對、外部質量保證或實驗室標準化試驗)。
注3:再現性可以用結果分散性特徵術語定量表達,如再現性標準差、再現性方差和再現性變異係數。相關統計術語在GB/T 6379.2/ISO 5725-2中給出。
注4:不同測量系統可使用不同測量程式。
注5:應在實際程度上給出改變或不改變條件的說明。
注6:改寫自ISO/IEC 指南 99:2007,定義 2.24和2.25。
3.11 中間測量精密度 intermediate measurement precision
中間精密度 intermediate precision
在一組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這些條件包括相同的測量程式、相同地點並且對
相同或相似的被測對象在一長時間段內重複測量,但可包含其它相關條件的改變。
注1:應在實際程度規定改變和未改變的條件,特別是如校準物、試劑批號、設備系統、操作者和環境條件等變數。
注2:在體外診斷醫療器械評價中,一般選擇的中間精密度條件代表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在一長時間段內的實際使用條件。
注3:相關統計學術語在GB/T 6379.3/ISO 5725-3中給出。
注4:中間精密度可用結果的分散性特徵術語定量表達。如標準差、方差和變異係數。
注5:改寫自 ISO/IEC 指南 99:2007,定義 2.22 和 2.23。
3.12 篩查試驗 Screening Test
用於檢測整個人群(或者人群中的特定的一部分)中特定待測物或因子的存在情況的試驗。
3.13 診斷試驗 Diagnostic Test
用於臨床懷疑某種特定疾病或狀況是否存在的診斷的試驗。
3.14 確認試驗 Confirmatory Test
用於驗證篩查試驗或者診斷試驗結果的試驗。
4 管理要求
4.1 組織和管理責任
4.1.1.2 醫學實驗室為獨立法人單位的,應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驗室為非獨立法人單位的,其所屬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書的診療科目中應有醫學實驗室;自獲準執業之日起,實驗室開展醫學檢驗工作至少2 年。
4.1.2.5 應至少有 1 名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醫學檢驗工作至少 5年的人員負責技術管理工作。
4.2 質量管理體系
4.3 檔案控制
4.4 服務協定
4.5 受委託實驗室的檢驗
4.6 外部服務和供應
4.7 諮詢服務
4.8 投訴的解決
4.9 不符合項的識別和控制
4.10 糾正措施
4.11 預防措施
4.12 持續改進
4.13 記錄控制
4.14 評估和審核
4.15 管理評審

技術要求

5.1 人員
5.1.2 臨床免疫學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特殊崗位(如抗HIV初篩、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工作人員應取得相應上崗證。
實驗室負責人至少應具有以下資格:中級技術職稱,醫學檢驗專業背景,或相關專業背景經過醫學檢驗培訓,2 年臨床免疫工作經驗。從事特殊檢驗項目的實驗室還應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認可的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申請認可授權簽字領域專業技術工作至少 3 年。
5.1.6 應制定員工能力評估的內容、方法、頻次和評估標準。評估間隔以不超過 1年為宜;新進員工在最初 6 個月內應至少接受 2 次能力評估,並記錄。當職責變更時,或離崗 6個月以上再上崗時,或政策、程式、技術有變更時,員工應接受再培訓和再評估,合格後方可繼續上崗,並記錄。
5.2 設施和環境條件
5.2.1 應實施安全風險評估,如果設定了不同的控制區域,應制定針對性的防護措施及合適的警告。
5.2.3 用以保存臨床樣品和試劑的設施應設定目標溫度和允許範圍,並記錄。實驗室應有溫度失控時的處理措施並記錄。
5.2.6 應依據所用分析設備和實驗過程對環境溫濕度的要求,制定溫濕度控制要求並記錄。應有溫濕度失控時的處理措施並記錄。應依據用途(如:試劑用水、免疫分析儀用水)制定適宜的水質標準(如:電導率、微生物含量等),並定期檢測。必要時,實驗室可配置不間斷電源(UPS)和/或雙路電源以保證關鍵設備(如需要控制溫度和連續監測的分析儀、培養箱、冰櫃等)的正常工作。
5.3 實驗室設備
5.3.1.1 實驗室應提供儀器校準清單、計畫、校準狀態;設備新安裝時應按法規或製造商建議進行校準,並保留性能測試記錄;投入使用之後的校準周期應按法規或製造商建議進行。
5.3.1.2 設備標籤至少應提供以下信息:唯一性編碼、校準日期及再校準日期。
5.3.1.4 應按國家法規要求對強檢設備進行檢定。應進行外部校準的設備,如果符合檢測目的和要求,可按製造商校準程式進行。應至少對分析設備的加樣系統、檢測系統和溫控系統進行校準。分析設備和輔助設備的內部校準應符合 CNAS-CL 31《內部校準要求》。
5.3.1.5 設備故障修復後,應首先分析故障原因,如果設備故障影響了方法學性能,可通過以下合適的方式進行相關的檢測、驗證:
(a) 可校準的項目實施校準驗證,必要時,實施校準;
(b) 質控物檢測結果在允許範圍內;
(c) 與其他儀器的檢測結果比較;
(d) 使用留樣再測結果進行判斷。
5.3.2.1 實驗室應選用有國家批准文號的試劑,特殊項目如愛滋病抗體初篩試劑應有批批檢定合格證書。應保留製造商提供的試劑性能參數。
5.3.2.2 應有校準物(適用時)和質控物,如為自製質控物應有製備程式,包括穩定性和均一性的評價方案,以及配製和評價記錄。
5.3.2.3 新批號試劑和(或)新到同批號試劑應與之前或現在放置於設備中的舊批號、舊試劑平行檢測以保證患者結果的一致性。比對方案應至少利用一份已知陽性、一份弱陽性樣品和一份已知陰性的患者樣品(HIV 等特殊項目除外)。不同批號、相同批號不同試劑盒、同一試劑盒內的不同組分不應混用,如果混用則實驗室應提供混用的方法及確認程式和結果。
5.3.2.5 檢驗項目校準及校準驗證周期應遵循製造商建議;在試劑批號改變、失控處理涉及時、儀器重要部件更換後性能驗證涉及時應做項目校準。
5.3.2.7 應提供試劑和耗材檢查、接收或拒收、貯存和使用的記錄。商品試劑使用記錄還應包括使用效期和啟用日期。自配試劑記錄包括:試劑名稱或成分、規格、儲存要求、製備或復溶的日期、有效期、配製人。
5.4 檢驗前過程
5.5 檢驗過程
5.5.1.1 檢驗方法和程式的分析性能驗證內容應參考試劑盒說明書上明確標示的性能參數進行驗證,至少應包括:檢出限、符合率(採用國家標準血清盤或臨床診斷明確的陰陽性樣品各20份或與其他分析方法比對),如為定量方法應驗證精密度(包括重複性和中間精密度);並應明確檢驗項目的預期用途,如篩查、診斷、確認。
5.6 檢驗結果質量的保證
5.6.2 .1 實驗室設計的內部質量控制方案應包括:
(a)質控物選擇:試劑盒自帶的為內對照,用於監控試劑的有效性和Cut Off/檢出限的計算。陰陽性質控物為外對照用於監控實驗的有效性,實驗室在選擇時應考慮類型(宜選擇人血清基質,避免工程菌或動物源性等的基質)、濃度(弱陽性質控物濃度宜在2-4倍臨界值左右,陰性質控物濃度宜0.5倍臨界值左右)、穩定性(宜選擇生產者聲明在一定保存條件下如2-8℃或-20℃以下有效期為6個月以上)、均一性。
(b) 質控頻率:每檢測日或分析批,應使用弱陽性和陰性質控物進行質控。實驗室應定義自己的質控批長度。
(c ) 質控物位置:不能固定而應隨機放置且應覆蓋檢測孔位(標本間隔)。
(d ) 質控記錄應包括以下信息:檢驗項目名稱,方法學名稱,分析儀器名稱和唯一標識,試劑生產商名稱、批號及有效期,質控物生產商名稱、批號和有效期;質控結果、結論。失控時,應分析造成失控的根本原因,採取糾正措施,必要時引入預防措施。
(e) 質控判定規則:
-肉眼判斷結果的規則:陰、陽性質控物的檢測結果分別為陰性和陽性即表明在控,
相反則為失控。
- 滴度(稀釋度)判定結果的規則:陰性質控物必須陰性,陽性質控物結果在上下1
個滴度(稀釋度)內,為在控。
- 數值或量值判定結果的規則:可以使用肉眼判斷結果的規則;也可以使用統計學質控規則,至少利用一個偶然誤差及一個系統誤差規則。陰、陽性質控物的檢測結果必須分別為陰性和陽性。
5.6.3.1 應按照 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的要求參加相應的能力驗證/室間質評。應保留參加能力驗證/室間質評的檢測結果、回報表和證書。
5.6.3.2 對沒有開展能力驗證/室間質評的檢驗項目,實驗室應通過與其他至少2個以上實驗室(如已獲認可的實驗室或其它使用相同檢測方法的配套系統的同級別或高級別醫院的實驗室)比對的方式判斷檢驗結果的可接受性,並應滿足如下要求:
(a) 規定比對實驗室的選擇原則;
(b) 樣品數量:至少 5 份,包括陰性和陽性;
(c) 頻率:至少每年2次;
(d) 判定標準:應有≥80%的結果符合要求;
(e) 結果不一致時,應分析不一致的原因,必要時,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並定期評價實驗室間比對對其質量的改進作用,保留相應的記錄。
5.6.4 檢驗結果可比性
如果採用手工操作或同一項目使用兩套及以上檢測系統時.,應至少每年1次進行實驗室內部比對,包括人員和不同方法/檢測系統間的比對,至少選擇 2 份陰性標本(至少 1份其它標誌物陽性的標本)、3 份陽性標本(至少含弱陽性 2 份)進行比對,評價比對結果的可接受性。出現不一致,應分析原因,並採取必要的糾正指施,及評估糾正指施的有效性。有相應的記錄。比對記錄應由實驗室負責人審核並簽字,並應保留至少 2 年。
5.7 檢驗後過程
5.8 結果報告
5.8.1 特殊檢驗項目的結果報告應符合相關要求,如:當 HIV 抗體篩查試驗呈陽性反應時,應報告“HIV 抗體待覆檢”; 當 HIV 抗體確證試驗呈現不是陰性反應,但又不滿足陽性判斷標準時,應報告“HIV 抗體不確定(±)”,並在備註中註明進一步檢測的建議,如“4 周后複查”;產前篩查報告應由兩個以上相關技術人員核對後方可簽發,其中審核人應具備副高級以上檢驗或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
5.9 結果發布
5.10 實驗室信息管理

附錄A(規範性附錄)

以下臨床免疫學定性檢驗項目,每一組項目為完整能力,如果實驗室開展以下項目組合,則申請該組中任一項目時,應同時申請其它項目;同一項目使用不同方法(如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既開展 ELISA法又開展發光法)報告結果時,全部方法均應申請認可。
1、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HBsAb)、B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B型肝炎病毒 e 抗體(HBeAb)、B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HBcAb)、C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梅毒螺旋體抗體(非特異+特異試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抗-HIV)篩查。
2、抗核抗體(ANA)、抗雙鏈DNA抗體(DS-DNA)、抗可溶性抗原抗體(ENA)。
3、單純皰疹病毒 1 型 IgM、IgG 抗體,單純皰疹病毒 2 型 IgM、IgG 抗體,巨細胞病毒IgM、IgG 抗體,風疹病 IgM、IgG 抗體,弓形蟲 IgM、IgG 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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