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拿大投資者保護基金
- 外文名:Canadian Investor Protection Fund
- 成立時間:1969年
- 性質:非盈利性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組織
組織簡介,賠付對象標準,損失賠償標準,賠償範圍,
組織簡介
加拿大投資者保護基金(Canadian Investor Protection Fund, CIPF)成立於1969年,是一個非盈利性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組織。受到保護的投資者是CIPF成員的客戶。由於加拿大的金融市場發展較為健全,CIPF的成員不僅有證券經紀商,也包括期貨經紀商。所有加拿大投資經銷商聯盟(Investment Dealer Association)和CIPF的贊助商蒙特婁證券交易所(Bourse de Montreal)的成員都是CIPF的成員,現有近300個成員。這些成員向CIPF繳納會費,其所有客戶同時獲得破產保護。該基金自成立以來資金不斷增加,截至2004年底,基金總額已經達到近3億美元。由於蒙特婁證交所、加拿大證券委員會和CIPF對各個會員有嚴格的監管,因而破產的券商迄今為止只有17家,他們的客戶已經獲得了3.7億美元來自CIPF的賠償。
CIPF對於其成員由於破產而不能返還其客戶的有價證券、現金、商品實物、遠期契約、保險基金給予賠償。CIPF對給予賠付的對象和賠付範圍有嚴格規定:
賠付對象標準
賠付對象
(一)必須是CIPF成員的客戶,在CIPF成員處擁有價證券、商品實物或遠期契約,用於商業交易;(二)必須在CIPF成員開戶,符合各種法律法規的規定;客戶可以是個人、公司、合夥企業、企業社團、信託基金、託管人及其他法律代表形式;(三)符合規定的海外客戶也在賠償範圍。
不予賠付的對象
(一)CIPF贊助商的成員及所有的註冊交易商,例如券商、共同基金交易商、有限市場交易商、期貨佣金商及所有在加拿大和外國註冊的海外券商;(二)與CIPF贊助商的成員有關聯交易卻未加披露的客戶;(三)清算公司;(四)任何擁有CIPF破產成員任何一類證券達到或超過5%的客戶,或者是該成員的貸款人;(五)破產成員的普通合伙人或董事;(六)破產成員的有限合伙人,擁有淨資產或淨利潤達到或超過5%的;(七)對破產成員能夠通過管理政策施加控制性影響的;(八)導致成員破產或對其破產有實質性影響的;(九)在破產成員處沒有相關交易、不是其客戶的;(十)監管委員會不認可的成員的海外客戶,包括那些在加拿大沒有業務的海外交易商(加拿大證券管理機構允許的交易商除外)。
損失賠償標準
CIPF不予賠償的損失
(一)損失不是因為CIPF成員的破產造成的,例如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或投資者的投資不當等造成的損失;(二)對CIPF成員提供的融資性借貸或融資性購買/贖回交易造成的損失;(三)在180天內未向CIPF或破產成員管理人提出的損失;(四)破產成員實際並不持有的證券或保險基金,如直接以客戶名義在公共基金進行登記的,因而在破產成員處沒有相關記錄的。
賠償範圍
(一)最大賠償額:CIPF對普通客戶帳戶和所有獨立帳戶(如退休計畫基金等)總和的賠償上限為1百萬美元。(二)對客戶損失的判定:1、損失判定依據的時間為CIPF成員的破產日,從第二天CIPF開始接受客戶的賠付申請;2、帳戶損失的最大賠付額是依據CIPF成員破產後仍剩餘的該客戶的有價證券數量,加上該成員破產資產清算按比例補償給該客戶金額,減去該客戶在該成員處擁有的所有帳戶總額;3、CIPF給予賠償是以“損失判定日”當天價值計算,之後的市場價格波動不予考慮。如果有價證券無法交付,則以同等價值的現金賠償;4、CIPF的賠償將因該客戶從其他渠道獲得補償而相應減少。